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珍專欄:非管不可之「數位東廠」降臨?

2022-07-01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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臉書已成為假新聞、仇恨訊息的溫床,而且規模已龐大到無法管制(AP)
NCC捲土從來推出數位中介服務法,矛頭指向臉書,Youtube等平台(AP)

第四,不要以為只有政府機關有資訊限制權,任何人都可向平台檢舉,法案中的「即時移除或限制資訊,包括加註警語可免責」的條款,就是鼓勵平台不經司法程序,先行處置,這個條文的作用漂亮話叫「自律」,實際則是「不要自找麻煩」;副作用則是惡性檢舉盈庭,煩不勝煩,最後還賦予平台刪除使用者帳號的「法定權力」,其影響就不只針對平台,而是所有平台的使用者,包括媒體;隨便舉例,被NCC撤照關台的中天轉移陣地到Youtube,萬一又成為箭靶,既可能被網軍側翼檢舉,還可能被機關聲請緊急資訊限制令,輕則被加註警語,或移除個別影音,重則後若被Youtube撤銷使用帳號,豈不連最後存活空間都被扼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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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億專責機構,為政府扮黑臉未免太昂貴

第五,這個法案最奇特的是把中央各部會都拉來當主管機關不夠,還要成立一個「專責機構」,美其名為「促進數位中介者自律,維護自由安全可信賴之網際網路環境,保障使用者權益」,既為「自律」何須外部「專責機構」(施壓)?更荒謬的是,法條明定「創立基金」二十五億元,由主管機關「捐助」,不受預算法限制,這個條文的「靈感來源」是公共電視法,公視既要拍戲還要製播新聞,成立基金不過一億(註:晚近年編預算九億並持續爭取增加),NCC什麼時候變獅子?開口就是二十五億!

需要二十五億的「專責機構」有哪些「繁重而艱鉅」的工作?一,訂定自律準則與規範;二、推動自律標章;三、快速通知平台移除違法內容或其他行政處分;四、強化使用者與平台從業者資訊素養;五、通訊傳播之統計與研究;六、保管運用維運基金;七、其他有助達成本法的業務;前兩項是笑話,由政府捐助機構訂定的規範還能叫「自律準則」嗎?應該叫「政府要你做準則」;第四、五項隨便委託哪個大專院校傳播科系都會做得更好,事實上這個專責機構最後也可能是委託了事;第七項是擺明了是「內宣」;只有第三項是當政府的白手套卻要扮黑臉,的確有點尷尬,但用二十五億遮羞,會不會太昂貴了?

蔡政府特別喜歡從國庫搬錢架設「預算外單位」,國防部有個國防安全研究院,年編一億,文化部有個文策院年編十億,都被立法院評為績效不章,不論一億或十億,不過是寫了報告沒人看,或者拍不出戲而執行率低到只有兩成,傷不到人,這個「專責機構」卻是為言論管制妝點門面,這樣的預算這樣的任務,每年各部會還要編列預算捐贈為「營運基金」,被拉進來當「各主管機關」的部會同意嗎?要為該法甲級動員護航的民進黨立委同意嗎?

附帶一提,NCC搬出歐盟四月推出的《數位服務法》以壯自己的行色,強調是參考國際規範,「並衡諸我國國情而訂定」,遺憾的是,一個沾滿不公正不獨立疑慮的國家通訊傳播機關,亦屬我特有之國情,民主的精神就在問責政府,不被問責的NCC,和問責也沒用的各主管機關,反過頭來要編列大筆預算對平台大動干戈,其誰能信?其誰能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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