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你們的支持與接受,對我們來說只是奢望

2018-04-25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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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說,我們尊重你們不接受同志,但是於此同時,希望你們也能同等的尊重我們生而為人所擁有跟你們一樣的權利,那一個選擇愛與被愛的權利。(資料照,顏麟宇攝)

作者說,我們尊重你們不接受同志,但是於此同時,希望你們也能同等的尊重我們生而為人所擁有跟你們一樣的權利,那一個選擇愛與被愛的權利。(資料照,顏麟宇攝)

有人說他雖然尊重同性戀,但是他不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有人說尊重不代表支持;更有人說合法化是強迫大家都接受同性戀,然而尊重、支持與接受實際上是不一樣的三個概念,同時也蘊含著不同層次的意義。對我來說,我認為同性戀者最根本需要的是大家的尊重,支持與接受常常都只是額外的驚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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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與支持本來就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尊重的範疇並不涉及認同與否或是支持與反對的爭議,換言之,所謂的尊重只是我們對於別人的人格不多加干預,藉以使每一個個人都可以自己認定自己人生或是決定的意義,是一種使他人人格完整健全最根本的方式。支持則隱含了對於他人的贊成與認同,也就是說,當我們對別人表示支持時,同時間代表我們贊同他的做法,而我認為「支持」的意義實際上是建築在「尊重」的基底上,在支持、贊同的前提,是我們對於他人的人格與決定權給予完全的尊重,如此對他人所表示的支持才有意義,否則,倘若今天我不尊重你的決定權,在指使你做出某項作為後,才又肯定你、支持你,此時的支持實際上是我對我自己想法與決定的支持,並非對於你行為的肯定,這也會是一種變相的壓榨。本於上述的說法,我同意尊重的確不等於支持。

往下談論「接受」的問題,在許多反同的言論,甚或是剛剛開篇一提到的留言內容中常見到有人說同性婚姻合法化是要逼迫大家接受同性戀,進而讓大家都變成同性戀。於此先撇開不談同婚合法會不會讓大家都變成同性戀,即便這件事不需要花大篇幅討論究很明瞭。先單就「接受」一詞作為探討之標的。所謂的「接受」,我認為指的是一個被動接受的作為,換言之,唯有當我是事件中接受他人作為的那一方時,始有主張我接受與否之餘地。

釐清了這些詞彙後,回到時事層面討論。對於許多同性戀來說,我們要的從來就不是要大家全然地接受我們,我們求的只是一個最基本的尊重,希望這個社會不要忽視我們的存在,退一步言,即便這個社會想忽視我們的存在,對於我們身而為人所擁有的權利不應該有所默示,至少在法律的層面上不應如此允許。

有了最基本的尊重後,我們不否認也會希望能得到身旁人的支持,畢竟要在這條路上爭取權益,能有越多的支持對於我們自己的信心也會有相當程度的提升,某程度來說,也是期待透過身旁人的支持更進一步的認同我們自己的存。至於接受與否,這件事情訴諸每個個人主觀的想法,換言之,我們不可能要求每一個人都接受我們的身份,而照前段所下的定義,所謂的接受有個很重要的條件就是「接受者」必須要是事件中其中一位當事人或是接受作為的那一方,在同性婚姻中,真正接受作為或是處於事件當中的,不外乎就是雙方當事人,頂多包含雙方家人,如此而已,對於其他人來說,本不擁有接不接受的「權力」與「權利」,也因此更不應該具有否決他人婚姻形式的「權力」與「權利」。

於此所得到的結論是,我們對於別人的人格與自由本應給予最基本的尊重,我們可以選擇支持或不支持,並且將這樣的意向表現出來,但是論及接受與否的問題時,倘若我們自身並非當事人或重要關係人,則我們似乎不應將我們接不接受的意向加諸在他人之上以限縮他人之自由。

20180309-婚姻平權大平台「反同婚公投,同志只是局外人」記者會,女同志媽媽蘇珊發言。(盧逸峰攝)
婚姻平權大平台「反同婚公投,同志只是局外人」記者會,女同志媽媽蘇珊發言。(資料照,盧逸峰攝)

承接上段所述,近期所討論的同性婚姻公投案之合理性也就容易討論許多,有些人具體主張「同性婚姻是一種人權,而人權不應該公投。」先不討論同性婚姻究竟是不是一種基本人權,但至少揆諸我國大法官釋字第748號之見解,同性婚姻的確是一種基本人權。

