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自由選擇與多元主義的社會福利:《丹麥史》選摘(2)

2022-06-05 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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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現行規定,必須是該工會的會員、參加該工會主辦的失業保險逾一年以上、於過去三年持續工作一年,且具備一定收入者才能申請失業給付。津貼的金額倒很寬裕,最多可達其工資或薪津的90%,至少則為工資的三分之二,各依其所訂保險簽約及當年政府所核定的勞資雙方所簽勞動協定。面對失業率居高不下的問題,執政的社民黨1978年推出工作機會計劃(The Job­Offer Scheme),通常為政府或公營企業的臨時員工,1985年保守黨執政後,則修正為至多給予二次機會,且第二次可能要施予轉業或進修訓練,俾當事人易於回到勞動市場,做一個「壯有所用」的人。同時也准年滿六十歲且參加失業保險逾十五年者,得提前退休,俾能讓出工作崗位給青壯人力。丹麥法定退休年齡為六十六歲,此種辦法稱為:「Voluntary Early Retirement Pension Scheme」。該計劃於2020年1月再次修改,允許健康狀況不佳的個人,得以在正常退休年齡(目前為六十五歲又六個月,但到2030年逐漸增加到六十八歲)前六年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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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0-養老、老人、安養。(取自維基百科)
丹麥式的「老有所養」,採取一種較為自由、更多選擇的折衷制度。每一丹麥國民都能享受一份基本的老年津貼,安度晚年。(取自維基百科)

四、退休養老

丹麥式的「老有所養」,不同於德國之由在職機關(政府或企業)撥付退休金,也不同於瑞典之由國家支付老年津貼,而是採取一種較為自由、更多選擇的折衷制度。每一丹麥國民都能享受一份基本的老年津貼,安度晚年。其中包括生活津貼(九十年代約為每月四千克郎,但若擁有財產而另有收入者,予以比例減少)、房屋津貼(若無自有住屋,由地方政府配住國民住宅或給予相當租金的津貼),並可享受醫療保險及巡迴看護(包括鋪床、住屋整潔、庭院除草及供應便當等)等社會福利。此外可向在職時所參加的保險,申請退休給付。當然領到退休給付後,也要比例減少老年津貼,退休給付愈高,老年津貼愈少。同樣的,如有財產收入(如利息、股利或房租等)也應減少或停止老年津貼,以符合平等的原則。

綜上可見,居住於丹麥,猶如生活在其他的北歐社會福利國家一樣,人人可以在平等的基礎上,無虞匱乏地享受生存發展的權利,但龐大的社會福利支出,迫使政府必須徵收鉅額的稅金來應付。北歐各國的加值稅率均高於歐洲其他國家,丹麥的綜合所得稅率更從48%開始,使人難於負荷。以致近年來產生了要求減稅及提高行政效率、減少公共支出的政黨。在學理上也形成了「社會福利工作究應由政府統籌辦理,抑或應分別交由義工團體來經營?」之爭議。縱係如此,吾人相信:丹麥人在「兩願民主」(Consensual Democracy)的原則下,所建立的「既自由又平等」之社會福利制度必定能歷古常新地繼續發展。

20220520-《丹麥史――航向新世紀的童話王國》立體書封。(三民書局)
丹麥史――航向新世紀的童話王國》立體書封。(三民書局)

*作者為德國明斯德大學(University of Münster)哲學博士。曾任多所公私大學教授、臺灣省教育廳長、柏林自由大學(Free University of Berlin)客座教授、哥本哈根自由中國新聞處主任、中華民國駐丹麥代表,以及駐泰國特任代表。本文選自作者著作《丹麥史:航向新世紀的童話王國》(增訂二版,三民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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