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春鴻觀點:禁止墮胎!美國開倒車?

2022-06-29 05:50

? 人氣

通過對墮胎的道德和法律地位的擴展分析,凱特·格雷斯利(Kate Greasley)《關於墮胎的爭論:人格、道德和法律》(Arguments about Abortion: Personhood, Morality, and Law)( 2017 牛津出版社)將「人格」的哲學概念帶到了這場辯論的前台。考慮產前人格與墮胎的道德和法律評估的相關性;追溯關於人格何時開始的傳統辯論的主要特徵,探討墮胎倫理文獻中最突出的問題:人類平等問題以及墮胎和殺嬰之間的區別;檢查墮胎法律法規以及對選擇性墮胎的不同態度。凱特·格雷斯利最後介紹了當前圍繞良心反對參與墮胎條款的權利範圍的爭議。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擁有生命權並不賦予一個人使用另一個人身體的權利

大衛·布寧(David Boonin)的主張則不同,他認為即使胎兒是一個與你我擁有同樣生命權的人,墮胎仍然應該是合法的,並且應該廢除目前對墮胎的大多數限制。大衛·布寧(David Boonin)《超越Roe:為什麼墮胎應該是合法的——即使胎兒是一個人》(Beyond Roe: Why Abortion Should be Legal--Even if the Fetus is a Person,2019)指出了一個重要的法律先例。1978 年,身患重病的羅伯特·麥克福爾(McFall v. Shimp)起訴他的表弟大衛·辛普,要求法院命令辛普向麥克福爾提供他需要的骨髓。法院作出了有利於辛普的裁決,麥克福爾很快就去世了。Boonin 從 McFall Shimp 案中吸取了一個令人信服的教訓——「擁有生命權並不賦予一個人使用另一個人身體的權利」,即使他們需要使用那個人的身體繼續生活——他用這個原則來支持他的主張,即墮胎應該是合法的,而且比現在的限制要少得多,不管胎兒是否是人。通過對朱迪思·賈維斯·湯姆森 (Judith Jarvis Thomson) 在道德背景下開創的生命權的分析,並以這種新穎的方式將其應用於法律背景下,布寧提供了一個新的視角,該視角基於墮胎雙方都應該接受的假設辯論。

家庭是需要保護,免受國家入侵的獨立領域

從歷史上看,在公共政治領域捍衛正義的哲學家中,很少有人主張「公共的家庭結構」。相反,大多數人將家庭視為一個需要保護免受國家入侵的獨立領域。這正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推翻Roe v. Wade判決,撤銷法律對墮胎權的保護,之所以受到美國人反對的內在主因。私人領域和公共領域被分成不同的領域,哲學家沒有太多「使家庭中的私人權力合法化」的論述,他們忽略了它。

約翰·斯圖爾特·密爾(John Stuart Mill)是一個值得注意的例外,他在《女性的臣服》(The Subjection of Women)一書中辯稱,女性在家庭中的不平等與她們在更廣泛的社會世界中的平等是不一致的。他問道,考慮一下在男性主導的家庭中長大的男孩所滋生的「自我崇拜,不公正的自我偏好」的後果,在這種家庭中,「僅僅因為出生為男性,他就理所當然地優於所有人」。這樣的男孩如何能成長為平等對待女性的男人?女權主義學術繼續、擴展和深化了這種對家庭作為私人領域概念的攻擊。事實上,「個人(即家庭)是政治的」(the personal [that is, the family] is political) 這一理念是當代大多數女權主義的核心理念。

*作者為文化觀察者,作品集參看JOE書房

喜歡這篇文章嗎?

鄭春鴻喝杯咖啡,

告訴我這篇文章寫得真棒!

來自贊助者的話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