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宗偉觀點:轉型正義的下一步─文明社會版的分類械鬥乎?

2022-05-29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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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書並指出,《國家安全法》限制人民參與組織、舉行活動、發表言論的自由,且無論國家是安定或危難,都以高強度刑罰做為限制,顯然過度侵害人民憲法權利、有違憲疑慮。因此法院認為,僅有在行為人對國家有具體危險時,才可以處罰;本案被告王炳忠等人雖主張統一,但並無對國家造成明顯且立即危險的明確證據,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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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5月檢方對一審無罪判決上訴,法院經過一年的續行審判仔細審理後,並沒有發現什麼足以動搖原審判決的新事證,或漏未為審酌新證據。二審審理過程中足以列入中華民國法制史上天大笑話的是,蓋高檢的檢察官現在想翻案的話,本案有罪證據必須要無中生有之餘,居然曾還異想天開地請求法庭,發到對岸函請傳喚在本案起訴書中事實上處於教唆犯地位,亦即周泓旭等的直屬上級領導,對岸大陸「國臺辦黨政局」與「上海市對外聯絡辦公室」等相關官員來我國作證,並且順便自證己罪。之後渠等再乖乖被我情治單位當庭逮捕,併案偵辦,而為二審判決書斥為異想天開,幼稚天真。在庭上提起公訴的檢方表現如此走鐘,5月13日本案二審再判無罪,也就不令人意外了。

本案將會成為中華民國法制史上天大笑話,更嚴重的事情還在後面。是因<刑事妥訴審判法>第9條第1項規定,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我中華民國憲法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解嚴以來都被認為是人權的守護神。因此本案二審若要違反大法官解釋牴觸憲法,只能找動員戡亂時期自願當總統書記官的那些大法官作的解釋,可能會與本案兩審判決有所牴觸。至於解嚴後才出現的國安法,更不可能有這種與本案相違反的判例。

再怎樣從寬計算台北地方法院送達國安法案判決書,給其實只有一牆之隔的台北地檢署所需時間,檢察官要對本案提起上訴第三審的20日期限,當在端午節後不久的六月上旬屆滿。跟促轉會對大尾共諜李媽兜等人的寬容相比,死掉的共產黨就是好共產黨。與國民黨政府作對的共產黨也是好共產黨。如果檢察官堅持上訴,只能證明當局所謂的轉型正義,其實就是數百年台灣史上分類械鬥的那把凶器而已。上訴理由書怎麼寫,才不會與促轉會平反共諜的豪邁文辭互相打臉,整個社會都在看。

*台大國發所博士班研究/律師考試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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