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解約、接管與談判 北市府致命4招 迫遠雄讓步

2015-04-20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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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巨蛋安全體檢問題多,若與遠雄談判不成,北市府將勒令停工、終止契約,甚至不排除逕行接管。(資料照,余志偉攝)

大巨蛋安全體檢問題多,若與遠雄談判不成,北市府將勒令停工、終止契約,甚至不排除逕行接管。(資料照,余志偉攝)

台北市政府16日提出大巨蛋安全體檢報告,鄭重提出現行大巨蛋案完成可能發生的各項嚴重公共安全問題後,柯文哲及其市府團隊評估,北市府已成功地搶下大巨蛋案的處理主導權,在民氣可用下,遠雄勢必得低頭就建物公安改善及合約內容等問題和北市府重啟談判,但「把遠雄逼上談判桌」,僅是柯市府團隊拆解「大巨蛋」這顆馬郝時代共同製造的不定時炸彈的第一步,因目前北市環保局仍在進行遠雄大巨蛋環境評估審查,而松菸園區內古蹟毀損問題尚未解決,同時北市府已確定不同意遠雄展延工期,因此柯市府高層已商定4招撒手鐧,若雙方談判不成,以遠雄違法勒令停工、工期嚴重延宕終止契約,甚至不排除逕行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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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府提出大巨蛋安全體檢報告後,由副市長林欽榮率領府內外局處首長和專家學者背書下,逐項指出大巨蛋案公共安全問題,包括整個大巨蛋案可容納14萬餘人,但緊急疏散時園區空地僅可容納6萬人,嚴重不足;逃生動線和救護消防車同一動線,勢必在疏散和救災時造成動線衝突問題;連通商場、體育館和旅館、辦公大樓等全區廣達1萬9千餘坪的超大型停車場,發生火災時可能造成疏散逃生不易。由於報告淺顯易懂,北市府點出的大巨蛋案公安危機已深獲民眾接受,在民氣可用下,北市府高層內部評估,公安問題嚴重,已讓北市府掌握處理大巨蛋案的優勢。

但台北市長柯文哲亦釋出善意,表明北市府議約小組願意和遠雄坐下來談,就大巨蛋案的公共安全爭議和合約問題進行協商,儘管市府對大巨蛋提出拆商場或拆蛋2個替代方案,遠雄也可以在思考後向市府提出第3個、第4個方案。

 

不過,遠雄和市府談判的籌碼其實非常有限,因為時間和民意都不站在遠雄這邊。何以謂此?北市府兩位副市長林欽榮和鄧家基已經挑明,6月15日是遠雄必須完成大巨蛋工程的最後時限,但北市府相關局處處理大巨蛋案的動作卻不曾停歇,在談判期間,北市府隨時可以祭出法令要求遠雄停工。

施工損及松菸古蹟 可以依法要求停工

在何種情況下可以要求停工?首先,因施工造成松菸園區內古蹟煙囪傾斜問題,儘管遠雄已提出扶正灌漿計畫,但在確定大巨蛋施工已造成松菸古蹟及歷史建築部分沉陷量監測值達警戒值及行動值前提下,文化局已依違反《文資法》對遠雄提告,必要時可要求停工改善;另外,北市環保局也在4月7日召開環境評估審查委員會,發現遠雄大巨蛋施工造成松菸園區內古蹟毀損,基地周邊道路交通服務水準下降,逃生疏散計畫有疑義等,當日會議決議,已要遠雄補件送審,委員們也將到場實勘,與會環評委員已有共識,若遠雄補件時無法有效說明改善,不排除以遠雄違反《環評法》要求立即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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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巨蛋施工造成松菸園區內古蹟煙囪毀損,文化局已對遠雄提告。(吳逸驊、蘇仲泓攝/影像合成:風傳媒)

但市府參與大巨蛋案議約的成員亦透露,早在北市府3月13日發文給遠雄,限期遠雄從收文起的3個月內完工,且取得使用執照,當時就已劃下以6月15日為最後期限,做出與遠雄解約、終止契約的必要準備。遠雄於去年12月28日的延長工期時限無法完工後,柯市府就已拒絕同意遠雄展延工期,更無意和遠雄進行工期的協商,遠雄只得在堅持繼續施工的同時,正式在今年4月8日就工期展延爭議提出仲裁,但遠雄亦只剩下此一手段,卻無法停下北市府處理的動作。

工期延宕遲未改善 市府有權終止合約

依據北市府和遠雄巨蛋公司所簽訂的「大巨蛋案興建營運契約」,乙方發生缺失時,「甲方書面通知,要求乙方限期改善」,之後甲方可祭出罰款,「缺失足以影響計畫執行時,甲方可逕以違約處理」,書面要求乙方改善,若屆期未改善,甲方可通知融資機構及乙方,要求中止融資撥款,並終止合約。

如今,遠雄於去年底發生工期延宕,北市府已在3月向遠雄行文要求改善,並已開罰,同時提出6月15日的最後通牒,依據營運契約規定,北市府屆時就已完備合約中認定違約的相關程序,可以遠雄嚴重延宕大巨蛋工程且未改善,直接終止大巨蛋案合約。

因此,北市府若緊咬遠雄嚴重延宕工期且未改善,在合約上,屬於完全歸責於乙方(遠雄)的責任,市府和遠雄終止合約將根本不需「實價購回」,反而是遠雄此時堅持繼續施工,恐將蓋越多,損失越多。

促參法明訂要件 北市府可強制接管

此外,北市府亦可向遠雄提出「接管」手段。《促參法》第52條明訂,「如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質重大違失、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時,以書面通知民間機構:一、要求定期改善。二、屆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者,中止其興建、營運一部或全部,…,民間機構有第一項之情形者,融資機構、保證人得經主辦機關同意,於一定期限內自行或擇定符合法令規定之其他機構,暫時接管」。

又依據《促參法》第53條則規定「強制接管」要件,明訂「依據52條第一項中止及前項停止其營運一部、全部或終止投資契約時,主辦機關得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該公共建設之營運。 必要時,並得予以強制接管營運」,因此,北市府不僅可依遠雄工期延宕、建物嚴重公安疑慮且未改善等事由,暫時,甚至必要時強制接管大巨蛋工程,完全站得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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