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曲棍球二度彈劾案─檢察獨立及幕後政治黑手

2022-05-15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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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論法,當「檢察官有罔顧人權保障之虞,對遊民等弱勢未經傳喚起訴」,法務部等應該怎處理?。(示意圖/pixabay)

依法論法,當「檢察官有罔顧人權保障之虞,對遊民等弱勢未經傳喚起訴」,法務部等應該怎處理?。(示意圖/pixabay)

「檢察官陳隆翔二度遭監察院彈劾。」探究是什麼原因會讓「監察委員」鍥而不捨二度提案,一再堅持彈劾一位檢察官?若非客觀上確實有重大疏失,那背後真正的原因就頗耐人尋味。或者先談談第一次彈劾的結果,職務法庭最後作成不受懲戒。內行看門道,請比對2020年6月30日「司法院新聞稿及監察院同日該案新聞稿,再依序觀察監院提出再審程序及懲戒法庭最終維持原判,初步或可見其概括。(註:筆者考鑒兩院之爭點暨爭執精要,法律人或可讀閱之,一般民眾或讀者們則建議省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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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本文不再論述「曲棍球案之事實、前因後果等過程」,簡言之,前立委段宜康吞曲棍球與否、陳隆翔是否受政治追殺等,筆者均不揣測或評論,更不論高涌誠委員對該案彈劾之歷次言論。本文謹就「客觀面嘗試整理及分析」,用以回歸「司法獨立(檢察獨立)、監察權行使」等角度觀察,以供仁者思惟暨公評。

首看一則新聞《捍衛司法權、新總長力挺?》

2022年5月10號筆者看到此則新聞提到:「邢泰釗公開力挺陳隆翔,指示調最高檢察署籌組跨級、跨審專案小組,全力協助陳隆翔。」然後邢總長又提出「四大重點」,並強調「我們要來協助陳檢察官」。筆者心想,史記陳平世家有段非常有趣的故事,文帝問:「天下一歲決獄及錢穀?」周勃不能答。陳平稱:「決獄問廷尉,錢穀問粟吏。」並對周勃笑言:「君居其位,不知其任耶?」另想起《張釋之執法》這個千古名篇,筆者乃評:「跨級、跨審專案力挺之,總長當如是?」只是不知是真打,還是假打?白天人前一統檢方,成日言不及義、夸夸而談力挺,晚上回家面見太座「監察院秘書長?」又細看5月9日卸新任檢察總長交接新聞稿,讀者們有空不妨點入一觀。邢總長自稱:「余囿於資質駑鈍,猥以輇才,唯有勤慎以赴,以報萬一。」筆者引莊子外物評言:「公子為大鉤巨緇?夫揭竿累,趣灌瀆,守鯢鮒,飾小說以干?其於大達亦遠矣,不可與經於世亦遠矣。」公子見此寧不羞愧?是後世讀書人者,皆驚而相告也,以正公子資質駑鈍,確猥以輇才,不亦樂乎?

筆者懇請人民劃個另類重點《夢中記》:

夢中聞正神嘆曰:「夜半同床私語,天知地知,《密查組》為汝舊獠,黨羽耳目心腹爪牙滿朝野。刑部侍郎笑曰:拙荊任都察院樞密,三司有二,君上安矣!」

書生聞之涕淚悲泣,嗚呼哀哉!有不解者疑,質曰:「彼戮力從公,何以責?」

書生云:「天下至公,聖人尚不能家之!夫妻同心,刑部且通御史?聖人尚不能為,況乎同床共枕不語?」是以,內舉不避親常聞,外舉不避仇,實幾希矣!

論檢察獨立:當「個案」處分,質變「通案迫害人權」?

檢察官為廣義司法官,理應尊重其個案之處分。惟然,審視違反食安法(黑心食品)雄檢處緩起訴科以台幣320萬,對這種「個案之緩起訴」只能尊重,但是否適宜,確實是見仁見智,也確實莫可奈何,筆者點到為止。懇求索思「為何(少數)檢方成日做秀?基層檢方過勞?」

同樣的,隱藏在角落的《人權法律問題》實不勝枚舉。例如:筆者「善意」致函法務部提醒:「為維人權,請鈞部立案調查,如《被告所在不明時》檢方逕自以簡易判決處刑公示送達?是否有違被告人權保障?」法務部今年5月4日回函:「依法務部組織法規定,本部職掌為法務行政事務,並無辦理具體訴訟案件之權責。貴事務所對所述案件如有意見,請逕依訴訟法規定向該地檢署陳明,以供審酌(以上為原函)。」

筆者直接戳破法務部虛偽的嘴臉。該案是筆者「發現」雄檢金股吳大檢察官「對被告(遊民)所在不明,直接《公示送達》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這樣還看不出有問題?當民主法治國家之檢察官恣意剝奪「被告到庭陳述權及辯護權」,這就是違反《刑訴》根本人權保障!而筆者去函,係依照法院組織法第111條至113條檢察行政監督,法務部回函漫扯什麼?

