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珍專欄:非管不可之「數位東廠」降臨?

2022-07-01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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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推出《數位中介服務法》,賦予政府機關聲請緊急資訊限制權。圖為NCC主委陳耀祥。(顏麟宇攝)

NCC推出《數位中介服務法》,賦予政府機關聲請緊急資訊限制權。圖為NCC主委陳耀祥。(顏麟宇攝)

一二三四再來一次,不達目的絕不罷休!不能不佩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驚人的執著,自二0一七年起三度闖關未過的《數位通訊傳播法》,改名換姓為《數位中介服務法》,四度捲土重來,即使改名換姓,卻未改頭換面,不論從形式到內容,帶來的驚嚇程度並未稍減幾分,相反的,選舉在即,堅持以「打假」遂行言論管制與「內宣」目的的民進黨蔡政府,會不會一不做二不休,六十天公告後送行政院通過,下半年進立法院一個甲級動員完成立法?能不讓人想來就汗毛直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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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個主管機關只有管制沒有服務,把言論當病毒?

這個驚天大法有多大爭議,從法案名稱名不符實即可見一斑。首先,全法五十七條,全部精神都在「管制」,與「服務」沾不上半點關係,罰則專章多達十個條文三十九款情狀可罰,最高可罰千萬;以「服務」之名行「管制」之實,以「打假」為職志的NCC,算不算「自造假」?該罰不罰?該管不管?

其次,為了擺脫「箝制言論」惡名,NCC特別強調新法既未明定違法內容的定義,也不會賦予NCC命令業者下架不當言論之權限,前者交給「各主管機關」,後者交給司法程序,貎似符合法治原則;但是,法案中的「各主管機關」多達十六個,再加上一個「其他相關主管機關」,簡單講,中央政府各部會的都是主管機關,還包括一個行政院二級單位「警政主管機關」,NCC立一個法,賦予各部會「自行除汙」的權柄,未來各部會輿情反應還要加一道任務─提出檢舉或聲請緊急資訊限制令,NCC固然未負箝制言論之責,卻讓政府各機關(公權力)跨一大步,從「輿情反應」到「內容監控」,這難道不是言論管制?放眼中華民國多如牛毛的各種法律,唯一差可比擬的只有《傳染病防治法》(十三個主管機關加其他),這是把內容(言論)當成必須杜絕發生、傳染和蔓延的恐怖病毒?NCC以實話包裝謊言,該罰不該罰?該管不該管?

第三,對所謂「不實資訊」或「違法言論」洋洋灑灑的處置,簡要歸納即:「各法規主管機關若認為網路內容有違法時,可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如果是一般狀況,將視法院核發或駁回決定是否限制資訊,法院裁定前,可暫時加註警示處分。若是緊急狀況,法院要在四十八小時內裁定,如果法院核發資訊限制令,就可移除該資訊或限制接取,但若是駁回,無法進行限制,仍可加註警語。」賦予機關「認定違法」之權,還給了機關限制資訊之權,甚至給了機關強制司法限時判決之權,而且不論判決為何都可加註警語,即使不是違法言論,也屬「有害言論」,形同把言論當菸品,這不但是言論管制,不也是某種程度的行政權侵犯司法權的破口?

臉書已成為假新聞、仇恨訊息的溫床,而且規模已龐大到無法管制(AP)
NCC捲土從來推出數位中介服務法,矛頭指向臉書,Youtube等平台(AP)

第四,不要以為只有政府機關有資訊限制權,任何人都可向平台檢舉,法案中的「即時移除或限制資訊,包括加註警語可免責」的條款,就是鼓勵平台不經司法程序,先行處置,這個條文的作用漂亮話叫「自律」,實際則是「不要自找麻煩」;副作用則是惡性檢舉盈庭,煩不勝煩,最後還賦予平台刪除使用者帳號的「法定權力」,其影響就不只針對平台,而是所有平台的使用者,包括媒體;隨便舉例,被NCC撤照關台的中天轉移陣地到Youtube,萬一又成為箭靶,既可能被網軍側翼檢舉,還可能被機關聲請緊急資訊限制令,輕則被加註警語,或移除個別影音,重則後若被Youtube撤銷使用帳號,豈不連最後存活空間都被扼殺?

二十五億專責機構,為政府扮黑臉未免太昂貴

第五,這個法案最奇特的是把中央各部會都拉來當主管機關不夠,還要成立一個「專責機構」,美其名為「促進數位中介者自律,維護自由安全可信賴之網際網路環境,保障使用者權益」,既為「自律」何須外部「專責機構」(施壓)?更荒謬的是,法條明定「創立基金」二十五億元,由主管機關「捐助」,不受預算法限制,這個條文的「靈感來源」是公共電視法,公視既要拍戲還要製播新聞,成立基金不過一億(註:晚近年編預算九億並持續爭取增加),NCC什麼時候變獅子?開口就是二十五億!

需要二十五億的「專責機構」有哪些「繁重而艱鉅」的工作?一,訂定自律準則與規範;二、推動自律標章;三、快速通知平台移除違法內容或其他行政處分;四、強化使用者與平台從業者資訊素養;五、通訊傳播之統計與研究;六、保管運用維運基金;七、其他有助達成本法的業務;前兩項是笑話,由政府捐助機構訂定的規範還能叫「自律準則」嗎?應該叫「政府要你做準則」;第四、五項隨便委託哪個大專院校傳播科系都會做得更好,事實上這個專責機構最後也可能是委託了事;第七項是擺明了是「內宣」;只有第三項是當政府的白手套卻要扮黑臉,的確有點尷尬,但用二十五億遮羞,會不會太昂貴了?

蔡政府特別喜歡從國庫搬錢架設「預算外單位」,國防部有個國防安全研究院,年編一億,文化部有個文策院年編十億,都被立法院評為績效不章,不論一億或十億,不過是寫了報告沒人看,或者拍不出戲而執行率低到只有兩成,傷不到人,這個「專責機構」卻是為言論管制妝點門面,這樣的預算這樣的任務,每年各部會還要編列預算捐贈為「營運基金」,被拉進來當「各主管機關」的部會同意嗎?要為該法甲級動員護航的民進黨立委同意嗎?

附帶一提,NCC搬出歐盟四月推出的《數位服務法》以壯自己的行色,強調是參考國際規範,「並衡諸我國國情而訂定」,遺憾的是,一個沾滿不公正不獨立疑慮的國家通訊傳播機關,亦屬我特有之國情,民主的精神就在問責政府,不被問責的NCC,和問責也沒用的各主管機關,反過頭來要編列大筆預算對平台大動干戈,其誰能信?其誰能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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