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北松觀點:擺盪於審判獨立與統一適用之間----評大法庭新制

2018-04-27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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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如草案設計,大法庭評議裁定結論,如果原法庭不接受,仍堅持己見,又會如何?原法庭評議至半,發現法律見解有歧異,案件轉交大法庭評議,作成結論,再回原法庭判決,甲庭裁定乙庭奉行,寧有是乎?舉世各民主法治國家有此制度嗎?難怪反對者評此制度,為最高法院大小法官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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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次,法條經過立法程序,內容具體明確。判例、決議也有程序可循,雖判例變更難於登天,也算明確可查考。大法庭自發動,到定位為「中間裁定」,再到交原提案庭依「裁定」內容審判,其中,涉及運作程序疑義甚多。諸如:

最高法院民刑庭提案由大法庭裁判,係以「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除此處是否漏列「爭議或歧異」外,何謂「原則重要性」,亦過於寬泛?

當事人聲請大法庭審理,如何能得知發生「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情形?(草案第五十一條之四)當事人如何參與最高法院民刑庭對案件的審理?表達法律見解的程序為何?易言之,如何確保當事人得知最高法院民、刑庭發生法律見解不同?

草案第五十一條之一規定,最高法院民刑事庭裁定提請大法庭前,應自「以徵詢書徵詢其他各庭之意見」,此時,本案內容是否須對各庭公開?當事人權益如何保障?如果最高法院可以徵詢各法庭間的法律見解,各法官間可以嗎?下級法院各法庭間與各法官間,也可如是效法,向其他各庭、各法官「徵詢」法律意見?

中間裁定,既係對法律爭議而為,應屬實體裁定,當事人有無抗告權?當事人於大法庭審理程序之程序權與利益,規定為何?如何保障?

草案第五十一條之十明定,中間裁定具有拘束力。然則如何落實?如未依裁定法律見解判決,是否判決無效?草案說明稱,對裁定不得再審、非常上訴,那麼,原審判庭未依中間裁定判決,如何救濟?原審判庭法官未依裁定內容判決,其法律責任如何?如當事人得知原審判庭可能不受大法庭裁定之拘束時,當事人有無停止原審判庭審理之權?如原審判庭對大法庭之裁定仍有疑義,有無再提案請大法庭重社裁定的機制?他審判庭對大法庭的法律見解,有無再提案權?大法庭對本案裁定,對嗣後其他庭各案,理論上有通案拘束力。然則,未來各庭之提案權,(即不同法律見解之獨立審判權),如何與前案裁定拘束力歸整?最後,為終歸落實大法庭裁定之拘束力,總不可能要求原審判庭之判決,須送大法庭審閱,然則相關的配套機制與規定,法如無明文規範,恐勢必更增疑義。

歷來大法官解釋多次指陳「司法機關在具體個案之外,表示其適用法律之見解者,依現行制度有判例及決議二種。判例經人民指摘違憲者,視同命令審查,已行之有年,最高法院之決議原僅供院內辦案之參考,並無必然之拘束力,與判例雖不能等量齊觀,惟決議之製作既有法令依據,又代表最高法院之法律見解,如經法官於裁判上援用時,自亦應認與命令相當,許人民依首開法律之規避,聲請本院解釋。」

問題是,大法庭的中間裁定相較於判例、決議,未來具有法律明定之拘束力。對於大法庭中間裁定,是否可以不待最終判決,即由當事人聲請釋憲?其他人民是否亦得以大法庭之中間裁定違憲,提請聲請釋憲?

治絲益棼或解民脫困,很費思量。法界淵博之士濟濟,總喜獨獲而創見,卻不知道東鱗西爪再加發明,恰足以成四不像。司法權的運作模式,憲政國家雖有小異,其實原則與理路大同,司法院其實該將外國制度,如何兼顧審判獨立與法律適一一致,作個完整周全的說明,這才是說服與解決的正道。

*作者為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簡任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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