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震華觀點:反制警察臨檢不依法,這招必學─手機錄影反蒐證

2018-06-19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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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臨檢也必須依法,包括搜車也得出示搜索票。(酒測臨檢資料照,顏麟宇攝)

警察臨檢也必須依法,包括搜車也得出示搜索票。(酒測臨檢資料照,顏麟宇攝)

這是一樁非常有趣的案子!104年6月4日,時任新北某派出所林姓員警向有前科的張姓男子實施臨檢,據了解,除了搜身外,更要求張姓男子打開機車,要查看置物箱內是否有違禁品,張姓男子半拒絕半配合的完成了這些動作,但越想越氣,事後立即打了110報案,稱有警員剛未依法執行公務,涉犯強制罪,這名警察也動了氣反告了張男妨礙公務和妨礙名譽,最後,檢察官通通以不起訴處分,各打50大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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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解嚴已經超過30年,很難想像還會有警察在沒有搜索票的情形下搜索,這種未依法執勤的狀況,可比擬如戒嚴時期的小警總!但是,最後檢察官卻不起訴處分,原來,在長官力保的情況下,林姓員警不僅未受到任何刑事處分,連行政處分都沒有,讓張姓男子十分氣憤。對此,筆者試圖從此案探討許多法律面相,讓讀者了解,只有了解法律,法律才能保護你!

臨檢須「依法」,搜車或搜身都要搜索票

先從臨檢的正當性談起。在釋字第 535 號解釋文中,很清楚提到:「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所以臨檢需要依照一定的流程與標準,這個標準就是遵照警察職權行使法所規範的內容來做盤查與臨檢。在該法第六條明定可以盤查的情況祇有六種:「合理懷疑有犯罪之嫌疑或虞犯者、有事實足認其對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有事實足認為防止人的生命、身體受具體危害之必要者。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經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同意之。」除第六項需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同意外,其他都要以事實作為認定依據,包括第一項之「合理懷疑」,也是要有客觀之事實跡徵可尋,才合乎法定條件。

因此在此案中,警察絕對不可以張男十年前的前科,作為第一種犯罪嫌疑之合理懷疑依據。因此,該名員警已經不是「依法」執行公務。員警祇能用你同意被搜的,來取得合法化依據!

至於搜身與搜車。按照現行規定,不管是搜索車輛或者是身體,除非是現行犯逮捕,原則上皆需要由檢察官向法官聲請搜索票,方得以搜索該車輛或其身體。雖然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授與對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可以攔停以查驗身分或檢查車身、引擎號碼,但除非事實足認有犯罪之虞時,方可檢查搜索車輛。在本案中,林姓員警先未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後又違反刑事訴訟法§122條以下之搜索規定,因此當林姓員警違法之時,張姓男子本得以拒絕並且擁有防衛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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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臨檢也得依法。圖為酒測臨檢。(顏麟宇攝)

警察執勤不依法,憑什麼反告民眾妨害公務?

再談妨害公務問題。時至今日,妨害公務卻早已成為警方搜索民眾需索無度的工具。據司法院數據顯示,妨害公務的起訴率,高達近8成,僅次於毒品案的起訴率,如此高的起訴率,根本就是支持警方濫行使用妨害公務的罪名栽給不配合的民眾,若有民眾質疑執法,很容易就莫名其妙吃上妨害公務的官司。但在民國24年時,就有極為進步的判例產生:「出於防衛公務員不法執行之職務(未依法),而其行為並未過當者,即無犯罪之可言。」按照和法律同等級的判例(有法律約束力)指出:「所謂依法,指依據法令而言,故公務員所執行者,若非法令內所應為之職務,縱對之施以強暴脅迫,除其程度足以構成他項罪名者,即無妨害公務之可言。」換句話說,只要警察未按照法令執行公務,或說不出是引用哪一條法律在執行什麼樣的公務,按照法院見解,不僅可以跟他大聲說NO,而且可以正當腕力防衛自己的!

而在林姓員警提告張男誹謗的部份,更令人不能苟同!姑且不論臨檢時違反法規的上述事情,光從提告申訴民眾誹謗來看,就大大的有問題!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擁有請願、訴願與訴訟權利,撥打110警察勤務中心,是向警方求援、申訴反應或提告,怎可被視為意圖散播於眾的誹謗行為管道?這種潛在的警察治國的思維,才是本案裡最可議的事情,難道,未來只要有人申訴我,我就提出誹謗反告,這是什麼邏輯?林姓員警不思身為人民保母,反倒將申訴、提告他的民眾,以誹謗罪作告訴,實在令人心寒。

本會常遇到人投訴,當警方臨檢或者是執行勤務時,貪圖一時方便或其他情事,而不依法執勤時,對於正在不法執勤的警員,實務上只能現場撥打110,請求其他守法的警員到場協助,這已經是無可奈何之舉!警方被授予公權力,若遭濫用,民眾很難自保,除撥打110外,本會更建議民眾「錄影自保」作為基本防衛權的處置,雖然很多警員有不同意見,但民眾又如何相信員警的錄影採證,不會遭片段的變造、剪接?所以遇到臨時狀況時,請記得,除了學會應用上述法條外,更要拿起手機告知:「我現在依法有防衛權,並不受限於『偵查不公』,因為根本未立案偵辦,不會有偵查不公開的疑慮。」立即開始錄影以自保,避免未來的訟累!

*作者為律師,台灣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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