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電視對NCC隱匿不利資訊?吹哨者爆裴偉貸《鏡傳媒》2.89億恐違公司法

2022-09-30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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吹哨者指出,去年5月《鏡電視》前董事長裴偉辭職後,仍然透過「停雲管理顧問公司」按月收取150萬元顧問費。示意圖。(資料照,柯承惠攝)

吹哨者指出,去年5月《鏡電視》前董事長裴偉辭職後,仍然透過「停雲管理顧問公司」按月收取150萬元顧問費。示意圖。(資料照,柯承惠攝)

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日前公布「精鏡傳媒」負責人裴偉錄音檔,讓《鏡電視》新聞台申設過程是否有府院高層施壓一事,再度浮上檯面,儘管裴偉方面28日4度發布聲明,強調該錄音檔被變造,並且按鈴控告《鏡電視》前財務長田富彰。然而,《鏡電視》申設新聞台過程,遞交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之補件資料,是否有隱匿對《鏡電視》之不利資訊,恐怕才是整個事件關鍵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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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NCC在審查《鏡電視》新聞台申設案前夕,NCC收到了1份內部吹哨者提供的揭弊文件,內容涉及裴偉在去年5月辭去《鏡電視》董事長職務後,仍然透過「停雲管理顧問公司」,按月收取150萬元顧問費的事證。另外,《鏡電視》7月承諾與「精鏡傳媒」(《鏡週刊》)人事獨立,但在11月以前仍有上百名「精鏡傳媒」員工,透過《鏡電視》投保勞保,由於爆料內容頗為明確,NCC因此在1月3日發函《鏡電視》,請該公司針對內部檢舉內容進行說明。

20220927-時力立委陳椒華於立院議場質詢。(蔡親傑攝)
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見圖)日前公布「精鏡傳媒」負責人裴偉錄音檔,讓《鏡電視》新聞台申設過程是否有府院高層施壓一事,再度浮上檯面。(資料照,蔡親傑攝)

根據吹哨者提供資料,NCC關切議題包括4大項,分別是「停雲」公司顧問費不當支出、電視台資源支應《鏡週刊》及鏡文學、工程製播系統採購程序違反常理與驗收不當,以及與精鏡傳媒間待股東決議事項,要求《鏡電視》進行說明。

NCC方面強調,《鏡電視》於2021年11月24日所補正之文件,已向NCC說明「裴偉已辭去董事長一職,無擔任該公司職務,亦無影響公司營運決策」、「《鏡電視》與精鏡傳媒(簡稱鏡傳媒)及該公司投資之其他子公司(如鏡文學,鏡采行銷)均無人員共用情形,亦無合作或往來關係」,NCC請《鏡電視》就「停雲顧問公司每月150萬元管理顧問費,未經權責單位核准」,以及《鏡電視》合約簽署未能有效避免利益規避,顧問費及雙方分攤合約,皆由同一負責人(即裴偉)簽署。

NCC所關切的利益迴避爭議,除了停雲公司150萬元顧問費之外,事實上還有其他關係人交易,合約雙方的簽署,負責人都是裴偉或是精鏡傳媒利害關係人。

吹哨者:精鏡傳媒曾向鏡電視借2.89億,除5877萬外其餘已還款

根據吹哨者提供資料,精鏡傳媒自2020年5月起,最高曾向《鏡電視》借款2億8900萬元,除了5877萬元管理顧問費外,其餘借款已於今年7月全數還款。上述5877萬元管理顧問費當中,包括3項費用,包括「送件申請顧問費」1200萬元、人力成本及分攤之管理費3130萬元,以及多媒體素材授權使用1900萬元。

然而,吹哨者表示,該筆借款在裴偉去年5月辭去《鏡電視》董事長以前,屬於關係人交易,依據《公司法》第223條,合約之締結,應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但該筆借款合約卻由裴偉代表雙方簽署。

鏡電視前董事長裴偉。 (柯承惠攝)
《鏡電視》前董事長裴偉去年5月辭去董事長一職。 (柯承惠攝)

除了2億8900萬元借款有違反《公司法》疑慮之外,《鏡電視》在裴偉擔任董事長任內,與停雲顧問公司簽訂每月150萬元顧問合約,以及「錨之山」公司(負責人為精鏡傳媒會計主管黃麟翔)簽訂之財會勞務合約,同樣也屬於關係人交易,但締約過程裴偉均未規避。「錨之山」的財會服務內容,包括《鏡電視》之董事會運作,財務與會計專業需求及轉投資評估,提供相關顧問諮詢服務,服務期間從2020年9月開始,一直到2021年11月,《鏡電視》前董事長陳建平指派田富彰擔任財務長之後,才終止這項合約,一共支付766萬元。

吹哨者指出,精鏡傳媒與錨之山公司也存在關係人交易,錨之山公司自2016年8月3日起至2021年止,提供精鏡傳媒財會服務,精鏡傳媒共支付勞務費2835萬元,但在此同時,精鏡傳媒同時也向錨之山公司借款,借款餘額從2018年底的650萬元,到2021年底降低至300萬元,該借款是否真實存在?是否有合約及匯款明細?本金利息及借款條件為何?也頗令人好奇。

針對《鏡電視》與《鏡週刊》之間是否存在雙方人員共用情形,NCC方面則要求該台回答2個問題,1是說明為何發生上百多筆人員同時加保或退保情況,2是對比加保與退保資料中之重疊數十筆部分,有無精鏡傳媒事業集團員工?NCC質疑,精鏡傳媒支援籌備期間費用6200萬元,其中用人費用就高達5700萬元,無法提供合理明細,若含電視台人事費用帳列數1億100萬元,全年人事費用高達1億5800萬元。

針對NCC要求《鏡電視》針對檢舉函回覆,該公司在2022年1月12日舉行內部會議,出席人員除了《鏡電視》主管之外,《鏡週刊》的裴偉與總編輯廖志成也有出席,針對該公司對於2021年11月以前,是否支付任何費用予裴偉等問題,陳建平主張該台應據實回答,「確有透過停雲給裴偉顧問費,但在12月歸還了。」不過,《鏡電視》法律顧問、NCC前官員黃馬煜建議《鏡電視》無須具體回答。

錄音檔中顯示,黃馬煜建議「沒有給裴偉這個帳戶,再來是給顧問公司的費用的話,到時候他也已經退還」、「我們現在想的就是(財務報表)4大表裡面,會不會有這筆?(2021年)6月之後4大表裡面,如果4大表裡面不會有這筆,我們可以這樣子寫。」

至於《鏡週刊》與《鏡電視》的確有人力共用部分,黃馬煜建議《鏡電視》不要提去年11月以前的事,直接講沒有人力共用就好。「11月之前的東西,本來就不是特許執照監管的範圍之內,所以我就算有兼營其他事業,或是跟其他公司合作,那也是我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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