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修法論壇》校務會議可引入外部監督機制,協助治理

2022-05-20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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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汶津:德國的引入外部監督機制

我認為大學法應該只是一個基本性的一個架構。德國是由聯邦立一個大學基準法,規定高教的目標和高教的內容是什麼、怎麼去對老師的教學、知識做評量,以及國家要如何去補助高教,還有一般入學的年限、學生的入學管道、考試學分的採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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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國聯邦政府對於大學的監督機制,現在已經放寬很多了。大學基準法是基於洪堡教授的理論「教授治校」,後來在全球化的浪潮下,德國開始慢慢意識到自己的競爭力不足,因此後來才引入了大學諮詢監督委員會,其實就是外部人的介入,作為監督學校的機構。
    校務監督會議(Senat)和大學諮詢監督委員會(Hochschulrat)兩個都是在監督學校。大學諮詢監督委員會是1998年之後導入外部人監督的概念之後才建立。校務監督會議草擬大學校長選任的選舉辦法、學生的考試事務、保障教授教學時數、研究等等,此外還可以提出或者是投票表決學校的發展的計畫、入學管道的新增或減少、學校預算案、學校發展目標、學校科系或研究中心的增刪。它還有一個蠻重要的功能就是可以選舉和罷免校長。

校務諮詢監督委員會一共有8名成員,其中4名成員是由校務監督會議決定,另外4名由大學校長來決定。換言之,在這個委員會裡,校務監督會議與校長是處於權力制衡的狀態。此外,校長必須向校務諮詢監督委員會報告學校資產的管理。  

校務監督會議一共有13位成員,這13位的成員包括:教授代表9位,學生代表3位。學生代表大約佔了4分之1。個人認為,這個監督會議不適合由學校1、2級主管在裡面擔任委員,應由未兼行政職的教授、學生以及行政人員來擔任委員。  

德國人在教授自治的前提下適度導入了外部人監督機制,但是又沒有完全的開放。當然這個監督權限的範圍大小,是由學校根據自己的內部規定去規範,體現大學自治的精神。

結論:

1.校務會議的組成應適度增加學生代表比例,並減少行政人員代表比例。

2.校務會議應有常設的任務組織,持續發揮建議校務發展與監督功能。

3.校務會議可因應各校的發展需求,引入外部監督機制,協助大學治理。

*作者為守護台灣教育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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