請觀察法務部回函,自言自語道:「如有意見,請逕依訴訟法規定向該地檢署陳明?」問題是:「該案並非筆者辯護之個案。若不是偶然瀏覽網路發現有此公示送達之公告,天曉得檢方『用』這種方式偷渡方式,殘害了多少被告(遊民、弱勢者)?」法務部蔡清祥等高官們居然「鴕鳥式」認為毫無問題?邢總長成日大談:「檢察官兼有『法律守護者』與『公益代表人』雙重責任,堅持司法獨立性,伸張正義責無旁貸;連上任第一天都要老調再三彈,講到亟需『傳承』(Continuity)與『改變』(Change)!」看到筆者都感到頭痛及耳鳴,新聞稿給媒體狂抄,筆者直問蔡、邢二人:「(弱勢者)被告沒到庭,檢察官直接公示送達用聲請簡易判決起訴?」守護法律守成這樣?實情是什麼?您兩位只會相互美譽連連,共襄盛舉活在夢中?

那筆者只好引用5月9日剛卸任的江前總長耳提面命的致詞,用以提醒邢總長:「Bryan Stevenson說過一句話:『國家的品格不是建立在如何對待擁有特權的有錢人,而是我們如何對待貧窮被忽視受迫害的邊緣人』。」江前總長講歸講,邢總長只會繼續「拼裝剪貼」就搞「舊稿剪貼」那一套?我們拭目以待,筆者認為邢某但知羞愧,新編纂之書籍必當新寫序文,那不就恰恰證明之前「一路抄到總長?」

敲鑼打鼓的法務部長,卻不許人民頭家伸冤?

再舉個例子吧。更保會對高檢署今年3月《司法天秤》銅雕捐贈,其後對聯還寫著:「酌古準今情理法、摘奸除弊民為先。」高官整天剪貼編書互捧,敲鑼打鼓滿臉笑嘻嘻地,怕是只有「蔡清祥、羅秉成二人有此榮幸,左右一敲鑼響以達天闕?邢泰釗等站在一旁觀禮及拍手鼓掌。」筆者真覺得在場大官們應該感到至心羞愧,筆者想:「草民們有冤屈,不知有幸去高檢現場敲鑼否?」只怕人民頭家一敲銅鑼,馬上被法警抓起來逕送檢察署偵辦,可憐的是「只許高官笑臉做秀敲鑼,不許百姓鳴金伸冤?」這也是筆者覺得痛心所在。

依法論法,當「檢察官有罔顧人權保障之虞,對遊民等弱勢未經傳喚起訴」,法務部等應該怎處理?懇請「上官」直接對轄下檢察署促請注意,或針對此類(遊民)個案請檢察官切不可便宜行事而罔顧人權,再來就是檢討「統計是否有類案透過此種方式,傳喚不到被告(遊民)聲請簡易判決之公示送達?」筆者好心卻被當作驢肝肺,法務部只會「官樣官腔」回文,毫無警覺及作為;或說更聰明者,如最高檢、高檢署等幹脆不回應及裝作沒看到?筆者嘆氣答:「最好通通裝作沒看到,以後一次舉出歷年全部去函,該機關只會被打臉得更難看!」筆者就這牛脾氣,但絕對尊重真正的讀書人。

法律部書函。(作者提供)
法律部書函。(作者提供)

第一個論證:若檢方「緩起訴」正確,監察院為何窮追不捨?

