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宏誠觀點:後真相時代的專制防疫─第五類傳染病改為第四類是「降」或「升」?

2022-05-19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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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社交媒體的興盛固然開啟了後真相時代,但政府往往卻是積極迎來後真相時代的重要推手,故而使防疫專制已成真相。圖為衛福部長陳時中。(資料照,柯承惠攝)

網路社交媒體的興盛固然開啟了後真相時代,但政府往往卻是積極迎來後真相時代的重要推手,故而使防疫專制已成真相。圖為衛福部長陳時中。(資料照,柯承惠攝)

中央疫情中心指揮官陳時中日前表示,新冠肺炎疫情的高峰期過後,預估7月中下旬將有機會從強烈和強制管制的「第五類」傳染病,「降」至一般管制而不再針對確診者強制約束管理的「第四類」。不少公衛及醫療學者專家或醫師,均認同因疫情危害程度減輕而「降」類的作法。但從第五類改為第四類,真的是「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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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專制其來有自

前疾管局副局長施文儀日前認為,現在就該把「新冠輕症及無症狀」改列第四類法定傳染病,開始解除違背民主的「防疫專制」狀態。他還提到,現在把新冠肺炎列為第五類,造成染疫病逝者24小時內須火化遺體等侵害人民權益的結果。如果證明了施文儀講的防疫專制確屬政府違法濫權,未來豈不還應展開後疫情時代的「轉型正義」?

衛福部疾病管制署網站上介紹了五類「法定傳染病」,看來「像」是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之規定。該條明定傳染病係指「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致死率、發生率及傳播速度等危害風險程度高低」分為第一至第五類的疾病。因此,第五類法定傳染病的「危害風險程度」應該最低,而未治療致死率達50%-60%的鼠疫,目前列為第一類。但新冠肺炎讓「專制防疫」超過兩年,為何是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的名稱列為第五類呢?

(取自疾管署網站)
(取自疾管署網站)

第四類傳染病的危害風險程度高於第五類

《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規定的第五類傳染病,係指「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傳染流行可能對國民健康造成影響,有依本法建立防治對策或準備計畫必要之新興傳染病或症候群」,準此,新冠肺炎固然可認定「新興」,但衛福部這兩年來認定其疫情程度,難道只是「可能」對國民健康造成影響?而且已實施的專制防疫,也還算是建立「防治對策」或「準備計畫」?

再看第四類傳染病的法律定義,係指「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監視疫情發生或施行防治必要之已知傳染病或症候群」。新冠肺炎幾近造成全球性重大疫情,聯合國世衛組織兩年前定名為COVID-19,全球早已確知疫情正在各國間蔓延,台灣更還施行了專制防治作為。因此,新冠肺炎依法至少也應是第四類。

新冠肺炎依法早應列為第一類傳染病

《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規定的第一類傳染病指「天花、鼠疫、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等」,而「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即是2003年爆發的SARS。但國際病毒學分類學會將新新冠肺炎病毒命名為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 coronavirus 2(SARS-CoV-2),故新冠肺炎本可定為第一類的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何況,狂犬病並非《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中「例示」的第一類病,但疾管署網站上已列為第一類傳染病。故而,新冠肺炎早該在兩年前列為第一類傳染病,衛福部或因怠惰或因不熟悉法律才未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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