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偉俐觀點:詐欺拐賣亂刀殺警─底層社會的集體反噬與救命呼喊

2022-08-24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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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罪是否判的過輕?絕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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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公訴罪分為普通詐欺及加重詐欺

一、普通詐欺罪刑期 -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加重詐欺罪刑期 -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簡言之,即使是加重詐欺,依法只能盼1-7年,併科一百萬以下罰金,不管他騙了幾百億,騙光了多少人的儲蓄、退休金,身家。要是在監獄裡表現良好,還有外務監、假釋呢!這樣對嗎?美國97金融風暴後最有名的龐式詐欺(即老鼠會),受騙金額幾百億美金;曾是華爾街金融鉅頭的馬多夫,被判終身監禁,後來死於獄中。

台灣的法律真的要修改,但是當政者的心態跟司法判決都過於保守

節錄2018年前法務部長邱太三的說法,台灣經歷3次修法,不斷提高詐欺刑度,2015年修改刑法,改為一罪一罰,曾因此有詐欺案被重判18年。2017年增修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主要對象是詐騙集團的首謀者,因為首謀者若只是共同詐欺犯,雖然罪比較重,但最重刑度只是7年以下,「若以組織犯罪罪名審理,首謀者最重可以判到10年」。

但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 第1項:「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詐欺7年+組織3年等於邱太三前部長說:「首謀者最重可以判到10年」,10年喔?一個最重加一個最基本?問題是,對罪犯仁慈就是對人民殘忍。

對於外界一再要求再修法提高詐欺罪刑度,邱太三表示,若要加重詐欺罪刑度,其他刑案的刑度也要跟著檢討;一般來說,犯罪大概會看對被害人身體、生命財產所造成的危害,按照不同受害等級給予不同刑度。「重傷害罪」,有意使人受重傷,並造成他人受重傷的結果,要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徒刑。請問少一條手臂,跟讓五百個家庭痛失積蓄,哪個對社會的傷害大?千百個破產的家庭會出現幾個輕生者?

一堆子死刑犯還關在牢裡,柬埔寨讓台灣又回到販賣人口的無德社會嗎?

人口販運罰則

31條- 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易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32條- 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這跟詐欺罪差不多喔!賣一個人,跟騙人財產相當,大家同意嗎?跟重傷害罪要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徒刑相比,其實賣人的罪輕了不少。那併科的新臺幣三百萬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是要罰給誰?被害者嗎?還是給政府當歲收?一罪一罰嗎?賣1個跟賣100個,判罪有多大不同?依照現況,相信不會有人被判無期徒刑,所以哪些拐賣自己台灣人的不用太擔心,能夠判個10年就很了不起了,更何況還可以辯解不是販賣人口,只是詐欺、妨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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