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修法論壇》校務會議可引入外部監督機制,協助治理

2022-05-20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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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思妤:校務會務學生代表不足,需要常設監督機制

校務會議是大專院校裡面決策最高的一個校務決策機關, 在《大學法》第14條裡面, 校務會議的審議事項有校務發展的計畫跟預算、組織規程等重要章程, 然後還有學系、學院、研究所等等的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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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組織章程裡面訂定校務會議就是120個人,包含校長及各級主管、還有教師代表、行政人員代表、研究人員代表和學生代表。學生代表還有教師代表在裡面的席次相當少, 校長的旨意是可以被完全貫徹的。台大的校務會議是173個人,大家可以想像針對一個議案討論,七嘴八舌,議事功能相當低落。議事的成效低落是一個顯見的問題,這也造成另外一個隱憂,大家會不願意對這些議案去發表想法,當然只有無異議通過。

還有一個問題是學生代表在整個校務會議裡面的能動性,敝校在校務會議上提案需要5個校務會議代表的聯署,學生代表總共有12席就是10%,可以提案,可是只有12席,在120個人裡面只有佔10%,不足以撼動整個決議。臺學聯目前在推動大學法修法,希望提高學生代表在校務會議裡面的席次比例。

校長作為整個校務政策的設定者和議題設定者、還有會議主席, 其實他的話語權是非常足夠的, 其他副校長還有其他行政主管不太敢發言相反意見。政大校長可以掌握的席次其實是大約28%左右, 那剩下選舉而產生的席次大概是 72%左右。在校務會議多數的代表對校務並沒有太多的想法,這個案子就有可能以相對多數決的方式被通過。台大的狀況會比政大再更嚴峻一些, 例如說像台大的校務會總共173人, 行政主管代表64席,大概37%。校長或者是校長促使各個行政單位所提出來的議案,常常會在沒有經過討論的情況下就被同意通過。

其次,學生代表的比例都過少,往往很難去撼動行政所提的一些議案,整個組織其實是偏頗行政的。校長作為議題設立者還有會議主席,作為會議主席的正當性是否足夠是可以討論的。第二點是行政主管的投票權。 因為行政主管是經過院內的選舉流程之後產生出名單, 然後再由校長從這個名單裡面圈選出一個。院長是校長選的,可以推斷校長可以選擇一個跟他立場比較親近的院長去貫徹他的意志。減少行政主管投票權, 希望可以帶來的是學生代表席次的增加。學聯這邊提出來的比例是到3分之1, 目前在立法院裡面的比例是4分之1。

最後還有一個是比較新穎的, 是不是可以聘任議事員? 議事員他的職責就是以列席的身份去做議事規則處理,但是議事員聘任也會有一個弊端,因為議事員是校長聘任的,是不是也會怕得罪老闆的情況。最後,清大有一個委員會是校務監督委員會,以一個比較獨立的地位去檢視校務會作為決策機關是否發揮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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