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5大停電「巨路條款」!廠商爆重大工安事故 投標將增「停權」機制

2018-05-22 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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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8月15日,桃園大潭電廠因天然氣供應管線意外停止運作,導致6部機組全跳停,造成全台大停電。(翻攝自台電官網)

去年8月15日,桃園大潭電廠因天然氣供應管線意外停止運作,導致6部機組全跳停,造成全台大停電。(翻攝自台電官網)

去年815全台大停電,源自於天然氣「斷氣」事件,到底是中油或承包商巨路肇禍,仍有爭議。不過,在中油逕行通報巨路為「不良廠商」後,巨路仍繼續參與中油標案,引發部分立委不滿,提案修改《政府採購法》,針對發生重大工安意外之包商,增訂停權條款;未來新法上路後,包商若發生驗收不合格、不履行保固責任,或因可歸責廠商事由導致履約延誤等情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且情節重大者,承包商至少3個月內不得取得政府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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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日前完成《政府採購法》修法草案初審,除了訂定外國投標廠商的「中資預審」機制外,另外,在立委吳玉琴、吳思瑤與管碧玲提案下,本次修法針對社福、文化與資訊軟體採購部分,也授權招標單位得改採「最有利標」,避免「最低價標」導致第一線社工人員薪資遭苛扣,或影響藝文工作者參與政府藝文標案意願。

《政府採購法》初審 可採最有利標

在民進黨黨籍立委堅持下,工程會最後同意《採購法》增訂第52條,「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社會福利服務或文化創意服務者,以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為原則。」

不過,本次《採購法》修法,影響最大的部分,在於違約包商的停權規定。

討論學研機構 意外迸出火花

工程會官員表示,行政院版修法版本,原本係為了解決公私立學研機構,參與政府委外研究案或顧問案,未能在期限內履約,遭單位提報為「不良廠商」後,學研機構因為幾十萬元的研究案,喪失投標資格的現象。不過,立委在審查過程,卻意外地迸出了火花。

立委李昆澤表示,去年國家公共工程,包商因違反《職安法》遭到裁罰案件高達1萬7278件,其重大職災事件,造成38人死亡,部分包商屢屢發生工安事故,卻還能繼續參與投標,這樣的情況非常不合理。

立委葉宜津表示,公共工程重大職災,勞動部原則上30天內完成事故調查,但在調查報告出爐前,出事的承包商是否應該靜待調查結果,暫停投標資格?「我並沒有要求對包商馬上進行處罰,但這裡講的是重大職災,社會觀感很不好,才發生職災馬上又標到公共工程,社會觀感極度不佳。」

葉宜津說,去年815大停電,中油認為是包商巨路的錯,還逕行通報巨路為「不良廠商」,但後來卻被爆料,巨路跟中油又簽了22件、金額5800多萬元標案,「假設釐清真相後,巨路真的有責任,這個是不是該廢標?」類似情況,也發生在先前承攬金門大橋的國登營造身上。

工程會解釋,公共工程發生履約爭議,被提報為「不良廠商」的包商,依法可以向招標單位與工程會提出異議,包商訴願期間,的確有可能發生其他政府標案,又被同一家包商標到的「空窗期」,「這是採購法特殊的救濟制度,與一般行政救濟不同,是為了保障廠商參與公共工程投標權益。」

不過立委對於工程會解釋並不滿意,葉宜津表示,政府採購案若有重大履約瑕疵,如果事後證明係包商之責任,該包商在訴願過程所取得的標案,就應該廢標,以815停電為例,「中油提報不良廠商,還繼續讓他(巨路)標,這不是自相矛盾嗎?」

「最有利標」爭議廠商評分低

工程會解釋,類似巨路案例,招標單位其實可以透過「最有利標」,將目前訴願中的包商,給予較低的評分,但如果是採「最低價標」,廠商在尚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以前,仍可參與政府標案。工程會副主委高福堯表示,依據現行《採購法》規定,機關若啟動停權,包商可以聲明異議,「要啟動停權機制,目前法律上是不足的。」

儘管不少立委主張增訂停權條款,但工程界出身的民進黨立委施義芳,則主張停權機制的訂定應該謹慎。施表示,不良包商提供危險工作環境,雖然應該受到懲罰,但重大工安事故案件中,也不乏優良廠商,工安事故也不能完全歸責於廠商,「重大工程發生職災,根據《職安法》與民、刑法,包括工地主任、技師都會被課以刑罰,如果還要再把公司停權,必須考量停權後公司員工生計。」

不過,增訂停權機制主張,最後仍然成為立委共識。為了避免「停權機制」太過嚴苛,影響廠商投標意願,工程會方面最後提出折衷版本。

3年不得參與政府標案

工程會主委吳澤成表示,工程會在《採購法》訂定的16項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的項目中,針對「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投標」、虛偽不實、偷工減料,以及「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等項目,不必等到三審定讞,只要法院一審判決有期徒刑,包商3年內將不得參與政府標案。

至於立委關切發生重大職災案件,或歧視性別、原住民、身心障礙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工程會方面則同意,經一審判決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包商一年內將不得參與投標。

其他一般履約爭議,包括巨路國際承攬中油大潭天然氣接收站的操作疏失部分,未來新法通過後,停權時間相對較短。未來,廠商查驗或驗收不合格,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且情節重大者,若過去5年內未被提報為「不良廠商」,停權時間為3個月,若過去5年有遭提報紀錄者,停權時間則為6個月。

工程會為了避免相關停權機制,導致公共工程延宕,也在草案中增訂但書,授權政府機關,得因特殊需要,同意停權廠商參與其他工程競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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