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關於警用PPQ M2手槍走火事件之我見

2018-05-07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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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評選後僅Glock公司與史密斯公司2家進入比價,此時,已有許多員警知道Glock-19全長不符合規格,但都不吭氣,想等Glock公司得標後、交貨、驗收時再發難。可惜最後由史密斯公司2010年5月24日以最低價得標,原3,000支增購至4,200支。(招標案號GF3-98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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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2013年3月,警政署再以異質性採購最低標續購1,500支,規格仍與98年底完全相同,Glock-19及Sig P250兩家槍廠參標,歷經資格、規格審查、槍支實際丈量都合格後進入9月3、4日實彈試射,Glock-19臨場表現大幅領先Sig P250。

在開標前,警政署即已接獲情資指陳Glock-19全長不符合規格,希望警政署長官秉公處理,不要護短,然而在8月29日開標當日,審標時仍與98年如出一轍,縱放Glock-19過關。槍廠實忍無可忍,决定將Glock-19全長不符合規格議題浮上檯面、正式對决,逼得台灣銀行採購部不得不在9月11日重新召開第2次丈量會議,在與會20多人眾目睽睽下,宣佈Glock-19全長187 mm、不符合180mm以下規格,本案最後以Glock規格不合及SIG總評分未達82分,兩家都不合格、廢標收場。(招標案號GF3-102002)

事隔3個月,在2013年12月25日,警政署將2013年3月購案重新公告,槍全長卻放寬為190mm以下,槍管長也增加為90mm以上,至此,Glock-19完全符合,也排除宿敵貝瑞塔Beretta PX4的競爭。警政署的說法是2013年3月的規格只來2家,遂重新修改規格以廣納更多槍廠參與,此一說法無法洗脫為Glock-19量身訂作規格的陰影。分析如下:

  • 前後買了4次手槍、使用對象都是刑事警察,居然開出3種不同規格,這個規格怎麽訂的?有沒有像2007年一樣徵詢全國刑事警察代表意見?主事的學者、專家如何解釋?至少給個說法,究竟新規格是參考或者根據歐、美、亞洲那個國家,那個警察單位的經驗?

  • Glock-19是如何在2009年底及2013年3月兩次購案開標當日通過丈量審查?答案只有2種可能:

    A. 代理商勁X公司明知規格不符,但仍以書面造假方式來投標,有偽造文書之嫌。

    B. 警政署官員及全體評審委員均事先知情,却集體掩護、放水。

  • 警政署法務、政風人員對以上2種可能有無深入調查究竟是該歸責Glock公司詐欺、偽造文書還是警政署官員及全體評審委員失職?我們毋寧堅信警政署官員及全體評審委員的清白,而如果調查認定歸責Glock公司涉嫌詐欺、偽文,是否該依政府採購法追訴其刑責?或者再放一馬就這樣算了?

  • 102年3月購案,Glock-19在9月4日實彈射擊打斷了1支插銷, 照理應停止射擊,以免傷及射手人身安全,警政署官員只列入瑕疵記錄仍允許繼續射擊,而在102年12月再次開標的購案卻開放了規格,讓GLOCK可以合格入選,以不實規格,偽造文書投標在前,實彈測試零件斷裂在後,再重開大門到近乎量身訂作的修改規格,如此迎賓入府作法究竟為什麼?(招標案號GF3-102002_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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