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你們的支持與接受,對我們來說只是奢望

2018-04-25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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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同性婚姻本身亦可能是該條文所承認之婚姻形式,只是沒有明文寫出,這也是為什麼司法院大法官於釋字第748號中稱之為立法者之怠惰。續而言之,因為條文沒有明確規定,致使許多同性伴侶想要登記結婚受到阻礙,沒有辦法行使權利,變相的即是同性伴侶二人之權利並未完整受到民法之保障,但問題實際上僅僅是法條文字沒有明確定義、寫出來而已,對於大家所爭議的價值取向,尚非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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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們所要爭論的其實就是要讓民法的相關權利保障規定可以更加全面,能夠使所有人民都被榮納入這個法體系中,受到保障之餘,也可以行使身為伴侶對雙方之權利。綜觀上述,大家可以發現,我們爭取的其實是讓法律保障存在同性婚姻中的兩個人的權利與身份能被法律承認,並不是要得到所有人民的承認,更何況法律並非是全體人民承認後的產物,風俗習慣才是全體人民承認下的產物。秉著這樣的理由,在同性婚姻合法化這件事情上,根本而言談的就是尊重,尊重每一個人都能有被法律保護的權利,尊重每一個人都能因為法律的保護與法律權利的賦予而得以使自己的人格健全、完整。我們談的從來都不是要藉由合法化得到所有人民的支持與接受,即便同性合法化了,你依舊可以不接受、不支持我們,那是你的自由與權利,但是當你主張如此的自由與權利時,能不能不要否定我們本來就應該被法律所保障的權利與資格?

許秀雯(臺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理事長,婚姻平權釋憲案律師),出席臺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同志教育就是人權教育:抗議『反同志教育』公投,呼籲中選會依法駁回」記者會。(陳明仁攝)
臺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理事長許秀雯。(資料照,陳明仁攝)

凡是人民,都應該受到這個國家法律的權利保障,不因這個人的種族、性別等有所不同,這是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明文寫道的精神價值。我們是跟異性戀者不一樣,我們的性向不一樣,我們愛的人不一樣,這是使我們每一個人都很獨特的原因。但是我們跟大家一樣都是人,都領有這個國家的身分證,都被這個國家的法律體系承認我們是本國國民,不應該因為我們所愛的人不同而有不一樣的差別待遇,感性層面上是如此,理性層面上亦是如此,如同前述大法官於憲法層次上之見解。感性上,這世界裡的每個人都有權利愛自己所愛的人,也一定會愛著不一樣的人,如果撇除對象的性別不談,我們不都只是在尋找、選擇我們所愛的人,並且渴求能夠在法律的保護與承認下建立婚姻關係嗎?

我們尊重你們不支持我們、不認同我們、不接受我們,但是於此同時,希望你們也能同等的尊重我們生而為人所擁有跟你們一樣的權利,那一個選擇愛與被愛的權利。

一句,我尊重,就夠了。而同性婚姻合法化也就只是停留在尊重權利保障的層次而已。

*作者為台大大二生,雙主修法律系與哲學系,學生會代表及文學院學會學術部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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