回歸陳檢被二度彈劾案。先論證第一個假設,檢方(陳檢案)「緩起訴」正確,為何監察院窮追不捨?這有兩種可能,一為「監察委員認為檢方仍有重大疏失」,依法繼續究責,這點筆者沒什麼意見。頂多說監院「小題大作」,以之成天打(某)檢察官?不去糾舉更多弊案?二者監院就是「基於某種原因?(包含看某檢不爽?)」那這理由筆者就完全不能接受,說是「吹毛求疵也好,說是無理取鬧也罷」,往大了說,監委吃飽沒事幹?專門「懟」檢察官或司法官,挑戰「司法獨立(檢察獨立)?」且不說陳師孟之前情況,本案監委們決議二度彈劾陳檢,筆者倒是要看看「真實理由是什麼?」以上內容,筆者算是幾乎全部得罪本屆監委,是以筆者弱弱地只敢質問一句:「彈劾兩次?真正理由是什麼?」

準此,撇開該案緩起訴正確與否,觀察先前監院2020/6/30新聞稿:「若再審法院仍維持原判決,確認懲戒效力僅及原判決所列違失,其他未經審理的陳隆翔檢察官的重大違失,監察院將依法審酌『另案』提出彈劾。」事隔近兩年,果然「另案提出了(111年劾字第6號)」,這點監委們真的是鍥而不捨。若只問筆者個人觀點,筆者是支持《劍青檢改》的論點,但也保留監委所稱「重大疏失」,持續客觀檢視。還是要慎思「檢方已經從根腐化,只剩下有良心的監委們肯站出來?」若真如此,筆者之後詳觀二度彈劾案之審理,必還本屆監委公道。話說回來,假設肯認監委彈劾有理由,那不正是打臉「邢泰釗之專案小組死不認錯?」

第二個論證:若檢方「緩起訴錯誤」,監察院彈劾有理由?

按檢方對個案之處分,或可簡化為「起訴、緩起訴、不起訴」。前二者為檢方依罪證初步判斷有罪之處理,後者為罪證不足之處分。請觀察《監院111年劾字第6號》,其理由略以(筆者省略整理):「陳隆翔於彰檢任內,偵辦曲棍球案,就該案重要爭點未致力於真實之發現,僅憑被告之自白即率爾結案,並背離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均屬嚴重疏漏,論理過程亦難以昭信服,尚非法律見解之歧異,且曾函詢被害人(彰化縣政府教育處)關於緩起訴處分之意見,卻未待回覆即『當庭諭知』給予被告緩起訴處分,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斵喪司法之公信力,其違法失職情事甚為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

以上內容,筆者看了半天,當看到「斵喪司法之公信力,其違法失職情事甚為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筆者心想,這不是N年前「第一次彈劾時」就該知道的客觀事證麼?只好幫監察院緩頰,假設「時空中的某檢妄為緩起訴(有爭議)」,哪該怎麼辦?一樣做兩個簡單假設結論:一是「送檢察評議」、二是「經彈劾移送懲戒法庭」,但「後者彈劾程序」為何送前後兩次?

筆者懇請注意,本段前面兩個假設結論,均省略了繁複流程,前提更假設「某檢方處分具有嚴重瑕疵、錯誤或違法」。那真正的論證在此,如僅審視「彈劾案程序」,需應經監察委員2人以上提議,並須經提案委員以外之監察委員9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成立後向懲戒法院提出。請觀察其程序,監委均為社會賢達,史稱「御史」,該案經移送,固然應尊重「懲戒法庭的最終判斷」,但監察院二度提案彈劾,究竟是「確實有理由?」或是「兀自爭執不休?」同樣的,檢察官評鑑(或司法官評鑑)亦類同,當對於「某檢察官之處分」顯然有重大違誤,關起門來的評鑑,經歷年統計已作成的「評鑑結果」,又有多少實質作用?罰俸了事、個案撤職、還是靜避風頭,待他日繼續升官?自家人說自家事,此部分筆者就先閉嘴不談。

第三個恐怖論證:其他「看不見的」拼湊及拼圖

看不見的手(Invisible Hand,或譯為「無形之手」),向為經濟學之理論及闡述,《維基百科》中有一段相當精闢的翻譯:

「他只是盤算他自己的安全;由於他管理產業的方式目的在於使其生產物的價值能達到最大程度,他所盤算的也只是他自己的利益。在這場合,像在其他許多場合一樣,他受著一隻看不見的手的指導,去盡力達到一個並非他本意想要達到的目的。(...he intends only his own security; and by directing that industry in such a manner as its produce may be of the greatest value, he intends only his own gain; and he is in this, as in many other cases, led by an invisible hand to promote an end which was no part of his intention. ...)《引用「維基百科、看不見的手」》」

