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永發觀點:失去法制與論理,教育部拔管何以服眾?

2018-05-10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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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長賴清德赴立院專案報告,被國民黨團立委持「挺大學自主」標語包圍。(顏麟宇攝)

行政院長賴清德赴立院專案報告,被國民黨團立委持「挺大學自主」標語包圍。(顏麟宇攝)

最近好像很多人的心情都被捲到管案裡來,關心它是好事,但要釐清裡面的法律爭議卻不是易事,才會形成兩邊論戰,最怕的就是因陷入挺管與反管的泛政治化而讓法制問題失焦,這是我寫「就法論法,挺法制不是挺管中閔」的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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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天看到一篇台大電機系同學施博仁的法律性長文(無題,以下簡稱施文),非常感佩他的認真,也很有民主風度與雅量接受批評。但以他為例,就知校園與社會有很多對法律或法治的誤解。我試著點出一些問題讓大家再思考,也是希望鞏固社會得來不易的民主法治。

下面先簡介施文的標題重點:「1.大學自治的範籌。2.校長聘任的權力。3.兼任台哥大獨董職務的爭議。4.未主動揭露獨董身分及和遴選委員的利益關係。5.論文抄襲和赴中國兼職。」其中因1.大學自治涉及憲法層次,5.已無疑義,均不在本文討論範圍。

其次針對:

2.校長聘任權:法律的解釋首重文義,如果字面文義有爭議,就要進行論理解釋,其中很重要的就是法律第1條之立法目的,在本案就是大學法第1條揭諸的大學自治精神,以及大學法第9條第1項的立法理由。後者只要去翻立法院公報,絕對找得到當初管碧玲委員跟教育部長杜政勝的對話,讓我們現在看起來,不得不對他們堅持大學自治的崇高理想與遠見感佩萬分!另外,還要看相關條文的規定,例如教育部對私立大學校長有核准權,反面解釋,沒明文規定就是沒核准權;更何況也沒有核准的裁量標準或基準,如何能由幾個人就自行判斷?置法制於何地?這是基本法理,不能背離。但是,施文與教育部意見完全相同,認為教育部對國立大學的校長有實質審查權(一般或稱高密度審查權),可不予聘任,卻完全未針對上述法理提出反駁或論辯,何以服眾?

3.兼職獨董爭議:施文提出兩個觀點,ㄧ是台大校長的同意可以追溯,ㄧ是產學合作契約不可以追溯,觀念似乎有些混淆矛盾,也沒講出不能追溯的法理依據及對契約性質進一步的探討。因爲管是在台大校長核准後才去擔任獨董,真正追溯的是產學合作契約同意自擔任獨董之日起生效,獨董報酬及回饋金也是從那天起開始領取。而10/2台大正式回文也是確認了追溯的效力。至於產學合作契約如果是私契約(個人比較傾向私契約),能否追溯到擔任獨董那天生效?依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雙方當事人當然可以合意約定,無庸置疑。至於徐國勇高姿態的喊話:「違法就是違法」指的可能僅針對管未經教務長核准(那時校長楊泮池已任滿卸職)即於八月參與薪酬委員會會議?但是他為何不提獨董與審計、薪酬委員是三位一體,獨董是上位概念(主要身分),依證交法第14之4第2項獨董是當然的審計委員;獨董雖不是當然的薪酬委員,但依薪酬委員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第8條規定:「薪酬委員會至少應有獨董一人參與,...並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可知獨董實與當然薪酬委員所差無幾。如果產學合作契約追溯給的就是三合一酬勞,請問有何重大理由來質疑「違法就是違法」的兼職?是否又如論者所指稱教育部用大砲打小鳥,違反比例原則,卻犧牲了台大與高教,如何能服眾?

20180504-國民黨立委黃昭順4日將寫有「挺管用的」黃絲帶送給行政院長賴清德遭拒。(顏麟宇攝)
國民黨立委黃昭順將寫有「挺管用的」黃絲帶送給行政院長賴清德遭拒。(顏麟宇攝)

4.未主動揭露獨董身分及利益迴避問題:施文認為法規沒有規範,事涉法律之外的道德標準。這種看法至少勝過金管會及教育部。試看金管會主委顧立雄碰到記者詢問獨董ㄧ事,先多次推說:「不是我主政」,等到記者追問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對獨董的規範時,顧主委不知是心虛還是根本不瞭解自己部門主管的法規,多次反問記者:「我不曉得你的問題是什麼?」「請具體說明問題」,怎敢當場回答?其實他如果真知道證交法上述規定:「獨董...於執行業務範圍內應保持獨立性,不得與公司有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應該對記者侃侃而談獨董的超然獨立性與利益迴避到底有無衝突?為何民進黨及部分台大師生一直質疑獨董的獨立性(即使事實面不夠理想,但似應從政策面及法制面去改善,而非防弊重於興利),堅持應主動揭露,應利益迴避,卻罔顧證交法的規定,及遴選辦法或要點均無相關迴避限制的事實,顯然這也是「另類的迴避」,又何以服眾?而教育部回台大的公文竟然輕描淡寫地只提迴避問題,卻不提依一般法制,遴選辦法係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即使是要適用行政程序法,本案沒有第32條的迴避事由,也沒有當事人依第33條申請迴避,更不用說第3條第8款已排除行政程序法適用於「學校...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難道選校長不是這樣的內部程序?教育部不說清楚講明白,抹滅了法制基礎,又欠缺論理,恐更難服眾。

所以是否像施文所說,以高道德標準要求?那也可以,但要ㄧ視同仁,聖人可求乎?還要評估它的傷害性,除了犧牲台大與高教外,社會已然分裂,還裂上加裂?有何好處?

這讓我想到舊約故事,智慧的所羅門王判兩個爭奪孩子的母親,刀劈孩子,一人一半,親生母親不忍孩子被劈而放棄,假母親卻寧願劈了孩子,誰也不要得到(因假母親壓死自己的孩子,心理不平衡,見不得人好)。台大與高教就像這個孩子,主政者是愛他還是害他?從更大格局來看,失去了法制與論理,我們還剩什麼?教育部何以服眾?

*作者經濟部法規會專門委員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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