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劍虹觀點:唯一決定台灣主權歸屬的法律文件─《中日和約》生效70周年

2022-08-07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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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那個沒有什麼人權觀念的時代,南京大屠殺、七三一部隊、慰安婦以及台籍日本兵的權利不會為兩岸執政者放在眼裡。為了得到日本的外交承認,無論毛澤東還是蔣中正都願意放棄賠償,或者是讓日本以提供兩岸經濟援助的方式代替補償。然而這並不代表《中日和約》除了日本的外交承認外,台灣方面就真的一無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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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4月28日,葉公超與河田烈簽署《中日和約》。(作者提供)
1952年4月28日,葉公超與河田烈簽署《中日和約》。(作者提供)

決定了台灣的法律地位

筆者認為《中日和約》的最大意義,首先其第四條引述了1941年12月9日的《國民政府對日宣戰佈告》,承認了重慶國民政府與日本的交戰地位,還有《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宣言》的合法性。該條款主張:「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三十年即公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

意味著1941年12月9日以前,無論是國民政府、北洋政府還是大清帝國代表中國與日本簽署的條約通通無效。因為《馬關條約》而被割讓給大日本帝國的台灣與澎湖主權,自然隨著《馬關條約》失效而回歸大清帝國唯一繼承國中華民國的懷抱。此外《中日和約》雖然限定了中華民國的治權範圍為台灣、澎湖、金門與馬祖,但同時卻也認定了台灣人和澎湖人中華民國國民的身份。

《中日和約》第十條指出:「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台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台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台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中華民國法人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台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所登記之一切法人。」

台灣與澎湖為中華民國領土,台灣人與澎湖人為中華民國國民,光是這兩條就已經確定了戰後台灣的主權地位。更重要的是,《中日和約》還在1952年9月25日以條約系列文號第1858號完成了在聯合國的登記,成為國際社會公認存在的條約。從1952年到1972年,有將近長達20年的時間,其實所謂「台灣地位未定論」根本不是問題。

尤其代表日本簽署《中日和約》的河田烈,在1944年曾來台出任台灣拓殖株式會社的社長,是日據時代末期負責管理華南、台灣、海南以及越南的農林產業。由這位代表日本帝國殖民台灣的前官員,在《中日和約》上簽字親手終結殖民時代,既代表中華民國收復失土,也代表日本獲得新生,對中日雙方都有極高的歷史意義。

蔣中正總統1952年8月2日批准《中日和約》。(作者提供)
蔣中正總統1952年8月2日批准《中日和約》。(作者提供)

中日雙方共同獲益

站在日本的角度,《中日和約》如同《日本國憲法》第九條、《舊金山和約》以及《美日安保條約》,都是美國違反日本國家利益與民族意志,強硬施加於日本政府頭上的不平等條約。無論從日本右派還是左派的角度出發,這些條約都讓1952年以來的歷屆政府淪為美國控制下的滿洲國或「汪精衛政權」,難以成為所謂的「正常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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