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偉俐觀點:詐欺拐賣亂刀殺警─底層社會的集體反噬與救命呼喊

2022-08-24 06:30

? 人氣

其實更重要的,也最常被忽略的叫「正義」;法官可以有自己的正義標準,但是否符合「社會需要的正義」?(圖/pixabay)

其實更重要的,也最常被忽略的叫「正義」;法官可以有自己的正義標準,但是否符合「社會需要的正義」?(圖/pixabay)

這陣子最佔據國人注意力的已經不再是疫情,而是到底有多少人被賣到柬埔寨?連我都開始擔心失聯經月的朋友是不是也身陷豬圈?他太容易相信別人,但是我們以前都不是被教導要相信別人嗎?「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嗎?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剛發生了兩個警察被亂刀殺死,台灣的法律跟執法都病了嗎?多少的死刑被改判無期徒刑?還有多少的死刑沒有執行?社會不是一次崩壞的,印象中,只有在1980之前,台灣才會有販賣人口的新聞會出現,當年主要是年輕的女孩被家人販賣到特種營業的場所。那時警方嚴厲的查緝非法色情場所,社會也對販賣人口的事情給予嚴厲的譴責,對於幼童、青少年的重視,跟相關的立法保護都起了很大的作用。

「醫師,我被告了!可是我有跟人簽契約啊!應該是合法才對。」

「但是,你借人帳戶,一個月租金1萬1千元?」

被判了6個月,不得緩刑,希望我幫忙開立診斷證明,可以改服勞動服務。我只能嘆息,因為疫情前,她是因為工作忙到沒辦法好好睡,前來就診。疫情之後,她的工作因為是以日本公司為主,完全沒了收入,最後是坐吃山空。

「醫師,我很憂鬱,因為我被起訴詐欺。」

「那是為了甚麼?」

「我提供帳戶給別人使用。」

「請問帳戶裡被轉了多少錢?」

「幾百萬」

她是一個幾乎都足不出戶的家庭主婦,應該從來沒做過壞事,也沒膽量做壞事,只是平常亂花錢,尤其疫情期間只能待在家,煩悶之餘上網亂買,又多了些債務。但是帳戶被轉來轉去幾百萬,她還因此拿到酬勞,不可能不知道涉及犯罪吧?就像提供機票出國,包吃包住,月入十萬,不需特殊技能,只要會打字?不算獎金的話,跟外商藥廠派任他國的經理待遇很接近。

「醫師,我是做詐騙的,每天都擔心被抓,睡不好。」

「你現在還不到25歲,就已經有自己的集團了喔?」

「對啊!因為前兩個頭都被抓走了。」

「沒問題,我可以開安眠藥給你。」可是他很焦慮,坐著不動,好像想跟我多聊一下。尋求心理支持嗎?別想了!我最恨詐騙集團,支持你,讓你繼續去詐騙?

「開安眠藥可以,其他服務就沒有」乾脆挑明了講。我是有個性的精神科醫師,別挑戰我底線,超過限度,沒甚麼醫師病人這回事。精神疾病?可憐?可以找別的醫師去,他也沒有再回來。我想講的是,犯法很少有人連一點自覺都沒有,不覺得自己做錯,沒有一點羞恥心。這些罪形都跟精神疾病無關,還要找精神科開診斷書,希望豁免或減免其形,是現行司法讓人心存僥倖。

詐騙簡訊、詐欺、手機簡訊、騷擾訊息(資料照/洪煜勛攝)
詐欺、手機簡訊、騷擾訊息。(資料照/洪煜勛攝)

最近知道好幾個男病人都從事非法博奕事業

年紀都30歲上下,常常會有睡眠的問題,因為半夜要接下注的電話,有時賭金太高,會很擔心焦慮。你說幫助他們會不會也有良心問題?多少有,一但他們表明了自己從事的工作,我盡量扮演單純開藥的角色。

其實人在診間坐,只要病人夠多,願意花時間了解病人的工作跟家常,很多時候會更瞭解社會。舉例來說,你在電視上會不斷看到電玩的廣告,雖然都沒有違法,但是哪可能花這麼多錢?比一些有名的產品,像三星手機,下更多的廣告呢?

