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自由的界限-談出版審查與大愛台停播

2018-05-17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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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子之心》劇照(YouTube)

《智子之心》劇照(YouTube)

中央社5/11報導 :「文化部5月4日寄發中華民國圖書出版事業協會等多個圖書公會、協會公文,要求各會轉知各出版社會員,出版陸方授權書籍須依「大陸許可辦法」送文化部審查並經許可,否則不得出版,違者處行政處分。」之後立委痛批文化部涉及干涉出版與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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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大陸地區是個沒有出版自由的社會 ,所有的出版品都必須經過審查核准 。而倡導自由的台灣社會怎麼能干涉大陸地區人民在我國的出版行為 ?似乎這是一種道德上的矛盾 ,然而這真的是侵犯國民的言論出版自由嗎 ?

首先 ,我國憲法所保護的言論自由是以本國人民的自由為原則 ,保護他國人民為例外 。至於這例外是什麼 ? 國與國在國際外交政治上還有平等互惠原則 ,作為我國與他國之間 ,是否對於他國人民在我國境內的權利予以國民待遇的保護或是限制的基本原則 。我國憲法第141條:

「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 確保世界和平。」

就是這個原則的體現 。他國不准我國人民在他們境內做的事 ,我國也應該原則上不准他國人民在我們境內做類似的事 。或是我國允許在他國人民在我國境內做的事 ,他國也應准許我國人民在他國境內做 。例如我國內政部依照土地法17到20條規定 ,制定了「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 」,作為執行外國人在台灣進行不動產投資的條件 ,並區分為完全平等國家、附條件平等互惠國家 ,以及非平等互惠之國家 ,就是一個例子。

台北國際書展今天最後一天,適逢週日假期,約莫下午3時至4時湧現人潮,搶購折扣書籍。(文化部提供)
台北國際書展今天最後一天,適逢週日假期,約莫下午3時至4時湧現人潮,搶購折扣書籍。(文化部提供)

另一個近日的事件 ,慈濟大愛台的連續劇「智子之心」傳出因為內容涉及美化日本在二戰中的形象 ,而遭到大陸當局的關切 ,因而停播 。我們其實可以想想 ,如果是由中華民國政府經過審查內容而停播該節目 。在台灣社會會引起多麼大的震撼與波濤 ?然而這件事對照上述大陸出版品在台灣的審查機制 ,所引起的討論卻是近乎相反的 。原本主張應該基於言論自由的原則而一併保護大陸在台的出版自由的人 ,對於大陸政府公然出手干預台灣的影視製作播放自由 ,卻是全然的默不作聲 。這裡頭的政治因素暫且不談 。先來分析這其中關於自由與自由保障的概念 。

大愛台在的戲劇題材確實傷害中國人的反日情感 ,這能被理解 。就跟我們高中生模仿納粹傷害以色列人情感一樣 ,都有可能在我國境內發生傷害他國人民的事 。然而這其中依然是有差別的 。因為關於涉及傷害中國人情感的細節內容 ,是屬於全世界公認不當的內容 ?或是惡意編造的謊言 ?或是對本國社會有益 ?或是本國社會所需 ?等等 。以及相同的一支戲劇 ,如果是由日本或美國或是其他國家製作播出 ,是不是也會受到相同的停播對待 ?

究竟我們要問 ,智子之心的停播 ,是不是屬於言論自由的侵犯 ?如果是 ,侵犯者是誰 ?如果不是 ,那同樣的事情是不是可以由我國政府來作 ?這裡涉及的是言論自由的界限 。什麼情況下可以限制誰的言論自由 ?又應該由誰來限制 ?

憲法23條規定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而言論自由亦包括積極的表意自由與消極的不表意自由 。就法律上而言 ,大愛台對於智子之心的播與不播 ,都屬於我國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 。只要不超出憲法23條比例原則中的四個例外規定即可 。這是沒有疑義的 。但是問題卻出在大愛台的節目卻因為大陸政府的介入而停播 ,這該如何看待 ,成了一道法律與倫理上的難題 。

問題就在我們政府與社會無法分清楚 ,大陸人民與政府在我國境內的自由的界限為何 ?大陸人與大陸政府並非我國現行憲法所保障與限制的對象 。如果以一般國際上的交往原則來看 ,應該是受平等互惠原則所制約的。是否要由我國政府來保護大陸人民的權利 ?包括出版權與媒體經營權或是法律的互相承認與執行等 。都屬於平等互惠原則的範圍 。只是其中有關基本人權保障的部分 ,有所區隔。基本上全世界民主國家認同的基本人權要守住 ,不受平等互惠原則的限制 !但是一般的權利或是廣泛的民族情感 ,當他國不在他國境內保護我國人民的權利與情感時時 ,相類似的他國人民在我國境內的權利與情感也應該不予保護 !

