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已退公立學校教職員重新審定通知書;五不服也!

2018-06-19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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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年改團體陳抗擋不住七月一日新制實施。(盧逸峰攝)

反年改團體陳抗擋不住七月一日新制實施。(盧逸峰攝)

日昨,收到原服務單位寄交之雙掛號信;果然,該來的,終究是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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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小心翼翼的剪開(據聞,該一函件需無缺的保存)那封信後;「已退公立學校教職員重新審定通知書」及其附件等,共4張7頁(筆者兼領1/2月退,故多一張);收悉在手。經仔細端詳,一一檢視後,「人為刀俎,我為魚肉;人為鼎鍋,我為麋鹿 !」之受制於人,任人擺弄之景況,點滴在心頭矣!

首先,揆其主旨「已退公立學校教職員重新審定通知書」而言,既屬「已退」,則其在成就退休之當時,即已由各該主管縣市政府教育局核發之退休函中,明令局轄各級學校「請轉發並依法支給」在案。而支給部分,亦已白紙黑字註記,舊制月退休金及新制月退休金所得之百分比各為若干;同時,更發給「學校教職員兼領退休金證書」乙紙為憑,持以開立優惠存款帳戶。如今,事隔十數年,豈可不經協議、未獲同意的單方毀約?進而,片面「重新審定」各項退休給予?諺云:「一字入公門,九牛拔不出」;今卻,「一字出公門,信口不算話」;此,不服之一也。

其次,查最高行政法院71年度判字第556號判決:「按實體從舊,程序從新,為適用法規之一般原則,規定人民權利義務之發生、變動、喪失等之實體法規,於行為後有變更,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適用行為時法,此所以保護人民既得之權益。至程序法規,無關人民權利義務之得喪變動,純為規定處理作業程序,為期迅速妥適,是以適用新法。」。換言之,行政機關於適用法規時,即應遵守該原則,不得任意擴張、例外之解釋,而使行政法規之效力,溯及於該法規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以維持法律之安定性。準此以觀,所謂之年金改革,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對已退人員,不得適用,洵屬不爭之事實。惟,在當權者眼中,順我者昌、逆我者亡;只要我願意,有什麼不可以的恣意「溯及既往」?此,不服之二也。

其三,茲以筆者為例,該一重審通知書中詳列,第一年,月減12.4%;再逐年遞減,至十(118)年以後,月減28.38%。就筆者而言,雖然是10年的漸進式遞減,初始期間或可節衣縮食、省吃儉用,忍一忍就過去了;惟,在繼之而起之十年溫水煮青蛙下,不知不覺的,已然逐步、悄悄的,逼上山勢陡峭、滿布荊棘的死亡之路中。此,不服之三也。

其四,再以筆者為例,年逾古稀,而髮蒼蒼,而視茫茫,而齒牙亦已動搖。設若得蒙老天垂憐,假我以年,十年之後亦過八旬;屆時,或恐行動不便,或已老病纏身,其醫療、長照等之額外支出,在所難免;而重新審定通知書裡,卻未見伴隨消費者物價指數及通貨膨脹率之變動而調整之機制。換言之,從此以後,退休金只減不增,筆者縱或有些老本,或可支應於一時;惟,在貨幣貶值及生活成本日益增加之交相啃蝕下,晚景能不堪虞、甚或淒涼者,幾希!此,不服之四也。

其五,依「重新審定說明一」之規定,「如兼領月退休金部分之每月退休所得,超出兼領月退休金上限金額者,應依優惠存款利息、月補償金、退撫新制實施前及退撫新制實施後月退休金之順序,依序扣減至不超過兼領月退休金上限金額止。」要言之,其扣減順序,依序為優存利息→月補償金→舊制退休金→新制退休金。夫教育人員之退休制度,以85年2月1日為界。之前,適用舊制(恩給制);之後,適用新制(儲金制)。而舊制,係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新制,則由教育人員與政府共同提撥一定比例之退撫基金支付;合先敘明。

蓋本次年金之所以必須改革,依據政府當局及其附隨之所謂名嘴們,眾口鑠金的皆曰:「退撫基金,行將破產」;並舉歐豬三國冰島、希臘、西班牙等為例,「今天不做,明天會後悔」的非改不可。惟,「退撫基金」係適用於新制;而優存利息、舊制退休金等,依法應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概無破產之虞,殆無疑義!因此,除非政府也倒了;否則,新制即便破產,舊制亦應如實給付。尤其甚者,超出兼領月退休金上限金額者,居然是先減政府應100%支付之舊制,最後才減與退員共同提撥之基金。其假「退撫基金行將破產」之名,行推託、卸責、賴帳之實者,昭然若揭!此,不服之五也。

已退公立學校教職員重新審定通知書;五不服也!

*作者為退休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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