一個可能是,對於賭博成癮的人來說,即使贏的不是錢,是點數,他們依然可以瘋狂下注,國外的新聞追蹤就曾經報導過。第二種可能,根據我那些從事非法線上博奕的病人說,那些合法的電玩廣告其實就是客戶的個資來源,他們會分析個性特質,私下把愛賭的轉到非法的線上博奕。

假如是賭博成癮,連點數都要玩到負債累累,政府該不該介入呢?至少甚麼送名車、送名表之類的都該禁廣告了吧!每一個合法賭博業者的營業狀態也要特別注意,除了瞭解資金狀況外,也要看看是否對賭癮者有防治的介入。至於非法博奕,更是要追查客戶的來源,並且不能只是單純以賭博罪名處理。

根據刑法第268條規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隨著網路賭博越來越猖獗,110年12月28日立法院三讀修正刑法第226條第2項,《網路賭博罪》: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式賭博財物者,亦同。」

一場幾千萬、幾億賭金輸贏,獲利千百萬計的線上博奕,影響範圍比之前實體賭場非常多,更能讓人傾家蕩產,犯罪組織化之後的處罰,叫“亦同”?是我看錯,眼睛有業障?還是司法條文太寬鬆啊?後續有人追洗錢嗎?追逃漏稅嗎?這麼多錢都沒報稅吧?都要洗吧?是否為犯罪組織呢?

犯罪組織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怎樣來看,組織型詐欺跟非法博奕,基本上不是一兩個人可以承擔,甚至背後都跟幫派有關。我們的司法、立法者好像還停留在沒有網路的時代,對嚴重的犯罪行為都可以從輕看待,簡單處理。

詐欺罪呢?線上博奕,甚至連街頭上的合法賭博電,都非常可能有詐欺之實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博奕機台被動手腳,讓賭徒誤信賭贏之機率,這算詐欺嗎?還是沒善盡告知,有疏失而已,願賭服輸。

對於新時代裡的智慧型、科技型犯罪;對於有分工、有計畫的犯罪組織,司法應該做的應該是給予其最大的處罰吧!我們看到了被宣揚的判決嗎?犯罪之徒有因而收斂嗎?

詐欺罪是否判的過輕?絕對

詐欺公訴罪分為普通詐欺及加重詐欺

一、普通詐欺罪刑期 -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加重詐欺罪刑期 -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簡言之,即使是加重詐欺,依法只能盼1-7年,併科一百萬以下罰金,不管他騙了幾百億,騙光了多少人的儲蓄、退休金,身家。要是在監獄裡表現良好,還有外務監、假釋呢!這樣對嗎?美國97金融風暴後最有名的龐式詐欺(即老鼠會),受騙金額幾百億美金;曾是華爾街金融鉅頭的馬多夫,被判終身監禁,後來死於獄中。

台灣的法律真的要修改,但是當政者的心態跟司法判決都過於保守

節錄2018年前法務部長邱太三的說法,台灣經歷3次修法,不斷提高詐欺刑度,2015年修改刑法,改為一罪一罰,曾因此有詐欺案被重判18年。2017年增修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主要對象是詐騙集團的首謀者,因為首謀者若只是共同詐欺犯,雖然罪比較重,但最重刑度只是7年以下,「若以組織犯罪罪名審理,首謀者最重可以判到10年」。

但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 第1項:「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詐欺7年+組織3年等於邱太三前部長說:「首謀者最重可以判到10年」,10年喔?一個最重加一個最基本?問題是,對罪犯仁慈就是對人民殘忍。

對於外界一再要求再修法提高詐欺罪刑度,邱太三表示,若要加重詐欺罪刑度,其他刑案的刑度也要跟著檢討;一般來說,犯罪大概會看對被害人身體、生命財產所造成的危害,按照不同受害等級給予不同刑度。「重傷害罪」,有意使人受重傷,並造成他人受重傷的結果,要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徒刑。請問少一條手臂,跟讓五百個家庭痛失積蓄,哪個對社會的傷害大?千百個破產的家庭會出現幾個輕生者?

一堆子死刑犯還關在牢裡,柬埔寨讓台灣又回到販賣人口的無德社會嗎?

