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勞檢才罰過!大火奪7命的敬鵬工廠 2年違規至少10次,罰鍰金額不明

2018-04-29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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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深夜,桃園市平鎮區敬鵬工廠大火造成7死7傷,5名年輕消防員殉職、2名泰國籍移工死亡。(取自「我是中壢人」臉書)

28日深夜,桃園市平鎮區敬鵬工廠大火造成7死7傷,5名年輕消防員殉職、2名泰國籍移工死亡。(取自「我是中壢人」臉書)

2年來違規至少10次!昨(28)日深夜,桃園市平鎮區敬鵬工廠大火造成7死7傷,5名年輕消防員殉職、2名泰國籍移工死亡,而據勞動部與桃園市勞工局網站資料,敬鵬工廠過去2年內至少有10次違規記錄,去(2017)年11月勞檢發現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化學容器防漏溢相關規範,今年初也遭開罰一次,但本次大火仍有5名消防員在救火過程中遭「不明液體」潑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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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央社》報導,昨日晚間9點26分民眾報案平鎮敬鵬工廠發生大火,桃市消防局即出動40車102人到場救援,桃園市長鄭文燦亦親自坐鎮指揮,但在晚間10點26分傳有7名消防員受困,而工廠內部有許多強酸物質。

經過一夜,今日上午據消防署續報,火勢仍持續搶救中,人員傷亡部份有7死7傷,2名泰國籍移工遇難、5名消防員殉職(李翰霖、游博瑜、林伯庭、游曜陽、余佳昇)、5名消防員遭不明液體潑傷(李崗鴻、林宗翰、黃信銘、張駿耀、柯哲欽)、消防員呂宗郁嗆傷、林尉熙則在加護病房。

敬鵬工廠2年違規至少10次 罰鍰金額不明

查詢勞動部與桃園市勞工局網站,事發地點敬鵬工廠在2016–17年間即有至少10次違規記錄,網站未載明罰鍰金額。違反《勞基法》記錄9次,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每7日中未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假日工資未給或於休假日工作未依規定加給工資等違規記錄。

2017年11月20日,敬鵬也在勞檢被發現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相關規範2項,包括特定化學物質妥適封裝保存避免漏溢、搬運或儲存特定化學物質未監督勞工確實使用防護具等。今年1月,也被指出有機械之原動機、轉軸、傳動帶有危害勞工之虞部份未有相關防護設備等問題。

桃園市消防員於大火殉職人數已達11人 是全台灣縣市最高數字

長期致力於工運、也持續聲援2015年桃園新屋大火消防員殉職事件的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秘書長林佳瑋,今(29)日上午於臉書公開貼文表示,桃園市長鄭文燦任內,桃園市消防員於大火殉職人數已達11人,是全台灣縣市最高數字。

林佳瑋表示,2015年1月20日新屋保齡球館大火造成6名消防員殉職,2017年監察院報告指出「火場進入點」、「未落實火場人員管制」以及「無線電的使用問題」等3項消防局人為疏失是新屋大火喪命最重要的結構性因素,消防員殉職係人禍,絕不是天災。

「桃園消防局如果再不進行徹底的檢討改革、還給消防員協會公道,『今日公祭,明日忘記』,就是桃園市消防局給消防員的答案。」對於平鎮大火,林佳瑋如此寫到。

28日深夜,桃園市平鎮區敬鵬工廠大火造成7死7傷,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秘書長林佳瑋今(29)日上午於臉書公開貼文表示,桃園市長鄭文燦任內,桃園市消防員於大火殉職人數已達11人,是全台灣縣市最高數字。(取自林佳瑋臉書)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秘書長林佳瑋今(29)日上午於臉書公開貼文表示,「桃園消防局如果再不進行徹底的檢討改革、還給消防員協會公道,『今日公祭,明日忘記』,就是桃園市消防局給消防員的答案。」(取自林佳瑋臉書)

敬鵬工廠違規記錄一覽──

105/02/24 勞基法第32條第2項: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105/04/13 勞基法第24條: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
105/07/26 勞基法第32條第2項:假日工資未給或於休假日工作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105/07/14 勞基法第39條
105/10/24 勞基法第32條第2項:未依法定程序延長工作時間
106/02/03 勞基法第36條:每七日中未有一日之休息做為例假
106/02/10 職業安全衛生法27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198條第1項、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50條等:化學管理維修作業防護不足、未明確標示原物料種類及其他必要事項
106/02/13 勞基法第32條第2項: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
106/06/05 勞基法第24條第1項: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106/07/28 勞基法第32條第2項: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
106/10/25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224條、29條之3、227條第2項、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廠內廢水走道口位設置適當強度護欄、未公告禁止進入等規定
106/10/25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243條、29條之3、227條第2項、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高壓清洗機未設置漏電斷路器等
106/11/20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33條第1項、37條第2項第4款、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等:未做好特定化學物質封裝防溢、員工防護措施
107/01/06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3條第一項、第6條第一項:於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傳動帶有危害勞工之虞部份,未有相關防護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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