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建得觀點:今年是能否遏止氣候變遷的關鍵年——迎向巴黎氣候協定新樂章

2018-06-17 06:20

? 人氣

即便認定INDC確實未經溫減法授權,但因我國非締約方也未經內國法化程序,當時的宣示,至少應屬行政機關訂定政策目標所為之行政指導。(行政程序法第165條)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二、我國溫管法及其配套措施應調整之方向

  1. 應考慮配合公約調適通訊的發展,進行溫管法調適部分規定與國土三法相關規定的重行整合
  2. 增列淨負排碳(net negative emission)及負排碳技術(negative emission technology)於我國溫管法之名詞定義,並配合增補其應用於相關條文中,將之納入階段管制目標得採行之工具。
  3. 就我國依據溫管法採行之政策增訂衝擊評估條款,以作為銜接國際趨勢及我國階段性評估之用。(第9條及其他)。
  4. 配合巴黎協定第6條規定之發展,重新調整現有碳交易相關條文(尤其第14, 16, 17, 18條),並針對當前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新修條文,強制要求用電大戶收購再生能源憑證(CRE)後,對於後續推動碳交易制度之衝擊加以評估(如第20及21條之存在價值)。
  5. 針對第11條諮詢委員會的法律地位及屬性重新加以檢討,配合公約未來對於NDC申報內容之界定,於溫管法相關條文,增補連結(授權)行政院能源及減碳辦公室政委職權的作用法規定,使階段管制目標之制定及執行,能取得跨部會協力之法律條件與依據第12條禁行行政管考之法律基礎。
  6. 參考「塔拉那拉對話」(Talanoa Dialogue)之設計,強化第12條之公聽程序以及第四章之應用。此外,宜參考SBSTA新增的原住民對話平台設計,於溫管法中增列連結原住民基本法之用語,除強調尊重其固有權外,更及於向其學習因應氣候變遷之傳統知識。
  7. 參考巴黎協定增列對於容許在共同但容有差異之外,對於國家情狀(national conditions)之考慮,可以在第12條明文納入;或以之為新增調整參考之獨立款,或以之為平行於「下列狀況」之另一調整條件。
  8. 配合協定強調政府應強調在現有市場機制外的政府介入,以及促進綠色融資機制的市場化,以引領私部門資金進入,並藉以填補因應氣候挑戰的資金缺口,溫管法第19調應重行檢討基金來源
  9. 因應未來NDC申報項目的調整,積極增訂條文,連結我國國合及援外計畫的減緩與調適績效,授權依據巴黎協定規則書,制定相關認定與盤查方式等規定。
  10. 此外,如何納入永續發展機制(Sustainable Development Mechanism; SDM),以及因應國際可轉換減碳額度(Internationally Transferable Mitigation Outcomes; ITMOs)的盤查與交易設計;又如何進行雙邊直接合作的授權,以及完善連結國際運作所需法規授權,亦將成為我國接軌巴黎協定所必要之調整。
  11. 其他:例如,如何依據《規則書》的發展,預備我國參與2023的全球盤點的方式與內容,以及參考先進國家之作法,研究如何將我國的官方對外開發援助(Official/Oversea Development Assistance; ODA)以及相對應之海外開發基金(Oversea Development Fund; ODF)的投入,轉換為未來協定第6條可能提供的新市場或非市場機制之適格標的,使之轉型為我國的碳資產或永續資產,這些同樣有我國體制上之對應調整或補強。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