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美玉.仉桂美專文:瑕疵的測謊造成的一連串冤案

2018-07-19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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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測謊技術不斷更新精進,舊技術下人為操作瑕疵已有改正方向,應可作為重行導正錯誤測謊過程所致錯誤判決的契機。尤其在短期內無法改變測謊鑑定仍然可以成為偵查中、審判中的證據時,監察院提出的調查報告中,建議行政院、法務部考慮參考美國司法部與無辜計畫組織等團體合作的方式,研議籌設專業委員會,廣邀專業人士、人權團體加入,受理相關冤錯案申請,重新檢視李復國所施測案件,以現在測謊技術檢視其測謊報告程序及判讀結果有無瑕疵,若有關鍵事證足以作為聲請再審的事由,應提供冤案當事人救濟管道,維護人民的權益及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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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調查報告提出後,法務部回應監察院要求,已比照美國「無辜計畫」,於106年6月13日函頒「檢察機關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並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設置「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提供冤案救濟管道。審查會成員除檢察官外,包含法醫、鑑識專家、刑事法學者、律師及退休司法官等代表,其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人民亦得透過律師公會或人權團體提出請求,以利冤案之平反,為德不卒之處,是這個審查會排除監察院是人權機關,拒絕監察院提出冤案,足證司法改革長路漫漫。

*作者為監察委員,本文為《測謊之亂 人權之失:監察院測謊鑑定違失調查報告》(監察院出版)序言。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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