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建山專欄:環評超級否決權碎斷經濟根留臺灣夢

2018-06-13 07:10

? 人氣

過度擴張事前預防審查機制範疇

在現行環評機制運作之下,所謂事前預防審查,主要所聚焦針對的是,幾乎所有「新生投資開發案件」,乃至擴及到「增資擴展」所可能涉及到的「廠場新設」或「生產線的增置」或「新裝備的增置」,都必須要納入「一階段環評」,乃至於更被要求必須「二階段環評」或「三階段大環評」的層層重兵侍候之「嚴審嚴察」。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事前預防性環評機制,對於臺灣企業廠商「新生投資開發」或者是「增資擴展」,所必須的「在建改善更新」及「增置性投資開發」所施傷害性或破壞性「攔鍘」,並非是完全基於「生產線過程外漏」乃至於「末端排放汙染的擴散」的危害程度,用以作為「攔鍘」的準據,反而更多時間/狀況,都係針對廠商企業的「生產動線配置佈局方法」、「流程科技採擇使用狀況」,乃至其事實具有高度智慧財產權或使用專利/授權的「專屬使用」事項,進行干涉性/干預性的評價與魯莽之裁斷;甚至於,對化工類項之廠場所使用的產品配方成份,或過程助劑配方構成與成份,也都「自以為實務專精地」納入為環評機制的內含評價評分重點。

環評委員會裁決可凌駕「主管部會」權責之漫天荒謬

然則,這些「專屬使用」的實務專精事項,在未來實際運作之後,是否會恰恰如同某一強勢環評委員個人偏執專業的推計結果一樣,真正可能具有嚴重肇致汙染的外溢性或擴散性之「大危害」存在?往往是頗有可爭議或商榷餘地的。

然則,每一環評機制之實施運作,但凡在個別或少數委員的「不斷疑慮」之下,整個受環評審議之案件,其遭到延宕/擱置或否決,就可能是必然命運。

這種完全超級否決權,在現行體制之下,是各「臨時編組形成的環評委員會」的絕對決斷結果,必然可以凌駕在各個產業類項的「主管部會」權責能力之上的,當然也可以凌駕在「環保署署長」的權責能力之上。

臺灣式環評「超級否決權」之被受國內外產企業的共同詬病,主要在兩個要點:一是主管部會首長決策權遭到完全架空,一是委員會委員「免責卻擁超級大權」。

環視全世界包括美國在內的先進國家,其政府所屬環保機關的環評狀況與結論,例僅作為投資開發案件屬性之主管部會機關「重大參考」,頂多作為主政機關最終決策的「輔助(佐)機制」,並沒有像臺灣這般坐擁「絕對否決權」在手之狀況。

特別是所有先進國家政府對於任何重大投資開發案件的環評審議裁決或決斷,當然是屬於「負最終政治責任的主管機關首長」之無可旁貸基本權責;這與臺灣現行運作狀況,完全不同。

支領二千元出席費的委員可以擁有超級否決權

喜歡這篇文章嗎?

林建山喝杯咖啡,

告訴我這篇文章寫得真棒!

來自贊助者的話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