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網路假訊息加註警語惹議 NCC提2準則:不是所有訊息都能加註

2022-07-06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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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副主委翁柏宗強調,並不是所有網路訊息,都允許政府機關「加註警語」。(資料照,盧逸峰攝)

NCC副主委翁柏宗強調,並不是所有網路訊息,都允許政府機關「加註警語」。(資料照,盧逸峰攝)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上周三正式公告後,引發外界「數位東廠」的批評,國民黨立委也批評該法「開民主倒車」,針對該法賦予政府機關就網路假訊息,聲請「緊急處分令」,在取得處分令以前,得要求網路平台就該訊息「加註警語」,NCC副主委翁柏宗今(6)日在記者會上強調,並不是所有網路訊息,都允許政府機關「加註警語」,政府機關得主張加註警語之訊息,係指違反《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等違反法律強制規定,且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不是所有網路訊息,政府機關都可以主張加註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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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公布後,除了賦予政府機關就網路假訊息,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之權力,在取得法院「資訊限制令」以前,還允許政府機關向網路平台要求,對網路訊息加註警語,另外,該法同時還授權政府成立25億元財團法人,協助政府辦理網路假訊息下架之網路治理業務,因此遭到外界批評為「數位東廠」法案。

由於NCC上周記者會,完全沒有提及政府捐助25億元,成立網路治理專責機構的規畫,一直到傍晚7點才將草案內容,提供給媒體記者,引發媒體記者不滿,NCC今日記者會再度針對網路假訊息加註警語,以及網路治理專責機構部分進行說明。

2020大選搶修6法令 年底九合一選前再修法

據了解,行政院院會在2019年、亦即2020總統大選前夕,一口氣修正了《選罷法》、《公投法》、《農產品市場交易法》、《食品安全管理法》、《傳染病防治法》、《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等法令,當時其實已經針對散布網路假訊息之行為人,大幅提高了罰則,但由於當時修法,只針對散布網路假訊息的「行為人」有相關處罰,對於已經在網路上散布之假訊息,除了《性侵害防治法》等法令,有賦予相關單位「緊急處分令」的規定,其餘法令並無相關規定,因此,NCC才會趁這次縣市長選舉前夕,在《數位中介服務法》中訂定「資訊限制令」,以及網路平台配合加註警語的規定。

事實上,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2019年在行政院公布相關修法時,就曾接受《報導者》專訪,表達「大選期間不實廣告與謠言,盼由法院48小時認定真相」的期待。

翁柏宗:《數位中介法》基本參考歐盟規定

翁柏宗表示,《數位中介服務法》並不是賦予政府機構就網路假訊息隨意加註警示的權利,「而是考量到各部會針對網路假訊息的所有作用法,並非都有訂定違法內容下架移除的規定」,考量到各部會網路假訊息的作用法,針對違法內容之處罰,係以散布假訊息的行為人為主,但對於已經在網路上散布之假訊息,缺乏緊急救濟機制,因此才會在《數位中介服務法》,訂定「資訊限制令」與加註警語的規定。

翁柏宗強調,網路假訊息只有在違反法令強制禁止規定,且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政府機關才能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對於網路假訊息,世界各國的處理方式不同,德國是平台業者自律,下架爭議內容,法國方面限制選舉期間,可以下架爭議性內容,英國則訂有《線上安全法》移除違法內容,NCC基本上是參考歐盟規定。

翁柏宗強調,網路爭議訊息加註警語,是「中立性質」,目前臉書等數位平台,已經有既有機制在運作(例如新冠肺炎疫情爆發初期,針對疫情與疫苗的訊息),提醒社會大眾可以參考不同資訊來源。對於外界質疑,該法賦予政府機關,就爭議訊息加註警語,將限制網路訊息之流通,翁柏宗認為,加註警語不一定對訊息流通造成影響,有時候反而會引起輿論討論,未來「加註警語」的形式,將由網路治理專責機構與網路平台業者、利害關係人共同討論。

NCC幕僚同時出示一張臉書對網路假訊息的「警語」,臉書註記內容為「該網頁已多次出現錯誤訊息,獨立事實查核機構已確認該訊息有誤」,並提供瞭解更多(Learn More)選項,讓使用者在轉傳前三思。NCC綜合規畫處長王德威表示,「上述警語,基本上只是告訴使用者,如果要轉傳,你可以要多想想,是『中立』的訊息資訊提醒。」

NCC幕僚同時出示一張臉書對網路假訊息的「警語」。(NCC提供)
NCC幕僚出示一張臉書對網路假訊息的「警語」。(NCC提供)

至於NCC準備捐25億元成立財團法人,協助政府機關處理網路假訊息,翁柏宗表示,依據《兒少法》第46條之精神,政府為了防止青少年接觸不當網路內容,各部會每年透過業務委託方式,補助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1400多萬元,「這只是針對兒少網路訊息部分!」

未來該財團法人作為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的擴大版,將協助網路中介平台相關利害關係人平台,訂定自律準則,提供政府機構聲請之「資訊限制令」快速通知服務,同時強化網路平台從業人員資訊素養。翁柏宗強調,該財團法人若50%以上資金由政府捐贈,未來仍將受《預算法》與《財團法人法》監督,25億元捐助規模主要考量到該機構未來可能有設立廳舍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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