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永發觀點:就法論法,挺法制不是挺管中閔

2018-05-04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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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大數十名教授綁上黃絲帶,呼籲教育部收回拔管決定。(朱冠諭攝)

清大數十名教授綁上黃絲帶,呼籲教育部收回拔管決定。(朱冠諭攝)

關於卡管案,不管阿貓阿狗當台大校長,都與我無關,我們不是挺個人,以免泛政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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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一個長期從事行政法制工作者的一些觀點:

先簡括卡管的三個理由:1.未主動揭示擔任台哥大獨董的身分及違法兼職。2.涉及抄襲學生論文。3.違法在大陸兼職。台大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均有澄清,教育部只抓到了「小小辮子」,硬拗第一點違法兼職部分到底,府院一致,這樣才有下台階,可以理解,但難以接受。

就法論法,要先看大學法怎麼規範大學校長的遴選。其第1條第2項立法目的已開宗明義揭示:「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第9第1項規定:「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聘任之。」顯然教育部沒有裁量權,只有形式上的聘任權。除非教育部可以找出立法理由來支撐其所謂「聘任」是有審查權(包括法律的審查)。(此點已被媒體揭露,大學法上述規定是在陳水扁時代通過,民進黨管碧玲委員、教育部長杜正勝及其他委員們堅持大學自治的精神,所以我們現在到底是要感佩民進黨?還是譴責民進黨的善變?令人困惑?)因為依一般行政法制,有裁量權者,多半規定為「...得聘任之。」還要在法律或法律授權的法規命令裡訂明審查的標準,或訂定裁量基準做為內規。另外對照同條第4項規定:「私立大學校長...遴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教育部才有准駁的權責。

對公立大學校長,教育部既沒有遴選的權責,校長當選人當然只要面對遴委會而非教育部,也不須面對大眾公審,更不用說法律上的基本ABC「無罪推定」、「不為消極事實(沒做的)負舉證責任」,還要三審才能定管爺的罪。教育部如此卡管,有無踰越大學法而為擅權?

所以連施明德(非學法出身)都懂,先讓他上任,真有違法(須三審定讞)或失德的事,自有法律制裁或社會譴責,不是嗎?

接不到台大校長的管中閔會不會轉戰台北市長,成政壇熱議話題。(柯承惠攝)
台大校長當選人管中閔的聘任被卡四個月後被「拔」,但政府硬拔的說詞都禁不起法制的檢驗。(柯承惠攝)

顯然,教育部在大學法相關規定裡確實找不到卡管依據,可能另闢蹊徑,找行政程序法來質疑蔡明興沒有因利害關係迴避遴選委員。假使真如媒體上述放出的試探氣球,那可好玩了。依行政程序法第32條及33條的迴避規定是規範公務員,蔡明興當校外遴選委員算不算廣義執行職務的公務員?遴選委員為何一定要有公務員身分?唯一的解釋是在行使公權力?是大學法賦予的公權力?民進黨很會拗,讓它去拗吧!但不要忘記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6款規定:「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這一點想必也已挖空心思準備硬拗到底?

再者,沒有當事人依行政程序法第33條申請迴避,遴委會回復得也很正確,教育部自己訂的遴選辦法有特別規定迴避事項,應優先適用,不是這樣嗎?

管顯已被自由時報打為「沒有誠信」、「閃躲隱匿」、「不敢面對大眾」、「不敢公開真相」...,完全不提法律怎麼規定,難怪民眾越來越相信管是失德的人,這樣洗腦過後,再來民粹公審,就事半功倍了。

另外提醒大家,教育部訂有大學校長遴選辦法供各校參考再去訂自己的遴選要點,教育部還派三位代表參加遴選委員會,已做到事前監督;如果檢討遴選規範有所不足,未來也可修改法規(最近教育部已提出修法方案,證明現行規範確有不足,但修法只能規範以後的遴選),杜絕弊病。但不是像現在這種「法律之外」的卡管。因為依法行政的重要精神之一是「法律的安定性」,社會才不會大亂。如果每人一把號,各吹各的調,各自解讀法律,後果可想而知。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我們的教育部大家長吳茂昆卻說自己「違法就下台」,我們要原諒科學家「不懂政治」,這句話的潛台詞是「有道德瑕疵不必下台」,但卻以雙重標準來看待管中閔,即使無法定罪「違法」,也要定他「道德瑕疵」,讓他無法上台,更不用和早年尹仲容辭官待審的典範來相比了。

法律人應該拿出良心,就事論事,但奇怪的是,法界對管案提出看法的不多,為何龜縮?社會還有無公理與良心?

20180501-台大自主聯盟1日中午於台大傅鐘下召開記者會,傅鐘前擺放的致意花束與字卡。(吳尚軒攝)台大校長遴選爭議 傅鐘 管中閔
台大自主聯盟於台大傅鐘下召開記者會,傅鐘前擺放的致意花束與字卡。(吳尚軒攝)台大校長遴選爭議 傅鐘 管中閔

另外,我再斗膽提出以下看法:

有關違法兼任獨董的爭議,管中閔於106.5.2向台大申請自106.6.14至109.6.13兼任台哥大獨董,台哥大也必須即早選出獨董,避免空窗期,故5/17台大校長楊泮池核准後,台哥大即進行選舉管為獨董,管也就任。但大概因還有內部程序要走,9/29台大才跟台哥大正式簽約,10/20台大正式行文同意,效力當然是追溯到6/14生效,回饋金也是從那天算起,不是嗎?如果不是這樣,那管真的有違法兼職在先的嫌疑。民進黨可以查查所有國立大學獨董兼職的案例,是不是有這種因行政程序而必須追溯的情形?至少在我處理的一些行政案例,就常因要補件及查詢等原因,行政處分必須延後,但效力要追溯,才不會影響人民或業者的權益瞭解行政法制與行政作業程序的人都會知道,這是「瑕疵的補正」,民進黨這麼多法政專家會不知道?會沒有清查?還是抓到一點自以爲是的小瑕疵就故意猛攻,混淆視聽,把他鬥臭鬥爛:「管就是失德的人」,不配當台大校長。照我來看,完全稱不上瑕疵,尤其不是品德上的瑕疵。充其量只是循慣例的「因事制宜」,行政案例所在多有,經得起檢驗。

所以, 我支持清華校長發起的黃絲帶運動,爭取大學自治,每天繫綁黃絲帶,直到成功之日。而上述運動背景,清大校園樹立起一大葉片的藝術裝置,代表的是「一葉知秋」,意義深遠。為了下一代,為了台灣,當然要支持「大學自治」!

當然,民進黨不是省油的燈,計算極為精密。看徐國勇說,管中閔兼任的獨董沒問題,但是他兼的審計委員會及薪酬委員會委員違法(沒經同意就上任)。不過,徐國勇沒提到上述兩種委員有無獨立的報酬?台大與台哥大簽的約有無追溯這兩個職務?回饋金有無包括這兩個職務?不講清楚,公布所有資訊,那就是斷章取義,雞蛋挑骨頭了?我擔任過上市公司監察人,以我所瞭解,獨董是主要職務,此身份也是報酬的來源,審計及薪酬委員是由獨董當然兼任。換句話,沒有獨董身份,就沒有那兩個委員身分。所以,如果片面用高道德標準要求別人,以後這種標準要一體適用於所有掌公權力的人?否則何以稱公平?又何以稱民主進步?

最後還是要再強調:我不是挺個人,我挺制度。法治教育要再加強,才不會讓人知法玩法。

*作者經濟部法規會專門委員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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