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7年公文屬新事證」林峯正:如果當初撥用合法,國民黨中央黨部為何要改租用?

2018-05-22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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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毓正表示,在主體不適格情況下,國有財產局在處理中央黨部借用合約時,可能有二種情形,一種是國民黨自知並非行政機關,承辦單位國產局也知道國民黨不是行政機關,但另一種可能則是,國民黨與國有財產局都認為國民黨具備政府機關地位;如果是後者,就正好可以證明當時黨政分際不清,構成了《黨產條例》第四條第四款「違反政黨本質或其他悖於民主法治原則之方式,使自己或其附隨組織取得之財產」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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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當時政治氛圍認為國民黨就是政府機關,但以推動轉型正義角度,這樣的做法是不應該的」

另外,國民黨在1990年向國有財產局,承購中央黨部國有地,係依據1981年《國有財產法》第49條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其已有租賃關係,難以招標比價者,得讓售與直接使用人」,依據原在《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51條(已刪除),「難以招標比價」的認定標準,係指不動產在租賃關係存續中由承租人居住使用或建築使用或耕作使用或墾植使用中或曾經承租人修繕增建或投資改良;因而收回確有困難,不宜以招標比價方式售與他人。」

逢甲大學土地管理學系副教授辛年豐認為,《民法》雖然有規定承租人「優先承購權」,但由於本案係屬國有土地,在優先承購權的適用上,法律上必須嚴格不能過於寬鬆,承租人承購的發動條件,應是國家認定有出售之必要性。

20180522-黨產會就「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不當取得臺北市中正區中正段三小 段 104 地號土地及原地上建物且已移轉他人之追徵案 」舉行聽證會,逢甲大學土地管理學系副教授辛年豐發言。(陳韡誌攝)
逢甲大學土地管理學系副教授辛年豐認為,承租人承購的發動條件,應是國家認定有出售之必要性。(陳韡誌攝)

王毓正表示,《國有財產法》針對國有土地之讓售規定,讓售的承租人必須符合該法所規定之適格借用人,在國民黨承購該筆土地以前,國有財產局早在1983年與國民黨簽訂租賃契約,即無視於國民黨並非《國有財產法》所規定的政府機關。

王毓正指出,即使是法律系一年級學生都知道,契約如果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契約自始無效;即便當時政治氛圍,國民黨認為自己就是政府機關,承辦人也認為是政府機關,但以推動轉型正義角度,這樣的做法是不應該的。

林峯正:如果當初的撥用合法,國民黨為何要在1967年與國有財產局簽訂「借用契約」?

林峯正表示,針對國民黨中山南路前中央黨部土地交易案,黨產會的調查報告,引用了1967年由國有財產局北區辦事處與國民黨所簽訂之「借用契約」,當時《國有財產法》尚未施行,《國有財產處理辦法》並無借用規定,僅得由民法判斷其效力,但國民黨在1969年與國有財產局簽訂「借用契約」,當時《國有財產法》已公告實施,國民黨自應符合該法第40條之要件規定。

20180522-黨產會就「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不當取得臺北市中正區中正段三小 段 104 地號土地及原地上建物且已移轉他人之追徵案 」舉行聽證會,黨產會主委林峯正出席。(陳韡誌攝)
黨產會主委林峯正質疑,如果當初的撥用合法,國民黨為何要在1967年與國有財產局簽訂「借用契約」?(陳韡誌攝)

對於邱大展質疑黨產會調查報告「連《土地法》的借用、撥用、讓售,都搞不清楚」,林峯正表示,他很遺憾邱大展等國民黨代表,在聽證會開始不久即退席,讓雙方無法就1967年國有財產局北區辦事處與國民黨所簽訂之「借用契約」進行討論。

中央黨部土地與建物,原本係東南軍政長官公署所撥用,後來再移交給國民黨使用,林峯正質疑,如果當初的撥用合法,國民黨為何要在1967年與國有財產局簽訂「借用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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