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整個政府聯合起來藏公文陰S20潑水節業者

2022-09-14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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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民仍在身陷防疫當局官僚迷宮

20210621-台北市長柯文哲(右一)21日赴市議會備詢,市議員徐巧芯質詢時表示,禾馨有問了房務這類的人可不可以施打疫苗,結果衛生局說OK來拿疫苗?柯文哲表示細節他不清楚。(方炳超攝)
台北市長柯文哲(右一)赴市議會備詢,市議員徐巧芯質詢時表示,禾馨有問了房務這類的人可不可以施打疫苗,結果衛生局說OK來拿疫苗?柯文哲表示細節他不清楚。(資料照,方炳超攝)

儘管,禾馨案診所勝訴,重申了法定程式公告和法定管轄原則,但被防疫措施魚肉的台灣人民,仍沒有樂觀的空間。法律形式上,禾馨案由行政法院認定,疫苗接種計畫兼有法規命令性質;而要求各行業遵守的防疫措施,則是一般處分。法規命令可以在任何受到引用的案件中爭訟挑戰其合法性,法院附帶審查其效力(請參見大法官釋字第216號解釋)。但一般處分一但過了救濟期間,效力就塵埃落定,就算違法、依然有效,可以繼續適用(可參照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抗字第 158 號裁定五、(二))。也因此在前述招式四中,行政院才會即便明知電子遊戲業者要的是訴願,卻仍然要硬掰不清楚是要陳情還是訴願。因為只要撐過救濟期間,非法變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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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的官司中,衛福部難以自圓其說,講出各部會指引不是他們要求這種詭辯,但畢竟無謊不成訟,打官司難免窮盡各種策略。衛福部進一步質疑我,防疫措施裁罰規定有沒有具體侵害我的權益,我講不清楚。然而,連各機關防疫指引,是不是衛福部要求的,衛福部都講不清楚;藏公文藏到忘記自己已經讓防疫計畫退場;衛福部自己數得清楚各行各要目前要遵守多少規定嗎?如果政府也講不清楚要求人民遵守多少規定,人民又怎麼講得清楚,有多少權利受到侵害呢?

註一:110年7月8日指揮中心以記者會宣布,三級警戒適度延長,並且設計各部會規定防疫指引的法制架構,我發現竟未比照過去法定程式公告,提起第一次訴願;110年8月10日衛福部發布公告,內容幾乎相同,為了爭訟策略恐被告機關指責我,不能對記者會提告,我提出第二次訴願;110年8月24日衛福部再次修正公告該一般處分,因為配合修正之相關各部會指引,開始要求各行課業要打疫苗或定期篩檢略述,我提起第三次訴願。三次訴願先後於110年12月底,行政院作成無理由(敗訴)訴願決定,我於111年1月22日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遞狀提出行政訴訟。

註二:但是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7條第3項,以及第100條第2項(並參照第75條),法規命令和一般處分恰好都是要經法定程式公告

註三:衛生福利部110年11月2日衛授疾字第1100200978A號通函轉知修正公告當時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說明二、(一)修正重點為「刪除集會活動人數上限、營業場所及公共場域人流控管/總量管制、藝文展演等相關活動/場域之室外人數降載規定。」,從是時候超過人數上限之活動,不須再提報防疫計畫給地方政府,或另遵中央各部會規定。

註四:目前最新一份為111年7月26日衛授疾字第1110200682號公告。

註五:正在進行中北高行訴120號傳染病防治法案件,被告機關衛福部111年3月16日行政訴訟答辯狀。

註六:111年7月15日經濟部經商字第11100655460號函,說明二各項。

註七:同註五。

註八:行政院訴願決定書院臺訴字第1100195395號、院臺訴字第 1100195011號。

*作者為擔任文書工作,曾任社運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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