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銘志觀點:比照教育部拔管標準,經濟部也應重啟離岸風電遴選

2018-05-21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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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僅有「一名」遴選委員的台哥大副董事長蔡明興之間,就呈現董事投董事「蔡董投管董」的廣大質疑聲浪。在離岸風電遴選過程中,不同地方政府的政府代表,是否也會發生「挺自己縣內開發案、打壓他縣開發案」之問題?而這樣有潛在影響公正作為可能性的遴選委員,高達四、五位之多。甚至還出現某一地方政府可以有兩位代表之狀況。這是否恰巧與遴選結果呈現正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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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針對此種應迴避而不迴避的狀況,國內學者有不同之見解。有見解認為,「全程未迴避」,既無從「及時補正」,應「推定」因此所為之終局處分為違法,法院「得撤銷」之。此亦我國目前實務之見解。而亦有見解認為,可將有潛在利益衝突之得分排除即可。但無論如何,若採台大拔管標準,則本離岸風電遴選案涉及利益更加龐大,勢必應該更加審慎。經濟部勢必需要回應,為何可以讓開發案的直接或間接的受益者,直接參與審查會議。

20180427-「政府高價採購離岸風電?國民黨正在 阻礙新產業發展」記者會,立法委員陳素月發言。(陳韡誌攝)
「政府高價採購離岸風電?國民黨正在 阻礙新產業發展」記者會,立法委員陳素月發言。(陳韡誌攝)

應有行政程序法禁止片面接觸之適用

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此為所謂禁止片面接觸(ex parte contacts)原則。依據湯德宗大法官之行政程序法權威論著,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在行政程序外之有單方面接觸,且非職務上所必要者,即屬違反禁止「片面接觸」原則。

依法,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時,應將所有往來之書面文件附卷,並對其他當事人公開。若接觸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

也因此,依據該條,至少官派代表,在遴選會議前,與開發商之任何書面或非書面接觸,均應依據該條辦理。而非官派代表,是否因為在遴選委員會之角色,而有公務員之地位,也應遵守?但出席的相關委員,是否可以提出「作成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之說明?

官派代表過多:審查專業性?

在台大校長遴選案,官派代表過少,導致無法選出政府所欲之校長人選。而在離岸風電遴選案,則與此迥異。且相較於一般政府採購案或先前台電之示範離岸風機的採購案,多仰賴學者專家審查的狀況,本離岸風電遴選案卻呈現出官派代表獨霸一方的局面(都佔一半以上(十人、九人))。顯然這樣的組成,操縱遴選結果之可能性大增。但由於目前經濟部並未公佈遴選評分而只有結果,是否官派代表之評分分布,巧合地有一致之分布,也無從得知。

若以離岸風電之專業性,即便是專家代表,也未必能夠知悉與涵蓋所有領域。隔行如隔山的結果,到底工程技術專家代表如何針對財務金融給分、反之亦有類似困境;甚至還有其他非財務金融與工程技術之專家,如何針對遴選的兩大指標評分?若連專家都會遭遇此一困境,到底官派代表如何針對這些專業領域給分數?評分的公正性,勢必飽受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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