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靖觀點:美國為了保台,主張推翻開羅宣言出兵占領台灣

2018-06-10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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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務院公開檔案可以看到,從1948年12月1日到1949年12月27日之間,總共經過美國總統杜魯門同意,透過白宮國安會發布了10道指令,從NSC37到NSC37/9,所涉獵包括確認台灣與美國安全利益有關,以及如何確認台灣地位,軍事援助台灣等等,都是用來指導美方文武官員如何處理台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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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1月19日的NSC/1文件提到台灣的法律地位,必須等到和約簽署後才能確定。美國在戰後根據開羅宣言精神,協助並且承認中國政府對台灣事實上的控制。但是面對情勢的變化,美國可能面臨的不同行動選擇,包括占領台灣,或與國府簽約,在台灣取得軍事基地與治外法權,當然也不排除支持在台灣的國府為受到承認的中國政府的殘餘,可是美方也繼續與台灣自治運動接觸,以備將來符合美國利益時,可以加以運用,這份文件也要求對台灣當局,對於大量來台大陸難民,造成台灣經濟負擔,表達關切。

1949年2月3日NSC/2文件當中,指示使用威脅口吻對台灣當局交涉,如果國府在台灣持續治理不當,國際上的意見很可能轉向支持台灣自治運動。表達美國對台灣的支持立場,有賴於台灣當局的政府效率與對人民福祉的照顧。

由於國務院方面始終不排除乾脆由美國出兵占領台灣的念頭,這些國安會文件也強調台灣的戰略地位重要,但是美軍始終對於出兵台灣,卻不像國務院那樣一頭熱,是抱持保留的態度,因為美軍認為如要應付全球威脅,就不可能有足夠兵力在台灣採取軍事行動。1949年2月10日的NSC/3文件當中,參謀聯席會對台灣問題提出了一個有趣的比喻,如果為了防止共黨控制,在台灣問題與冰島情勢兩者都牽涉採取直接行動時,冰島對美國的國家安全是直接重要的,但是有關台灣的重要性,卻不屬於這一類。

白宮國安會的文件沒有具體處理台灣何以能夠自中國分離出來的問題,對於如何向國際社會說明處理台灣問題的合法地位,國務院採取了釜底抽薪的方法,就是推翻戰時的開羅宣言,這樣一來,台灣就不必然要回歸中國,國際社會也才能夠合法地介入台灣問題,而不會涉及中國的主權爭議。

就在共軍連下南京、上海之後,台灣問題迫在眉睫,1949年6月9日,國務院遠東事務處處長白特華(Butterworth)給副國務次卿魯斯克(Rusk)的備忘錄,認為台灣問題非常急迫,聯合國採取行動才能解決,要求聯合國在初夏時間舉行聯大特別會議,美國將在會議當中陳述美國對台灣問題的立場,說明為何要撤銷開羅宣言。由聯合國在台灣監督舉行選舉,讓台灣人決定是要回到中國大陸,或者接受託管的安排,等到以後再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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