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自治的輓歌》「蔡董投管董」有法律疑慮?學者:遴選決定沒有理由被推翻

2018-05-03 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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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政治系教授陳淳文說,台大校長遴選委員中有迴避程序的專家,認為遴選決定沒有被推翻的理由。圖為台大校長當選人管中閔。(資料照,謝孟穎攝)

台大政治系教授陳淳文說,台大校長遴選委員中有迴避程序的專家,認為遴選決定沒有被推翻的理由。圖為台大校長當選人管中閔。(資料照,謝孟穎攝)

台大校長遴選,在教育部駁回管中閔聘任案後再度引爆輿論激辯。台大文學院學會、政治系系學會邀請政治系教授、中研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陳淳文,今(3)日晚間在台大校園裡,以「大學自治的輓歌」為題,從法律制度分析校長遴選事件。談到為何1月31日所有遴選委員都已經知道某候選人與某委員關係的情況下,仍維持決議?他認為,這是因為遴選委員中有迴避程序的專家,認為遴選決定沒有被推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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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淳文開頭時,首先以包括愛因斯坦與普魯士科學院等歷史指出,不管是國家或私人的教育機構,有權力者都會想要伸手去掌控,因為知識可以製造菁英,如以前德國製造潛艇、毒氣,這些都需要科學家來研發,「一旦權力可以掌控,他就會去濫用,並驅使這些菁英。」

陳淳文接著解釋,在德國法學概念中,「制度」就是由法學跟規範建構的,但對於大學自治,德國則認為這是「制度性保障」,是社會存立不能變更的制度,國家立法者即便是國會多數,也不能改變或侵害。

大學自治有多重要?陳淳文對此說明,歐洲大學協會(European University Association)2017年公布了一份針對歐洲29個國家大學進行的研究報告,當中指出大學自主雖然不能保障大學有更好的表現,卻是有良好表現的先決條件,而分析大學自主的首要指標,就是「組織自主」,判斷組織自主的第一基準,就是校長的產生是否需要外部機關同意。

教部遴選前後都參與 「保障大學自治?」

談及當前在風頭上最常被提到的《大學法》第9條,陳淳文則搬出舊版《大學法》來比較。他表示舊《大學法》第6條裡規定,大學校長是由國立大學遴委會選出2至3人,報請教育部組織遴選委員會擇聘,而目前的遴選,由於教育部已經派了3席代表在遴委會裡,已經有了事前參與的機制,此外也有事後參與的權力,「但這樣是對大學自治的保障嗎?」

陳淳文認為,舊法是教育部前面遴選部分不管,後面人選產生後才管,新法是教育部前面參與時管,後面聘任也管,此外舊法有明確指出,要教育部組織遴選委員會,然而現在教育部聘任,難道是由部長一個人決定嗎?即便是在舊法,也無法想像教育部長可以一個人決定校長的聘任。

資訊揭露問題 校長候選人是「被推薦」

而論起遴選爭議中的「資訊揭露」,陳淳文則認為,有人說某人沒寫完自己所有的資料,違反了揭露告知的義務,但國家裡所有申報的義務都是有法律規定的,如公務員申報財產,法律甚至有寫清楚要申報哪一類的財產,而現在有人主張候選人隱匿資料,但構成隱匿的前提,是法要有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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