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年金改革,多少算計在其中?

2018-07-22 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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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月所領公保一次養老給付或一次退休金優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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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所計得之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

3、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所計得之月退休金。

寧不怪哉!竟有如此、這般之扣減順序?

設若前揭之官方所言屬實,基金破產即將成真;則其超出法定各年度所得替代率上限部分,理應從新制部分優先扣減,再依次為舊制、優存等,以立馬降低基金之支出,減輕基金之負荷,確保基金之永續為要。 如今,卻捨此而不為,更反其道而行,除彰顯其所謂基金破產說之「狼來了」外,更就其對舊制應負之全額給付部分,一減(剪)了之,以遂其推諉、卸責、賴帳之實。當然,亦可藉此年改之良機,成其視十八趴為寇讎(18%優利,係法定退休所得中之一項),必也第一順位去之而後快之宿願矣!

再說,蔡總統在軍人年改三讀通過之翌日,曾發表重要談話,她表示「我們建立的隨物價指數與經濟成長等因素調整的機制,都是要避免對退休同仁造成太大的衝擊。」善哉!斯言!「惻隱之心,人皆有之」;尤以蔡總統為最!惟,其所揭櫫之「調整的機制」,又是如何呢?

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月退撫給與之調整機制)中明定,「公務人員(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得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衡酌國家整體財政狀況、人口與經濟成長率、平均餘命、退撫基金準備率與其財務投資績效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之;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又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三條之執行規定,「本法(條例)第六十七條所定退休教職員或遺族所領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之調整機制,應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或至少每四年,由中央主管機關組成專業評估小組,綜合考量國家整體財政狀況、經濟成長率、人口成長率與平均餘命,及退撫基金準備率與其財務投資績效後,擬具評估報告或調整方案,報請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核定公告。前項所定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以中央主計機關公布之前一年一月至十二月止,共十二個月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度年增率累計計算,並計算至二位小數,以下四捨五入。第一項所定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五後,應自次年起,重新起算。但退休教職員或遺族之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依第一項規定之程序核定不予調整時,繼續累計計算。第一項所定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之計算,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算。」

嗚呼!林林總總、目不暇給之但書規定,含作業程序及評估標準等不下十餘項。今後,軍公教退休人員月退撫給與之調整,一改以往隨在職人員之調薪而調整之規定(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九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五條)」;從此,脫鉤處理,不再連動,亦或恐一「算」定終身,難以逾越分文矣。不過,以古鑑今,軍公教調薪一向是政治問題,而非財政問題;尤其是,調薪總在選舉前,選後斷無調薪之可能。換言之,只要活得夠久,多來幾趟大選,總有等到調整之日!當然,就蔡總統之善言、美意,或也口惠而實不至;惟,就其關懷之情,照顧之意,吾輩退休軍公教同仁,不敢須臾或忘焉!

民進黨在公布首揭電視廣告之同時,蔡總統發表談話指出,年金改革中的紛擾困難,都已經成為過去,現在是走出破產危機,走向社會團結的時候。惟,一個年金改革,竟也暗藏了多少的算計在其中;更何況,破產依然近在不遠處,團結卻在咫尺天涯間。執政當局,在自豪(傲)於扛起對下一代的承諾之餘,能不捫心自問,這一路走來;內,不咎於神明;外,不慚於清議乎?

*作者為退休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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