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守一觀點:對傅達仁安樂死的觀點

2018-06-09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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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體育主播傅達仁罹患胰臟癌,台北時間7日於瑞士安樂死機構走完人生最後一段路,享壽85歲。(資料照,取自傅達仁臉書)

前體育主播傅達仁罹患胰臟癌,台北時間7日於瑞士安樂死機構走完人生最後一段路,享壽85歲。(資料照,取自傅達仁臉書)

傅達仁終於走在自己安排的旅途上下車了,議題受到高度關注,卻留下了一些似是而非的爭議,實有必要檢視或釐清。對現代醫療體系似乎也有檢視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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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達仁選擇安樂死,架構在「因為痛苦,生不如死,個人應該有權決定自己的死亡,擺脫痛苦,安樂善終」。主張政府應該推動安樂死。但是要問的是:

一、因為痛苦就可以選擇死亡嗎?或因為痛苦且疾病必死,所以可以選擇死亡或人為提早死亡,擺脫痛苦嗎?痛苦與去死有必然的邏輯關聯性嗎?

二、死亡就是痛苦的解脫嗎?

三、非以自然規律(包括自願與非自願),以人為方式進入死亡,是否即是自殺?人為選擇死亡,議題非常複雜,主張安樂死的單一方式未必恰當吧?

第一,胰臟癌非常痛,知名詞曲創作家梁弘志形容「痛起來在地上打滾,很想死」,外人實難體會。曾獨家在醫院採訪他,梁弘志不住地禱告,訴說年輕時的故事,他將嗎啡衰減時的疼痛作為懺悔與贖罪的獻祭,接納疼痛,最終以自然方式走入安息。人在面對疼痛、生命痛苦與死亡的方式有諸多選擇,精神的毅力與決定往往超越肉體疼痛的耐受度。

疼痛有藥物可以控制,不然傅達仁何其能瀟灑地參加兒子婚禮?又如何能表情毫無痛苦地死前在湖畔留下影音?既然熬得了痛,只是不能接納疼痛,因此主張「疼痛則選擇死亡」,在邏輯上難具推論性吧?即使胰臟癌難治與必死,伴有間歇性疼痛,難道「難治、必死、疼痛」,甚至人生因此痛苦愁煩,就可以讓選擇死亡成為合理嗎?顯然也沒有邏輯上的合理性。

第二,死亡真的就是一了百了解脫了嗎?死後世界,科學界確鑿的只有瀕死經驗,時間在剛死不久又再回來,包括經過隧道與光等等。但是進入長久死後的世界,包括死後審判與死後生活,幾乎不是當事人瀕死回來後的說法,主要是透過靈媒或借竅,以靈魂現身說法,這些資料豐富,許多宗教都有。若是自殺者,在陰間有多方呈現:因為違背天律,遭受懲處受罪;有的在陰間受苦,等候陽壽時限終了;有的接受審判,在無間地獄飽嚐酷刑……根本無法解脫,種種現身說法故事非常多。

人的靈性不滅,不僅是宗教界普遍教義(基督教從五百多卷記載中,抽取出舊約39卷+新約27卷=66卷,靈魂輪廻不滅被拿掉了),目前自然科學界量子物理與社會科學界資料蒐集等,都有人提出實證。幾乎所有宗教都禁止自殺,靈性不滅,自殺影響天道倫常,佛教以業力與因果輪迴,嚴厲禁止自殺。儒家孝經「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孝之始也」,不僅自殺不孝,連生病沒照顧好身體都是不孝。

在基督教、伊斯蘭教等一神信仰中,人的生命由神所賜,生命主權在神,豈是人所能恣意而定?傅達仁說,「我按照上帝的指示,走在祂的腳下跟祂走……」、「……我…按照祂的行事、祂的律定,按照祂可能的日子走……祂不讓我今天就走……所以按照上帝所訂的日子」、「下車的地方是上帝給我的」……等等,這些「歸給上帝」的判斷從何而來?包括瑞士安寧機構、出席婚宴、幾度延後死亡時辰、…哪個不是傅達仁自己的選擇?何以推給上帝?上帝會允許自殺嗎?自殺會符合神的心意嗎?神會照顧採取自殺方式進入死後世界的靈魂嗎?

2018-06-06傅達仁將於明(7)日於瑞士進行安樂死,與家人自拍(取自傅達仁臉書)
2018-06-06傅達仁將於明(7)日於瑞士進行安樂死,與家人自拍(取自傅達仁臉書)

第三,人為的選擇死亡,這個命題非常複雜,很多事情都沒有研究,諸多問題都必須釐清:

一、為何想做人為選擇死亡(自殺)的選項?有必要嗎?