以看不見或可能潛藏的脈絡論之,筆者更在意的是關於《The Fable of the Bees(蜜蜂的寓言)》的延伸思考,誠然,本篇評論無須討論「曼德維爾悖論」之論證,卻也不妨省思,「假藉表象公益及佯稱道德的偽善華麗的花朵,所結出的會是何種果實?如以結果論,或可認為將結出虛偽、汙惡、貧困之惡果。」同樣的,西洋有此思維,東方哲學亦然,如佛家講:「因地不真,果遭迂曲。其大妄語,欲誰成就?」而王陽明傳習錄云(節潤):「格物是去其心之不正,以全其本體之正。但意念所在,即要去其不正,以全其正。」格物以求致知,反思「偽巧者之剪貼巧言?」足徵欺心以謀,成天夸談檢方獨立、力挺到底,是耶非耶?筆者他日必撰文「高檢署」對「諸慶恩案」聲請再審乙案,舉證邢總長之自言打臉可否?還講什麼「深感冤錯個案的糾正平反?亟需各級檢察機關『跨級跨轄』團隊齊力?」筆者不知道陳檢看了有沒有「既視感?」每次邢某大談「四個方向努力,包括:有溫度的司法、堅持司法獨立性、保持客觀義務,以及精進專業智能。」想起「司法幸福便利店、雄檢莊榮松」等,筆者總是一陣內心痛苦,「(更保)邢前董事長?改天咱繼續談談?」

或言問:「筆者為何如此憤慨?」文繁莫舉,簡單提個血淋淋的例子。2022年5月10日有對農夫父子來本所諮詢,他家養了的四隻土狗,一隻又一隻的被毒死,不同時間、不同日期,前後陸續「被餵毒,送醫無效」死了三隻,最後一隻中毒後送醫救了回來。雄檢、雄高分檢怎辦案?雄檢二頁的不起訴,雄高分檢再議駁回,好吧,被告罪疑惟輕,人權保障這些筆者通通懂,檢察官大人,筆者只問一句:「您幾時看到農夫年輕人咬牙切齒,紅了眼,靜心聽他說,他家的狗,一隻又一隻被毒死,…檢方辦案的過程,講什麼『有溫度的司法?』」只會寫個兩頁的不起訴?去頭去尾,幾百字是吧?當然,還是有認真努力的檢察官及法官。

結論

幕後何人翻手為雲、覆手為雨?

邢總長上任第一天「大聲疾呼」力挺「陳隆翔」,邢總長官樣官腔畫葫蘆指出「四大重點(尤其邢歷年「一再」呼籲檢方獨立)」,筆者當然內心暗讚,但又感嘆邢總長力挺歸力挺,5月9日接任總長首日回家,請注意枕邊人朱富美可是「監察院秘書長」。或說邢氏夫妻倆回家慣例不談公事,恰如陳菊辦公室「對陳檢案」對外言:「不指使過問彈劾案。」然古詩云:「君子防未然,不處嫌疑間。瓜田不納履,李下不正冠。」民主法治國家則有「迴避程序暨正當程序法理」,能否「以某官大談OO獨立、尊重XX辦案」即得「自審自案或親近且長年接觸?」法理上顯然不能。當監院、檢方高層已有此疑,那下一次該是「司法高層或法院了麼?」

棋經云:「智者見於未萌,能審局者多勝,沉思而遠慮,識眾寡之用。」或質疑問筆者,總統提名為憲法之權,此點筆者無疑。筆者有疑者為:「梳理脈絡,以供仁者思維。」政黨政治,依憲慣例必有其提名權暨同意權,懇請省思「提名、同意」二權之民主結構,兼以權力分立及分權制衡,並以時間軸覽「前後歷年之任(官)職者、黨派等、所涉爭議等,詳觀分析之」。以此宏觀,既肯認提名權並見同意權之行使,民意所在,天心所在耶?是以古對聯云:「天為棋盤星為子;地為琵琶路為弦」,落子彈弦之際,布局珍瓏,機關算盡,天發殺機,龍蛇起陸,令人一陣驚恐。翻手為雲、覆手為雨,原來我等盡入彀中?「敢問天下英雄,細思脈絡,『懟』幕後操盤神手,可是戒慎恐懼之?」

「寧可多慮,卻不可不慎防。」司法獨立及檢察獨立,始終是民主法治國家最後防線,當這防線一再被突破,而且可能係透過巧偽的方式圖之,那就值得深加戒慎及恐懼。當觀察「韓豫平特赦案」引發法律界之正反意見,再到「曲棍球二度彈劾案」,三到「監察副院長提名李鴻鈞(原親民黨籍)」,縱橫捭闔之間,譎詭湧現分合,或是「司法權、檢察權可能受干預,僅僅冰山之一角?」

*作者為執業律師、高雄律師公會第15屆人權委員會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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