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正都得死,為何死刑犯自殺仍要努力搶救他?日本律師道出刑罰最殘酷的一面!

2018-08-03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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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有意識地讓死刑確定後到執行為止,間隔相當長的時間。(美聯社)

日本有意識地讓死刑確定後到執行為止,間隔相當長的時間。(美聯社)

裁判員審判中第十個死刑判決案例,是大阪此花區的小鋼珠店縱火殺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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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事件中,辯方展開絞刑違憲論的論述,著眼於絞刑是憲法禁止的「殘虐刑罰」(《日本國憲法》對於死刑既無特別肯定也不否定,不過第三十六條中明確禁止殘虐的刑罰)。

判決中認為絞刑不算是「殘虐刑罰」,符合憲法。不過另一方面,也稱不上最佳的死刑方法,對現狀丟出了一定程度的疑問(大阪地方法院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判決)。

絞刑違憲論著眼於日本現行刑法執行死刑的方法只規定了絞刑這一點,企圖對死刑方法提出異議,來抑止死刑判決或死刑執行。姑且不管死刑的存廢與是非,或者死刑是否合憲這些根本問題,這個論點將焦點鎖定執行方式絞刑上,大做文章。這麼一來,假如絞刑被視為一個問題(被認定殘虐),在現行刑法中「死刑……以絞刑執行」,僅規定死刑執行方法的現狀下,將反射性地無法進行死刑判決或死刑執行,這種法律技術企圖獲得這樣的效果。

因此,這種論述就算可以迴避該審判的死刑,可以暫時阻止不久將來預計執行的死刑,然而一旦採取立法措施因應,增加絞刑以外的執行方法,此法將立刻失效。由此看來其實是一種偏離本質的討論。

日本法務省24日再次處決2名死囚。(翻攝影片)
日本法務省再次處決2名死囚。(翻攝影片)

然而這其中也包含何謂不殘虐的死刑、何謂人道死刑等問題。這些問題看似與死刑存廢論、是非論的討論次元不同,其實在深層密切相關。其中有何種關聯,就是本文要討論的主題。

「人道死刑」的悖理

斷頭臺是人道死刑的一個例子。斷頭臺是基於法國革命的人道精神所導入。因為是由人下手的斬首刑,有時無法一次完成,必須揮刀兩、三次。

法國革命期間,斷頭臺符合當時的時代精神,被認為是「可實現人道主義和正義的機器」,因此在議會中議決採納(一七九二年四月二十五日革命政府國民議會)。

關於進入這個世紀後美國執行死刑方法的變遷,已經在第三章中說明。每一州都在摸索何謂人道的死刑執行方法,各自發展,並導入電椅、毒氣室等方法,經過數次失敗和嘗試後,現在最普遍的就是注射藥物的方法。美國死刑史上,曾經發生絞刑失敗的頸部斷裂意外,因而導入電椅和毒氣室;後來又發生毒氣室的毒氣噴射異常,導致死囚經過長時間痛苦掙扎的案例;還有因電椅電流控制不當,導致身體起火燒損等案例。因此轉移至藥物。

藥物注射或許可說是最近代的死刑,不,應該說是近未來式的死刑。醫師看準時間,對被綁在床上的死囚機械性地注射致死藥物的景象,除了有近未來的感覺,也很非人類。實際上,美國在二〇〇七年聯邦地方法院也曾經做出藥物注射死刑違憲的判決,不過隔年又被聯邦最高法院推翻,判定為合憲,引發一陣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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