二、死亡的方式如何?諸多形式未必安樂死,傅達仁鍾情於安樂死,是否太專一單調了?

三、生命的韌性與可能性非常複雜,是否因為肉體的暫時失能,必須導致給予肉體的死亡作為終結?

四、人為剝奪生命權的問題:

(1)生命終了是肉體死亡,誰能剝奪肉體?肉體出問題,就由人類的靈性或意識找到方法終止肉體的存活?意識有這個權力嗎?意識與身體原本相合,肉體的問題可以找到方法解決嗎?肉體被意識送葬後,意識本身有何影響?這些對於人來說,還沒搞清楚,可以任意妄為嗎?
(2)誰有權剝奪生命?為何要剝奪?傅達仁想要剝奪肉體的生命,他充分知道這個選擇的問題嗎?是最好的選擇嗎?理由充分嗎?還有其他選擇嗎

五、法律問題:

(一)刑法257 條「加工自殺罪」,包括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徒刑。台灣法律得以約束自然人,屬地與屬人主義,瑞士執行單位「尊嚴」違反台灣法律,是否可以禁止?

(二)傅達仁推動安樂死的法律,問題是,法律得以剝奪人的生命權是因為
刑事犯罪,如果是某人身體出問題,想死或自殺,法律有無權力因此可以或容許制定法律去剝奪人的生命權?

(三)協助善終,是否有制定法律的必要性?;

1. 善終是個人的機遇,還是一個國家必須給予的權力?
2. 臥床失能或喪失意識,即使法律給予「死亡執照」,是否就是或就
能善終?

(四)憲法層級的問題:

1. 憲法第8 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雖然是指法律刑事程序,但是否可放大解釋對自己身體相關權益?

2. 第15 條:人民之生存權應予保障。這條顯然重在保障,並不能剝奪。

3. 第22 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這條有包括人民有權決定死亡的權力嗎?這條比第8 條更為明確,憲法著重在保障身體與生命,並未包括剝奪身體或生命的權力。

六、人為方式剝奪生命如果確切必要,其方式是否可以有諸多選擇?

(一)自願:選擇他人給予加工的安樂死、自己找方法(例如不吃不喝餓死、犯法、燒炭、跳河…)這些方式的問題都沒有釐清,傅達仁只選擇安樂死,是否過於單一?往生前都還能談笑自若,但已炒熱話題,似乎已無反悔餘地,打著鴨子上架,究竟後悔與否?

(二)非自願:意外、他殺、天災…,傅達仁可能求過,可惜沒發生。

七、人為選擇死亡就是自殺,自殺在文明社會目前還是禁忌,但是應該可以藉此機會予以充分討論,其成因非常多,目前社會科學似乎研究得不夠徹底,也沒找到方法予以對應,包括疾病等問題導致厭世的調整或治療…等等。

八、必須釐清仍有生命力的失智、癱瘓活死人、久病臥床……等,與沒有生命力只靠機器的不可逆昏迷或腦死的情況,予以分開對待。後者如果拔管,將自然死亡。前者則仍有生命力。目前後者問題法律有解,容許拔管。可是前者的問題複雜,即使照顧者疲於奔命,棄之後快,仍存在人道問題,前者是否必然導致選擇加工死亡?

九、安寧療護難道不足以選擇嗎?

第四,傅達仁的案例還透顯了一個問題,他選擇死亡的核心是醫療,如果醫療得以痊癒,傅達仁應當不會想死。傅達仁雖有切除膽囊與半個胃,主要還是胰臟癌,他的治療幾乎採主流西醫為主,胰臟癌在西醫幾乎是不治之症,雖然全球目前對於胰臟癌的各式治療,包括自然療法、另類療法、…,也未必有特殊有效的治療方法,但是台灣目前醫療制度仍然過於狹隘,西醫為主,中醫為次,對所謂自然醫學、替代醫學或另類療法……等,仍屬堅壁清野密不透風不給活路的態度,甚至相當排斥。目前德國以「任何人有權力尋求任何治療方法」的精神,將自然醫學…等納入醫療研究的範疇,打開人民更多的選項。

實際上,自然或替代醫學也早非吳下阿蒙,已經逐步地進展,納入自然醫學與生物科學方法,提供更多元與實證的效度,重點是,台灣是否可以打開一扇門,修改相關法令,將自然醫學等相關醫學知識給予更廣泛與更多元的納入體系來研究,讓各種醫學都獲得現代化、科學化與科學實證的驗證,增加醫療的廣度與效度,這應當才是全民之福。藉著傅達仁,提出一個更為根本的主張。

*作者為台灣宗教團體愛護家庭大聯盟(護家盟)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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