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昌坪專欄:年金改革的憲法試煉

2018-07-04 07:10

? 人氣

年改相關法律是否只單純涉及財產權,端視大法官以什麼角度看待此一問題。如果著眼的是當事人因為年改所減少的數千或數萬元,而且並不涉及人民最低限度的生存權維繫,那麼大法官可以採取寬鬆的審查基準;但是,如果大法官考量年改相關法律,除了影響人民的財產權,也同時涉及當事人的職業選擇或轉換權(因個案情狀不同,有的當事人可能因年齡及時空背景改變,而具有不可逆性)、憲法第18條的服公職權利(參照釋字605號解釋:「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於公務,暨由此衍生享有之身分保障、俸給與退休金等權利。」)以及如學者所稱,從憲法第8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1項,所推導出公權力機關對於公務員及其遺屬的終身照顧原則,及對於公務員退休撫卹的制度性保障,則大法官也並非不可對於年改相關法律,選擇採取比較嚴格的審查基準。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20180517-八百壯士聯合軍公教警『年改釋憲』聲明記者會。(陳韡誌攝)
八百壯士聯合軍公教警『年改釋憲』聲明記者會。(陳韡誌攝)

一旦大法官選擇審查基準之後,即會進一步涉及對於立法事實的判斷。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3條規定,大法官解釋案件,應參考制憲、修憲及立法資料,並得依請求或逕行通知聲請人、關係人及有關機關說明,或為調查。無論是調查或認定事實,都應該盡最大可能以證據為基礎,而非只是抽象的見解論述。以美國為例,美國最高法院曾經在1896年的「普雷西案」判決中,對於南方各州普遍實施公共設施黑白隔離的政策,認為只要在設施上是平等的,即符合憲法第14條修正案所要求的「平等保護」(equal protection)原則。最高法院在此一案件中所建立的「隔離而平等」(separate but equal)原則,直到1954年的「布朗案」,最高法院以心理學家的科學研究結果為依據,認為「隔離自始即導致不平等」,才推翻了存在長達50餘年的法律見解。由此可見,證據在釋憲案中,對於人權保障確實可以發揮相當的重要性。

在我國的釋憲實務上,關於如何認定立法事實及相關證據,至少已有釋字584號603號699號749號解釋,可以作為參考。舉例而言,釋字603號解釋乃是涉及立法院修改戶籍法,強制要求年滿14歲的國民,在換發國民身分證之時,均須事先錄存個人的指紋資料。大法官在解釋理由書中明確指出:「就『防止冒領國民身分證』之目的言,主管機關未曾提出冒領身分證之確切統計數據,是無從評估因此防範冒領所獲得之潛在公共利益與實際效果」。

釋字699號解釋則是涉及立法院制定有關於拒絕酒測的罰則,是否符合比例原則的問題。大法官認為,根據內政部警政署88年至90年間的統計數字,酒後駕車肇事傷亡事件,有逐年上升的趨勢。鑒於拒絕接受酒測或係為逃避其酒後駕車所可能遭受公共危險罪的處罰,因此,立法者為防堵酒駕管制漏洞,遏阻酒後駕車行為而提高罰則,具有杜絕僥倖心理,促使駕駛人接受酒測之效果,因此相關罰則是達成立法目的的必要手段。

上開憲法解釋中,認定法律是否合憲的結果剛好各自一半。釋字603號及749號解釋,大法官宣告法律違憲;釋字584號及699號解釋,則認定法律合憲。雖然各解釋所涉及的法律規定和解釋理由都不相同,和年改案也有相當差異,但如果憲法解釋除了在「說理」上精準細膩,也能在「論證」過程力求具體完整,相信更能發揮定紛止爭的效果。

年改議題爭論已久,甚至導致社會長期分裂對立,實非國家及全民之福。無論年改案最後聲請釋憲的結果為何,讓「討論回歸理性,用證據說話」,或許是立場不同的民眾,都可以接受的最大公約數。

*作者為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

喜歡這篇文章嗎?

劉昌坪喝杯咖啡,

告訴我這篇文章寫得真棒!

來自贊助者的話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