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明訂國產化採事前承諾、事後具體執行機制,業者須於規定期限內提出具體產業關聯執行方案,並經工業局審核通過,有明確實質約束力,並非柔性要求。
(2) 業者應於承諾年度如期如質達成國產化承諾項目及風場建置,若未如期履約則有履保金及躉購費率等嚴格違約罰則機制處理。」
想必很多的開發商,看到這一段話,瞬間膛目結舌了!現在要不要簽署離岸風電的行政契約,也相當地有疑慮了!經濟部對於法條文字的理解,竟然跟大家有這麼大的落差。不是原先說好的,就是我只要附上我願意做多少的國產化,工業局「給意見」即可。但現在因為被社會各界逼急了,竟然變成工業局可以審查了。
而有審查權的意思是什麼?就是,某A開發商,提出國產化比例只有百分之十的計畫書(離岸風力發電產業關聯執行方案計畫書),而工業局看完後,可以跟你說:
「對不起,我不同意喔,你應該要將國產化比例,拉高到百分之五十,不能只有水下基礎國產化而已,包括:葉片等等,都要國產化。」 「那你今天計畫書,若不往這些方向修,我恐怕不能給你「(審查)意見書」 「你沒拿到這意見書,就不能簽行政契約,完成後續籌設許可的工作,代表你也很難在今年內拿到五點八的費率的購售電合約了喔。你要自己承擔這樣的後果喔?」若你是開發商,頭都已經栽進去一半了,除了默默接受以外還能有什麼樣的決定呢?
若開發商僅承諾要做A國產化,但工業局要求你納入B、C、D才准,你會欣然接受嗎?這種思維,顯然就是延續環評審查結論的否決權思維而來,你今天不承諾要額外進行施工噪音減噪承諾,恐怕就拿不到環評通過的結論。
但不同的是,這兩者相較,後者的施工減噪承諾,相對比較容易許多。但前者的難度很高。到底工業局有沒有權限可以進行審查已經相當有疑義,而更大的疑義,就在這些工業局外加的國產化條件,最後開發商做不到,到底該不該罰開發商?
而若真的工業局採行這樣的作法,更大的法律疑義是,違反國際經貿法。顯然其讓原本聲稱讓開發商自願國產化的作法,轉成強制國產化。甚至,可能強大到,進行實質的介入與干預。而違反國際經貿法的主要制裁方式,就是國內會有其他產業被貿易制裁。為了發展一個新產業,而讓台灣既有的產業遭受到貿易制裁,這樣值得嗎?政府真的想清楚了嗎?
揠苗助長、還是水到渠成的國產化
政府現在陷入一個迷思是:「非得強制國產化,才有辦法發展台灣本土化離岸風電產業!」但論者往往指證歷歷,舉高鐵、捷運、汽車產業的國產化失敗經驗,而認為國產化必定失敗。那怎麼辦,到底怎麼樣才可以國產化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