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威志觀點:促進轉型切莫違法亂紀

2018-06-13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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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英文總統主持促轉會揭牌。(取自蔡英文臉書)

蔡英文總統主持促轉會揭牌。(取自蔡英文臉書)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已掛牌運作,下設4個任務小組,編制共74人。主要處理1950年代白色恐怖時期政治受難者及相關政治犯;尤其主張因當年加害的是國民黨政權,因此應由國民黨黨產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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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轉會成立時,總統蔡英文表示「要和威權時代作個了斷。」霸氣地以開戰的口吻展開新的政權統治。根本無視於台灣自解嚴以來,早已經歷6次總統直選、3次政黨輪替、7次憲法修正,民主轉型的成就已為世界各國稱羡。

況且,台灣在國民黨執政時期,也曾有過「農村轉型」實施了公地放領、三七五減租,「教育轉型」實施了九年國民義務教育,「經濟轉型」實施了十大基礎建設、十二大重工業建設,更有「政治轉型」開放組黨、全面選舉、228事件補償等成就。時至今日,民進黨執政廢棄史實避之不談,成立促轉會卻只要少數「政治受難者」的真相,不僅落入「怨怨相報」的泥沼,更產生了新的「威權機關」,將製造更多的對立與動盪。

蔡總統強烈般的意志,導致上行下效恐漸產生蝴蝶效應,在地方引人矚目的便是宜蘭縣代理縣長陳金德,竟然逕將私人土地所有權直接改為「縣有」,同時連同地上物也要一起併入;甚至未通知原所有權人救國團。陳縣長所持理由即是「促進轉型正義」、「處理不當黨產」的口號,沽名釣譽、磨刀霍霍令人擔驚!

陳金德的中油董座讓綠營派系飄出濃濃煙硝味。(林瑞慶攝)
宜蘭縣代理縣長陳金德在救國團仍未被判定為國民黨附隨組織前,就把救國團資產畫為縣政府所有。(林瑞慶攝)

經救國團表示,民國54年簽訂買賣契約取得土地,惟因當時並非法人組織,在登記時確有爭議。但於93年宜蘭縣政府召開會議,証明並非縣府所購,依法辦理更正登記。詎料,陳縣長竟於上月縣務會議上裁示撤銷土地所有登記;完全無視《憲法》、《土地法》、《土地登記規則》、《更正登記法令補充規定》及《行政程序法》等法律程序。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39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亦即為求處分之正確性與合法性,應當給予人民有表達意見之機會。然而,縣政府處分前未通知也未提供所有權人程序上之保障;稱此為違法之行政處分,一點也不為過!

又土地所有權之保障,本是《憲法》第23條、大法官釋字第443號及《行政程序法》第4條所揭示之「法律保留原則」。亦即凡限制人民權利事項,須由立法機關以法律予以規定,行政機關非有法律授權,不得限制人民權利。同時,《憲法》第15條及大法官釋字第732號也明揭「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所以土地所有權變更登記事由與程序,自應以法律明文規定者為限。

觀諸代理縣長陳金德所為,皆屬個人片面之恣意主觀意見,顯然欠缺任何法律授權依據。 陳縣長也未說明系爭變更之法定事由、法定程序,或民間組織不得受讓政府財產之法律基礎,更未見就該認定提出任何事證、調查資料,竟然在毫無權限認定下,就隨意指責救國團是「政黨附隨組織」,意指縣政府執行「沒收不當黨產」;顯然「促進轉型」將會逐漸形成掠奪私產的最佳理由。

多年來,台灣社會的穩定發展,繫於「民主法治」之上,而「司法正義」便是重要防線。土地所有權或有爭執,本應遵循民事救濟途徑以資解決;凡遇《土地法》涉及的所有權人之實質變動,當事人更應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7條「非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之規定辦理。尤其《更正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7點也規定「對於登記所示之法律關係有所爭執,則應訴由司法機關審判,以資解決。」

促轉會已經掛牌運作,雖然條例違憲疑慮尚未排除,不過,若能因此還給歷史一個公道,自此朝野和解共生,不失為國家發展之良策!不過,若是放任政府機關帶頭違法亂紀,卻極有可能成為新的迫害組織。我國自栩法治國家,任何促進轉型的作為都應遵循《憲法》對人權的保障,也應遵循《行政程序法》對於政府行政行為的拘束;促進轉型才不致轉回極權、獨裁的恐怖政治!

*作者為中華人權協會副理事長、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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