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車位」合法了!每月共享時數不得超過240小時

2018-07-25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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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車位」規範出爐,自有自用停車位每月停車時數,以不超過240小時為原則。圖為國發會主委陳美伶今出席共享經濟協會成立大會。(共享經濟協會提供)

「共享車位」規範出爐,自有自用停車位每月停車時數,以不超過240小時為原則。圖為國發會主委陳美伶今出席共享經濟協會成立大會。(共享經濟協會提供)

網路時代來臨,傳統經濟面臨資通訊科技帶動共享經濟的空前挑戰,包括計程車、日租型套房、停車場業務,都出現共享服務;不過,相關業者卻面臨台灣法律架構「卡關」問題。在國發會積極協調下,交通部日前針對「共享車位」業務,正式予以放寬。交通部官員表示,路政司日前所頒布之《自有自用停車位共享認定原則》,原則上開放自有住宅內具備所有權狀或使用權之停車位,供共享停車服務使用,為避免既有停車業者以「共享停車位」為名,經營停車位出租業務,共享停車位每月停車時數,以不超過240小時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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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經濟協會成立 Uber、Airbnb入列

國發會主委陳美伶今(25)日出席「社團法人台灣協作暨共享經濟協會」成立大會,該協會創設會員,包括Uber、Airbnb、Zipcar、USPACE等業者,其中,Uber、AirBnB最近都因為稅籍落地等相關議題,跟主政的交通部與財政部等部會「槓上」。

20180725_「台灣協作暨共享經濟協會」成立大會。台灣協作暨共享經濟協會發起人王妍婷(左至右); 理事、WeMo 執行長吳昕儒;理事長、Zipcar董事長彭仕邦;國發會主委陳美伶;台北市政府產發局長林豐傑;台灣大學管理學院教授曹承礎;秘書長、Uber公
「台灣協作暨共享經濟協會」今舉辦成立大會。左起為台灣協作暨共享經濟協會常務理事 王妍婷、 理事/WeMo 執行長吳昕霈、理事長/Zipcar董事長彭仕邦;國發會主委陳美伶;台北市政府產發局長 林崇傑;台灣大學管理學院教授曹承礎;秘書長/ Uber公共政策協理周元韻、監事/協和法律事務所 律師張嘉予。(「台灣協作暨共享經濟協會」提供)

共享經濟槓上傳統經濟,從民進黨執政初期交通部重罰Uber事件開始,持續到今天,一直到最近,交通部觀光局還針對AirBnB的線上租屋的服務多所微詞,要求相關部會能夠介入管理。不過,最近在國發會召開跨部會會議積極協助下,共享停車業務,最近已經獲得鬆綁。

陳美伶表示,共享經濟之所以興起,是因為科技化數位化,傳統經濟已經趕不上時代要求與人民需求,因此,往「共享經濟」發展是不可逆的,然而,共享經濟一開始的商業模式,可能會對現有體制有所衝撞,所以才會被形容為「破壞式的創新」。

陳表示,「要跳脫框架,對一般人很困難,對政府部門更困難,畢竟很多人安於其位,歸零思考對政府而言是很大挑戰,但面對數位經濟發展,政府必須誠實面對,因為趨勢就是如此。」

國發會官員表示,國發會3、4月邀集新創業者與財政部、交通部、台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等機關召開協調會,由於共享車位所涉及的《停車場法》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分屬交通部與內政部,交通部方面為了與民興利,最近訂定了《自有自用停車位共享認定原則》,讓共享停車業者能夠有所依循。

共享車位爭議最大 「逃稅」問題

據了解,相關部會在討論共享經濟議題過程,爭執最大的,還是在於共享經濟背後,可能涉及「逃稅」的問題。一般停車業者,尤其是建商取得建照前,將閒置空地「活化」為收費停車場,過去幾年房價飆漲期間,都被國稅局盯上,台北市停車場幾乎都必須提供統一發票,現在,同樣主張閒置停車空間「活化」的共享停車服務,如果完全不用繳稅,還可以享有自用住宅稅率,財政部擔心此例一開,將會導致民間業者改以「共享車位」名義,經營收費停車場。

為了避免上述漏洞,交通部日前公佈《自有自用停車位共享認定原則》,交通部官員強調,上述認定原則僅屬行政指導,如果涉及到稅捐、公務大廈管理與消費糾紛,還是必須回歸到其他法令。

交通部官員表示,本次開放共享的車位,是「自有停車位」與「自用停車位」,必須為自有住宅依法應附設之停車空間,且具備所有權狀或使用權之停車位。

由於都會區自由停車位,多半位於公寓大廈之地下室,公寓大廈停車位之所有權人,未來若參與「共享車位」服務,大樓住戶可能會以居住安全與隱私遭到破壞為由,要求禁止上述出租服務,為了避免產生爭端,交通部在《共享認定原則》中,特別要求APP媒合服務平台業者,向縣市政府停車處提出申請時,必須出具切結書,聲明共享停車位「確屬自然人所有」,以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使用的證明文件。

原來蓋自助式停車場還有這個用意?(示意圖/潘渝霈攝影)
避免業者以「共享」之名,行租賃之實,交通部特別規定,共享車位的共享時數,每個月不超過240小時;換言之,每天共享時數約是8小時。圖為停車場。(資料照,潘渝霈攝)

避免業者以「共享」之名 行租賃之實

交通部官員表示,避免「共享停車」與合法業者產生不公平競爭,自己閒置空間與人共享,當然只能將空暇時段拿出來「共享」,如果是24小時、365天,對不特定對象開放,就是出租行為,依據所得稅法,必須課徵租賃所得稅,就不能算是「共享車位」,所謂共享車位,必須為所有權人有停車行為為原則,「車位主人白天開出去上班,或是假日出去玩,透過APP平台讓來附近找車位的人共享停車位。」

為了避免業者以「共享」之名,行租賃之實,交通部在辦法中也特別規定,共享車位的共享時數,每個月不超過240小時,換言之,每天的共享時數大約是8小時。官員強調,上述規定將有助於都會區,尤其是台北市自有住宅停車位所有權人,將停車位提供給其他車主使用,對於改善都會區停車問題,有正面幫助。

台北市產發局林崇傑表示,台北市政府目前已經與USPACE等5家共享停車業者合作,在台北市國宅等自有住宅大樓停車格,合作共享車位服務,該項服務係以「智慧地鎖」等無線藍芽感應器,在汽車開出停車格後,將訊後傳輸到平台的電腦系統,目前該項系統還在實驗階段,不過,這段期間有發現,有民眾故意在感應器上面粘上口香糖,讓感應器無法正常發送訊號,市府與業者未來將就相關問題共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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