劉昌坪專欄:黨產條例與法治國原則孰輕孰重?

2018-08-15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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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6-黨產會就臺北市愛國東路大孝大樓及土地是否為中國國民黨不當取得財產並已移轉他人之追徵案」聽證程序,左二為黨產會主委林峯正。(陳明仁攝)
不當黨產條例違憲爭議,迄未獲司法官釋憲。圖為黨產會聽證程序,左二為黨產會主委林峯正。(陳明仁攝)

黨產條例第1條明文揭示之立法目的,分別為「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民主政治」及「落實轉型正義」,立法理由並以前兩者為落實轉型正義的必要手段。但眾所周知,我國解嚴至今業已三十年,中央政府亦前後歷經三次政黨輪替,現行政黨政治和民主制度究竟有何重大且無法改正之缺失,以致必須使用「個案立法」、「違背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溯及既往」等明顯與法治國原則相衝突的立法方式?如果真的只是為了杜絕黨產影響選舉結果,那麼真正應該做的是如何有效切割黨產(金錢)與選舉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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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除了徹底落實已有的「公職人員選舉選罷法」、「政治獻金法」等相關規定外,106年所制訂,針對所有政黨一體適用的「政黨法」,業已嚴格限制政黨的經費及收入來源,並要求政黨不得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原則上不得購置不動產、政黨使用公共場地、大眾傳播媒體及其他公共給付應受公平之對待、必須詳細記錄有關會計事項,且每年須向主管機關提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對於違反上開規定者,不僅設有可連續處罰的嚴厲制裁效果,政黨法甚至要求「本法施行前已依人民團體法備案之政黨,其組織、章程及相關事項與本法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依本法規定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而不遵從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得廢止其備案。」藉由上開規定之合憲解釋及落實,即可有效達成「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及「健全民主政治」之目的,轉型正義亦將水到渠成,又何須以黨產條例的特殊立法方式,犧牲數十年來前輩先賢所努力捍衛的法治國原則?

轉型正義之目的是為了實現正義,若因此造成新的不正義,顯然不符合轉型正義的理念和價值,因此,轉型正義所採取的各種手段,也必須符合如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等法治國原則。各國的轉型正義或係基於不同的原因,例如種族隔離或極權統治,並因而導致大規模的人權受到侵害。但更重要的是,轉型正義仍然必須符合當下的社會情狀,剪裁出真正適當的手段,例如我國曾歷經戒嚴和解嚴的不同時期,對於任何政黨或組織而言,姑且不論黨產條例所設定的判斷標準已是高度不明確(例如黨產條例第4條所稱之「違反政黨本質或其他悖於民主法治原則之方式」),能否僅以某一段時期的行為或意識形態,即概括斷定其於所有時期皆屬於轉型正義所要打擊的對象,甚至法律效果是一律將其消滅,此對於手中握有公權力的政府而言,實有慎思明辨之必要,否則轉型正義極有可能淪為政治鬥爭、整肅異己的工具,反而失去原有的正當性以及社會大眾的支持。

*作者為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本文不代表事務所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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