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任昌觀點:以美國著作權訴訟案例,分析林智堅學位論文爭議

2022-07-18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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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訴訟案例係摘要自敝作「新聞採訪錄製影音著作的著作權議題」對於該案件的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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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科管理局的委託案合約:堅實表達創作智識產物之意圖

在上開案例,海明威與霍奇納之間沒有簽署著作權讓與合約,卻依據海明威生前的口述由霍奇納發表的模式已經行之多年,海明威與海明威家人不曾提出異議,因此判定霍奇納有權利繼續出版關於海明威的著作。

持續談「慣例」與「模式」。科技部委託的研究案合約,是否有載明助理或研究生做為學位論文的條件?沒有!根據大專院校通行的慣例,在計畫主持人同意的情況下,研究計畫報告的全部或部分,會被當作研究生學位論文,目的是誘使研究生積極投入於研究過程,以促成計畫主持人(教授)績效與學生學位共生、共贏的目標。

研究生助理在研究計畫的角色,是一個光譜的呈現。左端是科技部計畫,右端是民間機構的計劃,助理的角色受合約內容與慣例影響。左端,計畫主持人決定一切;右端,必須嚴守合約的權利與義務。科學園區委託的計畫位於光譜中間偏右位置,合約條文的規範仍屬重要!林智堅的中華大學碩士論文明顯違反白紙黑字的合約,合約生效於2007年12月的簽約日,完全不涉及林智堅與張力的主張:結案報告驗收之前,「難論定所謂之著作權侵害」?!

再做一個更明白的比喻,政府公共工程標案,普遍先評估底標價格,而委託學術單位進行。受委託的學術單位是否可以擅自將評估的過程或結果公布?台灣已經出現太多大學教授洩漏底價給廠商的司法判例,這是洩漏機密以圖利廠商,更損害公共利益!

竹科管理局「民眾滿意度」計劃案的案例,則是中華大學圖利林智堅,以及直接侵害竹科管理局的行政裁量權,且間接侵害政府機關合約的威信。

林智堅普通法著作權vs余正煌成文法著作權

在海明威繼承人vs蘭登書屋案,又牽扯出「普通法著作權」與「成文法著作權」議題,這個議題正巧適用於林智堅與其台大國發所學長余正煌的論文爭議。二者最簡單的區分是:「普通法著作權」主張「口說有憑」具有成立之可能,「成文法著作權」則斷然主張「口說無憑」。

根據中央訊社7月5日新聞,林智堅論文指導教授、現任國安局長陳明通指稱:「『我徵得林智堅的同意』,將林智堅的民調資料給余正煌使用,並建議換題目寫;同時將林智堅當時初步所寫的東西給余正煌參考,並以口試委員身分給余正煌一些寫作建議。」

20220516-國安局長陳明通16日列席立法院備詢。(柯承惠攝)
林智堅論文指導教授、國安局長陳明通。(資料照,柯承惠攝)

我們看到的堅實證據是:余正煌碩士論文2016年7月19日口試,「謝辭」表達感謝林智堅提供民調數據。林智堅2017年1月13日,參考文獻條列余政煌2016年碩士論文(但誤寫為2015年)。所以,從「成文法著作權」觀點,余政煌和林智堅論文重疊的結構、表格、文句表達等,都屬於余正煌!參照二篇論文的「伍、分析方法」前後文截圖:余正煌(左)、林智堅(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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