人口販運罰則

31條- 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易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32條- 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這跟詐欺罪差不多喔!賣一個人,跟騙人財產相當,大家同意嗎?跟重傷害罪要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徒刑相比,其實賣人的罪輕了不少。那併科的新臺幣三百萬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是要罰給誰?被害者嗎?還是給政府當歲收?一罪一罰嗎?賣1個跟賣100個,判罪有多大不同?依照現況,相信不會有人被判無期徒刑,所以哪些拐賣自己台灣人的不用太擔心,能夠判個10年就很了不起了,更何況還可以辯解不是販賣人口,只是詐欺、妨礙自由。

 

法院、判決、審判、法官、司法(資料照/擷取自司法院YT)
筆者認為不管是任何宗教,都可以因為教義或個人詮釋,而影響司法。國家的執行者要追求的是社會正義跟安定,絕不是心中的仁慈。(資料照/擷取自司法院YT)

拒絕讓宗教信仰干預司法,長官個人的信仰與價值觀正在破壞社會正義

去年死刑定讞、執行創「雙掛蛋」紀錄!邁向實質廢死,蔡政府上任至今執行死刑僅2件,分別為李宏基和翁仁賢,最高法院近5年死刑定讞判決也只有3件,2021年死刑定讞判決為0,死刑改判無期徒刑案件有3件。殺人犯的狂言「台灣殺一兩個人不會判死刑」經法院認證是真的。不管是任何宗教,都可以因為教義,或者個人的詮釋,而影響司法,像回教、佛教,甚至印度教。國家的執行者要追求的是社會的正義跟安定,絕不是他們心中的仁慈。
 
據說邱前部長篤信佛教,很多法官也有很強的宗教信仰,抗拒判人死刑,司法部門是否該就此些傳言自清一下。人民付錢是要你們執法、守法,不是拿來做修行;司法是要使人民免於恐懼、免於受害。

假如不是以宗教治國,基本上法律絕不等於教義;而每個國家處的階段不同,正義的代價自然也不一樣。民進黨自始即對廢死比較持贊成原則。.國民黨呢?馬英九總統時期說要參照歐洲人權兩公約,其實也就是贊成廢死。當全台灣喊著「給他死、給他死」,馬前總統卻跟司法官說「歐洲人權兩公約說不可以殺喔!」(事實查核並註:馬英九多次澄清說明演講表示,「兩公約從未廢除死刑,亦未增加執行死刑的條件,法官顯然有嚴重誤會。」而他個人立場是,主張維持死刑,但要審慎使用。

我贊成死刑,我強調正義,廢死的人說萬一含冤而死怎麼辦?現在科技這麼發達,人權跟辦案也更謹慎,冤枉被處死幾乎不可能。人生跟社會都必須有取捨,司法跟法官要廢死、不執行死刑,談教化的可能,那請拿出教化的成本跟績效給大家看。光是自陷於教化迷思,不捨判決死刑、不願執行死刑,那就是廢弛職務,社會亂源也因此開啟。

其實更重要的,也最常被忽略的叫「正義」;法官可以有自己的正義標準,但是否符合「社會需要的正義」?

那些每天困於一堆濫訴、案牘中的檢察官、法官,司法官員,你們的責任不只是手上的工作,人們期待於你們的叫「正義」,能免於財產的損失、免於喪失人身自由的恐懼。黑幫到警察局大聲喧鬧、砸電腦,警察原本想和解了事,鬧上法庭後,判了六個月。最後還可易科罰金,跟和解差不多,只不過是多了條前科,現在發生殺警案,前車可鑑。

亂刀殺了兩個警察,「游錫堃:我反死刑,但這一定要判死」,廢死應該就是民進黨的基調,但請問司法是天上的月亮,每天圓缺該不一樣嗎?社會需要一致的正義,治亂世必須用重典,現在還不到亂世,但是司法繼續這樣下去,雖不亂亦不遠矣。

蔡英文總統跟前任馬總統其實都是富貴出身,對於社會底層心中最深的那塊是無感,還是他們的同理心都太薄弱?正義道德對他們來說只有字面上的意義,沒有真實的感受,更缺乏貫徹的決心。很失望,只希望本文可以燃起一些正義之義憤,衷心希望,除了贏得自己的選戰、官位,跟權力之外,有人可以讓我們免於恐懼,不要活在無盡的詐欺與暴力之中。

*作者為醫師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