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文蔚觀點:學術自由與獨立要靠奮鬥─淺談大學教授兼職與產學合作的規範

2018-05-01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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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其中前二項教師,均應經本校核准後始得任職或兼職。」看了上面的時間表,一目了然,台大校長批可的時間是5月17日,6月14日 管中閔擔任台哥大獨董,是符合法律規範的。任何一個申請人,透過電子公文系統,就可以知道校長是否核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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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因為擔任獨董進而成為審計委員會與薪資報酬委員,這只要檢視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二項:「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同法第14條之6,薪資報酬委員會之設置,就可知道,管中閔先生擔任台灣大之審計委員與薪資報酬委員與他擔任獨董是同一件事。台大既然准許擔任獨董,他接任審計委員或薪資報酬委員,也是獨董工作的一部份。

 

二、產學合作簽約與核可兼職的關係?

至於有關產學合作與收取回饋金一事,則是在核准通過一位老師兼職後,大學與企業接著商談的契約。相關作業的要點為「國立臺灣大學專任教師任職或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收取學術回饋金及分配辦法」,第二條明文規定:「本辦法所稱學術回饋金,係指與學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新創生技新藥公司(以下簡稱營利事業),就本校專任教師任職或兼職該營利事業,而與本校訂定學術回饋金契約,並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於契約內訂定營利事業贊助本校統籌運用於教學研究及校務發展之費用。」

看完條文就清楚,一定要以有「兼職」的事實為前提,才能繼續討論簽約與履約的事宜,據此台大一定在5月17日以後,發文與台哥大討論簽訂產學合作及學術回饋金契約的相關事宜,才有9月29日雙方合約簽約完成的文件。教育部的專家們,省略其中的文件往返,視而不見,才讓人匪夷所思。

賀德芬老師引用報紙資料說:「黨政人士指出,管中閔在台大去年9月同意他擔任『台哥大』審計委員及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之前,即在去年8月份出席台哥大的審計委員會及薪資報酬委員會的會議,當時,產學合作契約也還沒簽,根本不能『兼職』。」顯然是混淆了產學合作契約的效力,硬把此一條件解釋為兼職的「核可」!我想這是完全不理解產學合作實務的見解。

來自企業界學者專家龔天行也說:「稍有企業經驗的人就知道,台灣上市企業的股東會以及董事會換屆大都在六月舉行,新任董事會一但選出,舊董事會就當然解任,新任董事即刻就任。而新任董事是否當選,是要在股東會選舉後方能確認的。因此,台灣大與台大就管中閔教授兼任台灣大董事所訂立的產學合作與學術回饋金契約,僅能在管中閔於股東會選出管中閔為獨董,且他已就任後,才有可能簽署,也才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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