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銘志觀點:比照教育部拔管標準,經濟部也應重啟離岸風電遴選

2018-05-21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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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抒解各界之疑慮,針對三場次遴選會議當中的遴選審議程序之設計與評分標準之問題,恐怕政府也有必要統一對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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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委員會與離岸風電遴選委員會比較。
環評委員會與離岸風電遴選委員會比較。

後續追蹤管考與執行

參考政府採購程序,在審查程序中,有時候業者為了拿到資格,往往會做出超過需求規範的承諾,或在審查過程中,審查委員會提出眾多要求競標廠商承諾或補充之事項。這在環評審查過程當中,也都有類似的現象。而針對前者,投標廠商往往需要修改計畫書,並將新增承諾納入,供之後計畫後續考核之用;而針對後者,針對環評的承諾,相關資訊也均公開,以供全民監督。

如前所述,針對目前對於離岸風電遴選委員會議審查之過程為何,並不清楚。若是採取前述作法,是否業者需重新修改計畫書,重新送?又或者,在原本計畫書或審查中的額外承諾(在不涉及商業機密等前提下),是否需要適度公開,以供全民監督?

顯然,目前遴選會議只重結果(即一堆數字)之宣布與決定,並不重業者承諾事項之後續監督。而近來也發生遴選後,開發商組成員大量釋出股權之現象。是否這會影響遴選會議時討論的評分基礎的變動?及,後續計畫實現之可能性?

但這似乎肇因於遴選時的投標計畫書對於業者之拘束力,並不清楚;而僅著重在數字的公佈而已。這也導致目前政府對於申請業者在申請後,變動股權等議題,不知道如何處理的困境。若不處理,也擔心外界質疑其袒護廠商,或者是否遴選會議淪為願景作文比賽的疑慮;但若處理了,是否會過度介入申請者之商業自由之疑慮。畢竟業者原本在計畫書內,就僅是提出構想而已。向來隨著開發計畫的進行,也會有相關的合理變化或變動。或許政府應該重新思考,到底如何處理這樣的「變動」,尺度必須拿捏好,否則面對外界排山倒海的質疑,肯定會疲於奔命也。

遴選結果不生法律效力?

若比照台大校長遴選爭議,可發現到即便有大學法明文規範,教育部認為該遴選委員會之結果,並無法律效力;甚至教育部不聘任本身,也不發生法律效力,故其主張台大並無法爭訟。

若仿照系爭見解,恐怕遴選結果對於開發商甚為不利。即便遴選委員會做出的容量分配結果之決定,對經濟部而言,也僅有參考效果,未必須受其所拘束。既然教育部在拔管案都有否定權,則經濟部似有不核定或調整容量分配之權力。

對比拔管案之教育部見解,開發商在辛苦參與遴選後取得之「容量分配結果通知書」,似有高度可能性並不發生法律效力,且無獨立爭訟的可能性。而該文件,僅供後續行政契約簽署之用而已,故若經濟部決定不予簽約,似乎業者並無救濟之途徑,蓋政府在此關係下,並無強制締約之義務也。而當然在系爭案件最大的危機,便是容量分配結果通知書,是否可能肇因於前所述之無法源依據,導致其無法發生外部效力之問題。

教育部拔管案與離岸風電遴選案,看似迥異之案件。敝人卻意外發現,其在法律關係上,有如此多奇妙的巧合!特別是,若對比教育部拔管標準,經濟部在執行離岸風電遴選過程之瑕疵,可說是比台大遴選委員會只有「遠遠」過之而無不及也!如何審慎處理,考量著政府的智慧了!

*作者為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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