退一步來說,即便同性戀婚姻不是一種基本人權,同性之二人希望建立永久結合之親密關係,其所發展出的關係與影響等僅存在於雙方二人,甚或是其雙方家庭,對於旁人來說其實根本沒有帶來任何實質影響,就以公投的手段實際上是在將自己接受與否的態度表達出來,並且希望透過這樣的做法形成一種框架,限制同性別之二人可以建立婚姻關係的權利與可能,然而,當你根本不是當事人或重要關係人之一方,甚至你也不是接受作為的那一方時,從何而論及你要接受還是不接受?換句話說,你接不接受是一回事,將這個態度表現出來是另一回事,要用這樣的態度限制同性二人結婚之權利又是另一回事,你可以擁有不支持的態度,也可以告訴別人你不接受,但是我們誰都不應該以自己不接受作為理由認定別人不應該與自己的態度相違背。綜上所言,無論同性婚姻就為基本人權與否,透過公投限縮同性戀選擇婚姻之自由就是一種不合理的方式與樣態。

法律作為最低的道德標準與限度,在人民的權利保障上本應該有最大限度的包容,要盡可能地使所有人民的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而此當然有別於刑法上對於犯罪的懲罰與嚴格認定。無論是在憲法中對於各項人權的保障,或是民法中對於各項人的權利賦予,都是為了確保每一個個人的人格完整性,刑法則是側重各個法益受到侵犯時的犯罪樣態,同時祭出嚴重的懲罰。先撇開刑法的刑度不談,單純就民法的權利保障而言,既稱之為對人的保障,則不應該因為各種身份之不同而有差別待遇,同時如上所述,其保障之範圍應該廣大到足以使所有人都涵括在其中,除非其行為為法所不許,例如違反誠信原則等。

就民法的婚姻章節而論,先是定義婚姻為雙方二人建立永久之親密關係,並且在後續的條文中賦予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之二人所得擁有的權利義務,既是要確保在此存續關係中的兩個人之權利都得以行使與被保障。於此章節中之爭議點在於究竟同性婚姻有無包含在此章規定。若只就條文本身,其實看不出來立法者於立法之初是否排除同性婚姻,換言之,對於當初之立法意旨與價值我們無從判斷。

也就是說,同性婚姻本身亦可能是該條文所承認之婚姻形式,只是沒有明文寫出,這也是為什麼司法院大法官於釋字第748號中稱之為立法者之怠惰。續而言之,因為條文沒有明確規定,致使許多同性伴侶想要登記結婚受到阻礙,沒有辦法行使權利,變相的即是同性伴侶二人之權利並未完整受到民法之保障,但問題實際上僅僅是法條文字沒有明確定義、寫出來而已,對於大家所爭議的價值取向,尚非明確。

因此,我們所要爭論的其實就是要讓民法的相關權利保障規定可以更加全面,能夠使所有人民都被榮納入這個法體系中,受到保障之餘,也可以行使身為伴侶對雙方之權利。綜觀上述,大家可以發現,我們爭取的其實是讓法律保障存在同性婚姻中的兩個人的權利與身份能被法律承認,並不是要得到所有人民的承認,更何況法律並非是全體人民承認後的產物,風俗習慣才是全體人民承認下的產物。秉著這樣的理由,在同性婚姻合法化這件事情上,根本而言談的就是尊重,尊重每一個人都能有被法律保護的權利,尊重每一個人都能因為法律的保護與法律權利的賦予而得以使自己的人格健全、完整。我們談的從來都不是要藉由合法化得到所有人民的支持與接受,即便同性合法化了,你依舊可以不接受、不支持我們,那是你的自由與權利,但是當你主張如此的自由與權利時,能不能不要否定我們本來就應該被法律所保障的權利與資格?

許秀雯(臺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理事長,婚姻平權釋憲案律師),出席臺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同志教育就是人權教育:抗議『反同志教育』公投,呼籲中選會依法駁回」記者會。(陳明仁攝)
臺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理事長許秀雯。(資料照,陳明仁攝)

凡是人民,都應該受到這個國家法律的權利保障,不因這個人的種族、性別等有所不同,這是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明文寫道的精神價值。我們是跟異性戀者不一樣,我們的性向不一樣,我們愛的人不一樣,這是使我們每一個人都很獨特的原因。但是我們跟大家一樣都是人,都領有這個國家的身分證,都被這個國家的法律體系承認我們是本國國民,不應該因為我們所愛的人不同而有不一樣的差別待遇,感性層面上是如此,理性層面上亦是如此,如同前述大法官於憲法層次上之見解。感性上,這世界裡的每個人都有權利愛自己所愛的人,也一定會愛著不一樣的人,如果撇除對象的性別不談,我們不都只是在尋找、選擇我們所愛的人,並且渴求能夠在法律的保護與承認下建立婚姻關係嗎?

我們尊重你們不支持我們、不認同我們、不接受我們,但是於此同時,希望你們也能同等的尊重我們生而為人所擁有跟你們一樣的權利,那一個選擇愛與被愛的權利。

一句,我尊重,就夠了。而同性婚姻合法化也就只是停留在尊重權利保障的層次而已。

*作者為台大大二生,雙主修法律系與哲學系,學生會代表及文學院學會學術部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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