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珍專欄:獵巫蘇宏達,洗不白林智堅

2022-07-29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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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陳明通用「動機」、「犯意」掩護抄襲無用,林智堅律師、曾為蔡英文博士論文律師黃帝穎企圖用繁複的「司法程序」升高藍綠對決,用處也極有限。如前述,林智堅和蔡英文的兩道「論文門」,頗有落差,林智堅打不了迷糊仗,蔡英文身為國家元首,有司法豁免權,她不想上法庭對質,法官不能奈她何,最多就是不做出不利於被告的判決,司法在權勢面前低頭,只能讓被告彭文正一直頂著「唯一誹謗案通緝犯」的笑話,這個笑話,當然也是蔡英文的,更是台灣司法的。當林智堅律師團掛蘇宏達人頭施壓其迴避的時候,蘇宏達固然難免精神壓力,林智堅面對的卻是更實際形象傷害─原來他也是以權勢壓人的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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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余正煌論文第11頁、林智堅論文第9頁提及,新竹市前市長許明財的碩士學歷在選舉公報記載是「多明尼克肯大學」,余正煌透過律師解釋,「多明尼克肯大學」的出處是國民黨官網資料。(截自YouTube頻道52 News Club直播)
針對余正煌論文第11頁、林智堅論文第9頁提及,新竹市前市長許明財的碩士學歷在選舉公報記載是「多明尼克肯大學」,余正煌透過律師解釋,「多明尼克肯大學」的出處是國民黨官網資料,並以此證明抄襲論文的不是他(截自YouTube頻道52 News Club直播)

司法煙幕反成學術公審

林智堅面對的不是司法,而是「教育」、是「學校」,審定論文是否抄襲的權責在學校,就算上法庭,法官判斷的依據還是台大(或中華大學)論文審定委員會的判定結果;律師認為委員會召集人蘇宏達偏藍,依台大〈博、碩士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行政程序法》,要求蘇宏達迴避否則不出席,如果這個訴求合理,那蔡英文論文案的被告要求主審法官迴避,豈不更理所當然?何況,依照處理要點,「被檢舉人之論文指導教授、口試委員、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學術合作關係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擔任調查小組與審定委員,蘇宏達並不符合任何一項,這也是為什麼台大審定委員會在蘇宏達離席後會做出「不必迴避」的一致決定,論文抄襲只問事實不問政黨顏色,遑論結論需要三分之二委員出席三分之二委員同意,才能做出決議,蘇宏達不是蔡英文,有一人獨斷之權。

更重要的,根據《行政程序法》,「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不適用該法規定,換言之,林智堅律師要將「蘇宏達迴避案」提請教育部「覆決」,也是「於法無據」的;只有在台大審定委員會做出抄襲結論並做出處分─包括限期修正、公開道歉、註銷學位論證書或撤銷學位,而當事人不服時,可以提請行政救濟,包括訴願(教育部)和訴訟(行政法院),因為這影響當事人的學位權益,然而,根據大法官解釋(五六三號、四六二號),論文審定屬大學自治事項,除非極其特殊的情況,多半也會尊重學校的審定結果。

林智堅不出席審定委員會,卻讓律師公布十八頁六千字交給委員會的聲明,律師認為「邏輯比余正煌更通」,卻立刻被名嘴抓包根本不通,就像余正煌簡短聲明沒抄襲後,林智堅律師竟會做出「和我們一致」的奇怪結論,逼得余正煌律師再次出面「嚴正駁斥」,簡單講,司法煙幕遮蔽不了論文是否抄襲的事實,卻陷林智堅形同被「學術公審」的處境,林智堅怨不得旁人,誰叫他相信慣性以司法充當政治工具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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