這裡可以比較 ,當大陸播放的節目涉及醜化台灣 ,損害台灣人民情感的時候 ,台灣政府是否有權請大陸政府予以停播 ?筆者雖未查證 ,但是應該沒有 。相同的大陸政府對我國政府也沒有這種權力 。那如果是我國政府直接對大陸上的影視企業直接發出通告要求停播呢 ?想當然爾 ,大陸上的台商可能還會尊重 ,但是大陸上的企業與政府絕無可能聽從我國政府的指示 。而今天我們之所以面對大愛台被大陸政府要求停播的不堪局面 。說穿了 ,就是對岸以台灣人在那邊的經濟投資為肉票而進行對台灣企業或團體他直接干涉 。某一部分來說 ,這是咎由自取 ,怨不得人 !所謂人在屋簷下 ,不得不低頭 。

然而 ,我們應該繼續對這樣的情況坐視不管嗎 ?不管的結果將會是 ,台灣的媒體將漸漸被對岸所支配 ,最後整個社會也會漸漸被同化 。實質的自由也漸漸的成為一個鳥籠 。這會是我們希望的未來嗎 ?

《智子之心》劇照(YouTube)
《智子之心》劇照(YouTube)

首先 ,影視產業有專門的法律與主管機關 ,相關企業與公益團體在分配起頻道資源時 ,是受到我國法律所保障 ,以及被賦予公共資源跟公益任務的 。而當這樣的影視企業或團體公然的接受了大陸當局的統治時 。其接受我國政府及法律賦予資源及保護的正當性 ,是否尚存 ?則成了關鍵的課題 !應對這種對岸間接審查台灣人的言論自由的實質事件時 ,應該立法 ,對於甘願被對岸審查的媒體 。定義其屬境外媒體 ,剝奪一切屬於國內媒體所有的權利 。除非其能舉證自己並無受大陸當局操控 。最好的方法例如 ,主管的NCC可以修法 ,針對類似這次的停播事件 。列出一些抽象性的條件 ,只是符合配合大陸當局作法的跡象外觀 。可以有權要求大愛必須繼續播完停播的節目 ,否則就應撤銷大愛的媒體執照 !而大愛如果要繼續當大陸當局統治下的媒體 ,自然還有網路資源可資運用 ,依照比例原則 ,並非侵犯其言論自由或是媒體營業權利 。使其企業自行選擇是照顧大陸上的事業優先 ,還是台灣的事業優先 。如此可以防止這一類企業因為腳踏兩條船 ,兩邊獲利 ,但卻傷害台灣公共利益的誘因 。

台灣的人民無法在大陸揮舞中華民國國旗 ,無法如在台灣一般自由的出版任何言論內容的刊物 ,也無法自由的製作播放影視內容 。這都是眾所周知的事實 。然而 ,台灣政府卻幾乎給了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的相同的台灣國民待遇 。以致於讓對我國充滿敵意的大陸政府在我國境內從事著大陸政府不允許台灣人民與政府在大陸境內做的事 。除了揮舞五星國旗 。例如控制媒體宣傳不利於台灣政治與社會的言論內容等 。這是很蠢的道德與民主自由的觀念 。在任何的民主自由國家 ,法律與自由的原則是以保護自己國家與人民為最大前提的 。就這一點 ,大陸政府反而做的比台灣政府好太多 。

我們的問題是 ,大陸幾乎完全不保護我們這邊的人的情感 。而我們卻困於民主法治的原則而保護他們一切的權利 ,包含傷害我們社會國家的行為 。這是不對的 !

例如我們保護日本跟以色列人的情感 。相信他們也會有平等的保護 。

就影視跟出版而言 ,對岸審查我們一切在那邊的影視跟出版作品 。但是我國卻因為可能違憲的疑慮而幾乎給予國民相同待遇的保護 。這就是不平等 。要知道 ,憲法基本上保護的是本國人民 。例外才保護外國人 。例如 ,我國人民有選舉權 ,外國人沒有選舉權 ,在他國也是一樣 。這就是屬於一種平等互惠概念 !

另外 ,也可以說是經濟實力的因素 ,因為對岸的經濟實力以及我們部分企業的經濟依賴 ,而不得不聽從或順從對岸政府或社會的要求 。這對於在大陸上從事商業活動的個人或企業而言 ,某種程度上這屬於個人自由 。但是對於牽涉我國大眾權利與社會安全的經濟事務或商業行為或是公益事業 ,國家政府就必須涉入 ,而影視跟出版就是屬於這種權利 。尤其是電視頻道這種屬於在國家管制分配下的有限資源 ,電視台的營業因為公益目的而受到國家保護 。怎能容許這種被保護的產業反而受制於境外的政治勢力而回頭傷害自己的國家社會 ?更何況今天發生憾事的是一家台灣知名的公益宗教團體 ,這不可謂不茲事體大 。

這些公益與大眾傳播事業團體 ,不應私自尊從大陸政府的指令行事 !就像大陸也不會允許大陸上的影視及出版公司受台灣政府控制一般 !

而出版在台灣是一項憲法保障的自由沒錯 ,任何人都有不受國家審查內容的出版自由 。只是這個「任何人」,當然是指本國人民 ,大陸地區人民在我國是否要受到管制 ?從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跟141條外交平等互惠原則來看 。端視大陸政府是否也有給與台灣人民相同的出版自由 ,如果有則應以平等互惠原則給予保護 ,如果沒有 ,則判斷我國國民的利益與大陸的管制措施 ,訂定一定審查密度的管制 ,並不違反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範圍 。

大愛台的節目被境外政治勢力間接管制而停播的事件 ,暴露出在台灣社會裡自由界限的模糊 ,而這種模糊已經到了危險邊緣的程度了 。再不當心處理 。最終台灣社會將以自由之名 ,將自己化為獨裁專制下的奴隸 。

*作者為土木技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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