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建立信徒奉獻法制以保障宗教團體及宗教人士

2022-09-25 06:00

? 人氣

此外,於研擬有關信徒奉獻財產予宗教團體與宗教人士,及其財產管理之同時,亦應一併解決其財產移轉過程所衍生的課稅問題。畢竟,依法納稅為全民義務(《憲法》第19條),宗教信仰及其相關行為,不應成為避稅或逃稅之手段: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一、信徒奉獻財產行為是否為贈與行為?若是,應課贈與稅;否則,接受奉獻者,顯然應課所得稅(免徵與否則是另一政策問題)。

二、若信徒奉獻行為不是贈與,奉獻財產予宗教團體及宗教人士,應否一視同仁,不分軒輊?換言之,宗教人士接受奉獻,顯然非用於公益,應課徵所得稅;宗教團體接受奉獻得視其是否用於公益,以決定是否課徵所得稅。

三、宗教人士從宗教團體取得之財產或現金,顯然非屬公益用途,理應課徵所得稅。

簡言之,當務之急,不是建構一套完整的宗教法規範以全面性管理宗教組織及其相關活動,而祇需一部有關奉獻與稅務的簡單法典,足以排除信徒奉獻導致宗教人士的私有財與宗教團體的公共財分際不明現象,以免有觸犯刑事法或財產被侵奪之爭訟,致損其令譽,礙其修行,羈絆弘法。畢竟,宗教團體與宗教人士沒有財務俗事的困擾,更有利其傳播神佛教誨,教化人間。

[1] 劉志原,〈 為10億資產爆多起爭訟 海濤法師與信徒反目〉,《鏡週刊》,2022年9月7日, 36-39頁。

[2] 林蓉芝,〈台灣宗教團體倫理與法制面的現況探討〉,《弘誓》雙月刊,105期,2010年6月,瀏覽日期:2022年9月14日。

[3] 法利賽人與希律黨人試探耶穌而問他,可不可以納稅給凱撒。耶穌以錢幣上有凱撒頭像與名號,說:「凱撒的物當歸給凱撒,神的物當歸給神。」詳見:《新約‧馬太福音》22:15-21、《新約‧馬可福音》12:14-17、《新約‧路加福音》20:21-25,瀏覽日期:2022年9月15日)。將精神信仰與俗事管理混淆,徒增紛擾。

喜歡這篇文章嗎?

李基勝喝杯咖啡,

告訴我這篇文章寫得真棒!

來自贊助者的話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