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通傳法》無罰則 立委要求NCC對「假新聞平台」課責

2018-05-24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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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葉宜津認為,關於「假新聞」,《數位通傳法》若沒有相關罰則,等於是縱容「行政司法怠惰」。(資料照,陳韡誌攝)

立委葉宜津認為,關於「假新聞」,《數位通傳法》若沒有相關罰則,等於是縱容「行政司法怠惰」。(資料照,陳韡誌攝)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24)日完成《數位通訊傳播法》初審,雖然沒有任何條文送朝野協商,不過,立委葉宜津、林俊憲等人在審查過程,認為網路平台業者針對平台使用者上傳之侵權內容,內容移除後即不負相關民刑事責任;但因網路訊息散布力量大,「假新聞」對當事人之傷害已經構成,《數位通傳法》對於蓄意散布「假新聞」之網站,卻缺乏任何罰則。葉宜津舉自己參與民進黨台南市長初選的案例,強調身為「假新聞」受害者,自己事後採取法律行動迄今超過一年,檢調卻連一次調問都沒有,《數位通傳法》若沒有相關罰則,等於是縱容「行政司法怠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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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通傳法》初審過關

今年因英國「劍橋分析」公司在美國總統大選、英國脫歐公投,被爆料濫用臉書個資,臉書創辦人祖克柏(Mark Zuckerberg)上月被迫參與美國國會聽證,坦承有高達8,700萬的用戶個資遭濫用。我國行政院也打鐵趁熱,除由行政院新聞傳播處成立「假新聞新聞澄清專區」,在立院躺了半年的《數位通傳法》,今天也在立院完成初審。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主委詹婷怡表示,針對網路平台業者,是否該為平台使用者所上傳的侵權內容,負起相關法律責任,NCC在修法過程曾徵詢,網路社群與中小型網路業者,很擔心平台業者在移除侵權內容後,如果再課以刑事或行政罰責任,將違反網路自由流通原則,《數位通傳法》係依據「馬尼拉中介原則」的精神,訂定修法版本,也是台權會、電商協會、g0v等機構所接受的版本,目的是不希望對不知情的平台業者過度課責,導致網路言論審查效應。

20180416-立法院交通委員會,NCC主委詹婷怡。(甘岱民攝)
NCC主委詹婷怡憂心,若對不知情平台業者過度課責,恐導致網路言論審查效應。(資料照,甘岱民攝)

不過,民進黨立委對於「假新聞」在臉書與Line等平台流竄,嚴重傷害當事人名譽問題,仍然認為NCC應該藉由《數位通傳法》的訂定,對網路平台課以行政法甚至「關站」處分。

葉宜津表示,NCC本次修法揭櫫「馬尼拉中介原則」,目的雖然是要讓平台暢通中立,但對於有人利用網路平台作姦犯科,除智慧財產權損失可估量外,其他侵權行為,卻缺乏相關懲罰機制,「很多網路平台多次被利用散布特定政治言論,平台要說是『真的不知道』也很難說,應該有完善機制,讓明知為不良意圖的平台業者,不敢輕易散布訊息。」

故意登假新聞 立委籲罰關站

葉宜津表示,根據《數位通傳法》規定,當事人要求「假新聞」下架時,應於通知之次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網路平台提出已就「假新聞」提出訴訟之證明,但選舉期間網路耳語,一天就可能翻轉選情。

「你讓他10天內提證明,反正選舉已結束,事後就算我們知道,這是平台業者故意行為,但損失已經造成,有些時候平台業者,甚至因此獲取高利,殺頭生意有人做,假設是網路平台故意,處罰應該更重一點, 『例如關台』,前面的救濟時間,應該可以縮短一點。」

「假廣告仍有收錢 臉書不能裝無辜」

立委林俊憲接著表示,祖克柏自己在美國國會聽證上,坦承臉書把8萬則假新聞,丟給1億多人看,對於假新聞,美國行政部門都束手無策,一直到祖克柏到國會聽證,才說願意配合,這件事情給我們的教訓是,「業者其實可以自我管理,但是他們不願意,所以《數位通傳法》應該把相關精神納入法令,讓網路平台面對社會壓力大到不得不認錯。」

林俊憲表示,現在台灣民眾對網路的民怨,很大一部份是網路賣假貨問題,「臉書就很多賣假貨,臉書是賣假貨大本營,每一條假廣告都有收錢,不能裝作無辜,雙手一攤強調自己不是資訊提供者。」

20180320-立法院,民進黨立委林俊憲主辦「托育安全漏洞林俊憲提強制加裝監視器、重罰違規業者」記者會,並邀相關官員出席。(陳明仁攝)
立委林俊憲說,「臉書是賣假貨大本營,每一條假廣告都有收錢,不能裝作無辜,雙手一攤強調自己不是資訊提供者。」(資料照,陳明仁攝)

NCC態度保留 設「假新聞澄清專區」

對於立委要求,網路平台故意散布「假新聞」應訂定罰則,NCC方面態度高度保留。詹婷怡表示,假新聞的處理方式,就是用即時資訊澄清,藉以降低假新聞影響,以行政院為例,行政院新聞傳播處目前已成立「假新聞澄清專區」,如果涉及到國安,國安體系針對特定IP位址,長期傳播假新聞,也會進行追蹤,除此之外,民眾的媒體識讀素養要提升。

不過,針對NCC回答,葉宜津並不滿意,「你講的都是行政院,那是整個行政院動員起來才能澄清,那縣市長選舉假新聞,就可以不用管嗎?」「如果假新聞澄清專區的機制,真的那麼有用,為何沒有在其他選舉用上?,假新聞內容不僅只是『真真假假』而已,它可以是標題聳動,但內容不確定,在選舉前3天放出來到處散播,後來你就死的,但是這個訊息可能是好久以前的舊聞,網路平台引用舊聞竄改日期,讓讀者以為是當下發生。」

葉以台南市長黨內初選為例,「我自己採取法律行動,到現在超過一年,檢調連一次調問都沒有,我們的司法是這樣的,更不用講一般老百姓」,有些假新聞是競選對手,選舉期間所刻意操作的,當事人透過司法途徑主張內容移除,根本是緩不濟急,「我不客氣地說,這是司法怠惰,這跟警察吃案有何不同?你們行政機關不能也這樣!」對於假新聞,除非社會上讓有人跳出來做訴訟代理人,否則絕大多數受害者都自己吞下去、自認倒霉,NCC對於惡意的假新聞散布,應該有所作為,不要全部推給法律。

葉宜津說,《數位通傳法》針對網路平台事後證明,蓄意散布「假新聞」部分,應該訂定相關罰則,「否則網路平台會為了某個因素,去故意做這個新聞,這樣還適合當一個公共平台業者嗎?」

NCC:處罰網路媒體 涉及言論自由

不過,處罰網路媒體涉及言論自由,NCC則擔心有嚴重副作用。

詹婷怡表示,故意有二種,一種本來是中立的網路平台,在某個時間點被利用散布假新聞,另一種則是自己成立網路平台散布假新聞,無論是哪一種,假新聞當事人對於假新聞的散布者,本來就可以透過民刑事手段主張權益,平台如果故意散布責任,就成為刑法上的「共同正犯」,然而,即便刑法都有競合問題,若要再加諸行政罰,就要非常注意。

如果《數位通傳法》對網路平台散布假新聞,處以關站等行政處分,茲事體大,最後葉宜津、林俊憲等立委未堅持入法,改以附帶決議方式,要求NCC提出相關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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