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慶元觀點:追訴退休樞機主教陳日君,港區國安法株連無辜

2022-05-16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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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612人道支援基金」信託人遭控涉違《港區國安法》,由左至右為陳日君、吳靄儀、許寶強、何韻詩。(AP)

香港「612人道支援基金」信託人遭控涉違《港區國安法》,由左至右為陳日君、吳靄儀、許寶強、何韻詩。(AP)

日前,就在中共支持的香港特首參選人李家超以超過99%的超高得票率當選香港下屆特首後,港府突然援引港區國安法第29條,逮捕高齡90歲的退休樞機主教陳日君,引發港府進一步限縮言論及政治自由的疑慮,也為梵諦岡與中共建交,帶來一道陰霾;我國與梵諦岡脆弱的外交關係,或許也因此可再苟延殘喘一段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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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說,港府這次的逮捕行動在法治上根本疑點重重。如上所述,港府這次是援引對岸人大(跳過香港特區立法會)直接制定的「港區國安法」第29條將陳日君樞機主教予以逮捕;中共當局能否跳過香港立法會直接制定港區國安法,架空香港自治,法治上本已不無疑義。

具體而言,港府主張陳日君樞機主教是「612人道支援基金」的信託人,而612人道支援基金為反送中運動中受傷、被捕的人士提供了法律、醫療等相關援助,而反送中運動是勾結境外勢力的運動,所以陳日君樞機主教就涉嫌「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這個邏輯更顯得「欲加之罪,何患無詞」!擔任一個人道基金的信託人,只因這個基金對於政治運動的參與者提供法律、醫療等相關扶助,就構成「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那媒體報導他們的主張,不也可能構成犯罪?會不會株連果廣?

仔細檢視港區國安法第29條的條文,可以發現,條文內容對於「勾結外國勢力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定義本來就流於空泛,形同給予行政機關一張空白支票,允許政府可以濫權追訴人民。尤其,第29條第1款第2目規定(「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以下行為之一的,均屬犯罪:(二)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就使得任何人只要反對港府的法律或政策,一旦涉及任何外國因素,就有可能觸法。舉例言之,如果境外銀行對於港府的金融政策有意見,並且試圖遊說港區立法會予以抵制,在港府的解釋下,就有可能是對於「政策進行嚴正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並且予以訴追。這顯然不是現代法治國家所應有的法律規範,並且有違反「罪刑法定主義」的嫌疑。

回顧反送中運動的本質,就是香港民眾對於「送中法案」(犯罪嫌疑人可被移送至中國大陸審判)透過遊行、抗議等方式,對港府表示反對。港府無能化解公眾的疑慮,才導致整個行動逐步轉為激烈抗爭。不論是參與行動本身,或是對參與行動的民眾提供醫療、法律服務等人道扶助,都應該受到香港基本法的保障,而不是蠻橫地將這些資助醫療、法律服務的基金信託人,也扣上妨害國家安全共犯的帽子。

話說回來,港區國安法固然粗糙,我們「臺版國安法」也不遑多讓-民進黨2019年通過的國安法修正案,同樣禁止人民為外國、大陸地區等境外勢力「資助……或發展組織」,同樣是赤裸裸地侵害人民結社自由,而且同樣是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還真是「兩岸一家親」呀!

附錄:港區國安法第29條

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以下行為之一的,均屬犯罪:

(一)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動戰爭,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造成嚴重危害;

(二) 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三) 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四) 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五) 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犯前款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條第一款規定涉及的境外機構、組織、人員,按共同犯罪定罪處刑。

*作者為泰鼎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本文原刊《奔騰思潮》,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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