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返鄉卻不得其門而入的「海外異議人士」:《戰後「黑名單」》選摘(2)

2022-11-24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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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解嚴前後,目前開放的檔案中,以許信良闖關事件的相關檔案最為豐富。透過以許信良為主的案例,可以了解當時政府相關單位的作為,也更能呈現當時黑名單制度的運作。就法律上而言,許信良是被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涉嫌「叛亂罪」為由明令通緝的「通緝犯」,「通緝犯」要回台「自投羅網」,政府豈有拒絕的道理?但從許信良對外宣稱將闖關返台後,中華民國政府高層所做出的決策,竟然是以「拒之於國外」為上策,而非將之緝捕歸案,看似有違常理,但在當時政府的思維裡,避免讓許信良返台進而影響國內政局、選舉,危急及統治正當性,遠比將之緝捕歸案來得重要。對此,官方甚至不顧民主法制的包裝,對美方放出許信良返台會遭判決死刑的消息,希望美方基於人道考量不要支持許信良返台,由此可見,許信良返台一案確實對中華民國政府造成極為龐大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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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 年的下半年,如何將許信良阻絕於臺灣國門之外,成為國安、外交、軍警等單位的重大課題,成為「行政院對外工作會報海安小組」的重要議程,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也成立「衛法專案」,聯合國家安全局、內政部警政署、外交部、北警部、民用航空局、行政院新聞局等單位,共同阻絕許信良返台,駐外使領館也成立專案小組,研議對策,緊盯許信良之一舉一動。

從檔案中可以得知,在研議阻絕許信良返台的各種策略時,中華民國政府的外交單位清楚知道拒絕本國人民返台的相關法令,其根據並不堅強。就表面上來看,許信良所持的護照早已逾期,況且許信良早被列入「一級管制」,自然可以拒絕其護照延期加簽之申請,甚至可以依照「護照條例施行細則」規定撤銷其護照,但外交幕僚單位也指出相關辦法「欠缺法理依據」或是程序並不完備。而在林水泉返台一案中,也可以看到中華民國政府對於國際法上人民返鄉權的相關規定知之甚詳,不論是「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2 條第4 款的規定「人人進入其本國之權不得無理褫奪」,或是知名國際法學者OPPENHEIM的國際法著作,都明白指出,拒絕林水泉返台在國際法上尚沒有依據,儘管如此,外交部仍訓令駐外單位,要嚴正告訴駐在國政府,中華民國政府拒絕其本國人民返台。

而從1986年11 月中旬「民主進步黨海外組織」返台一案中,則可以看出「黑名單」名冊的「樣貌」,最詳盡的「黑名單」包含被列管者的中英文姓名、出生地、出生日期、現職、現居地、列管等級及涉嫌資料,凡曾參加「台獨聯盟」、FAPA、臺灣同鄉會、「臺灣革命黨」、「臺灣建國聯合陣線」等團體者,大多就會被列入列管名單之中,相較於當時民間自己收集、披露的黑名單,官方版最重要的資訊是有「列管等級」與「涉嫌資料」,能夠讓我們瞭解到當事人被列管的程度,以及被列管的「事由」。而「民主進步黨海外組織」返台團的「黑名單」,在其返台前夕短短幾週內不斷修正,不論是人數、列管等級還是個人資料(如英文姓名)都不斷在做調整,應該與國安單位及駐外使領館不斷提供新的事證有關,最終在避免該團返台對年底選舉造成影響的大原則下,不僅已列管者(不論列管等級)所有的申請返台案均拒絕,就連未被列管者,其返國申請案也一律延至選舉結束後再議,顯見得,中華民國政府對於這些人的返台,對選舉可能造成的的影響不敢輕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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